法律桥网友问:我家是一个搬迁户,家里组合是:父母两个,三个哥哥,一个姐姐,再带我一个.一共7个人.1988年搬到了现在住的房子,当时分到了两块地,每块50平方.由于当时没有钱,就只起了一块地,一共两层,并办理了相关证件.后来另一块地也起了两层,但是这块地并没有办理手续证件.后来几年前爸爸因病去世了,因没有办理遗嘱,第一个问题来了:房子名字是爸爸的,我们房子究竟该怎么分呢?6个人,妈妈,四兄弟,一个姐姐,.大家该分得房子的多少?
第二个问题是:由于妈妈和我们有点意见分歧,她想卖掉房子自己一个人拿完钱,我们不同意签字,不同意卖房子,妈妈卖得成吗?
第三:由于大哥结婚了,这房子有大嫂的份吗?
第四:由于另一个房子没有办理手续的情况下,我们加了两层,两边都加了.也就是说两块地都是四层共400平方,现在不知道怎么回事,不给我们办理手续,我们该怎么办?要是5个人说卖,有一个不同意卖,并不签字,这房子卖得出去吗?
法律桥网友解答:你爸爸的名字留下来的房子,属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半归你母亲所有,剩下的一半由你母亲和你们兄弟姐姐平均分配,即每人分余下的1/6。第二个问题,母亲可以出卖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无权处理属于你们的部分。第三个问题。你嫂子没有继承权。第四个问题你只有找当地的文件看怎么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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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父亲去世无遗嘱,房产如何继承分割?
根据我国法定继承规则,父亲去世后若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首先需要明确,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产若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即使仅登记一人姓名,通常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继承前应先从该房产中分割出一半归母亲所有,这部分不属于遗产。剩余的一半才作为父亲的遗产,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在本案中,父亲去世时,其父母情况未提及,假设已不在世,则继承人为母亲、三个哥哥、一个姐姐以及咨询者本人,共计六人。每位继承人平均分配父亲遗产份额,即每人分得整个房产的六分之一。具体计算方式为:母亲原本拥有二分之一,加上继承的六分之一,合计三分之二;四个子女各继承六分之一。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如果存在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主张多分,但本案未提及其他情况,故按均分处理。实务操作中,继承人需先办理继承权公证或通过诉讼确认继承份额,再办理房产变更登记。若协商不成,任何继承人均可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分割。为避免后续纠纷,建议家庭成员在继承开始后及时协商处理,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协助。
母亲想单方卖房并要求独得全部房款,是否合法?
母亲单方要求出售整套房产并独得全部房款的行为不合法,也无法实现。原因在于,该房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其中既有母亲个人份额,也有子女们继承所得的份额。根据法律原则,处分共有不动产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除非共有人之间有特别约定。母亲仅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份额,即其原有的二分之一加上继承的六分之一,合计三分之二的份额。但对于子女们各自拥有的六分之一份额,母亲无权代理或擅自处分。如果母亲与子女意见分歧,她不能单方面与买方签订有效的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实务中,不动产登记机构通常要求所有共有人共同到场或出具书面同意文件,否则不予办理转移登记。若母亲坚持出售,子女可明确拒绝签字,导致交易无法进行。若母亲擅自与他人签订合同并收取定金,该合同可能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若子女不予追认,合同无法履行,母亲需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此外,若母亲通过诉讼要求分割共有房产并拍卖价款,法院会考虑各共有人权益,通常不会支持母亲独占全部房款。因此,子女不同意签字的情况下,房屋无法合法出售,母亲无法实现一人拿走全部房款的目的。建议家庭成员通过家庭会议协商,或请第三方调解,争取达成一致方案。若矛盾激化,可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诉讼,由法院判决折价补偿或公开拍卖后按份额分配价款。
儿媳是否享有家庭房产的继承份额?
一般情况下,儿媳不享有对公婆房产的法定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律原则,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严格限定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儿媳与公婆之间属于姻亲关系,并非法定继承人,因此不能直接继承公婆的遗产。本案中,大哥已经结婚,但其妻子(即大嫂)对父亲遗留的房产不享有任何继承份额。父亲去世时,第一顺序继承人仅为母亲和子女们,大嫂不在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两种特殊情形:一种是在儿媳丧偶后,若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遗产;另一种是丈夫先于父亲去世,此时儿媳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同样享有继承权。但本案中父亲去世时大哥尚在世,且并未提及大嫂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大嫂不参与继承。此外,大嫂虽不享有继承份额,但大哥继承所得的房产份额,若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外,该继承所得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虽然大嫂不能直接以继承人身份主张父亲的遗产,但大哥继承的份额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未来大哥与嫂子离婚,大嫂可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然而,在遗产分割阶段,大嫂不是共有人,无权对房屋的处分发表意见。所以,在办理继承手续时,无需大嫂签字同意,只需全体法定继承人配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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