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编辑同志: 某房产公司在广告中承诺其建造的商品房的得房率为83%,我因此买了该公司的商品房,但交房时实际得房率只有77%,我该怎么办?读者:肖 笑肖笑读者:发展商以不实广告误导消费者,进行不正当竞争,是当前商品房市场非常突出的问题之一。对于不实广告买房人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但是从合同关系看,对于买房人而言,广告通常仅仅是一种要约邀请,即发展商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求与其签订购房合同的邀请,因而广告所载内容对买卖双方并无约束力,只有将广告中的承诺具体落实到预售合同中,买房人才能依据合同追究发展商的违约责任。对于得房率,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买房人应该注意的是,签订合同时
关键词:房地产建筑法律咨询
| 编辑同志: 某房产公司在广告中承诺其建造的商品房的得房率为83%,我因此买了该公司的商品房,但交房时实际得房率只有77%,我该怎么办? 读者:肖 笑 肖笑读者: 发展商以不实广告误导消费者,进行不正当竞争,是当前商品房市场非常突出的问题之一。对于不实广告买房人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但是从合同关系看,对于买房人而言,广告通常仅仅是一种要约邀请,即发展商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求与其签订购房合同的邀请,因而广告所载内容对买卖双方并无约束力,只有将广告中的承诺具体落实到预售合同中,买房人才能依据合同追究发展商的违约责任。 对于得房率,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买房人应该注意的是,签订合同时既要填写房屋建筑面积,也要填写套内面积和按比例分摊共用面积,该约定从侧面反映出该套商品房的得房率。而买房人一般容易疏忽该约定,忽视后两者对发展商的制约作用。在近期,得房率降低多是由于套内面积未变,而共用分摊面积增加而造成。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对于这种情况,只要合同是今年6月1 日以后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总价格就不变;如果合同是今年6月1日之前签订的,还要根据预售合同约定的面积增减的处理方法决定你是否应支付面积差价款,如果合同没有作相应约定,且合同是 1996年10月1日之后签订的,你就无须支付面积差价款。但是,如果合同只约定了房屋建筑面积,而未约定套内面积和 共用分摊面积,你就无从谈及得房率,也就无法切实保护你的权益,这一点对买房人至关重要。 杨 春 宝 律师 (本文发表于《新民晚报》1997年 月 日。) |
最后更新:2024年4月23日
常见法律问题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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