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建筑工程合同有效吗?(2002)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一起建筑工程整体转包纠纷,解答合同效力与结算等实务焦点。甲公司承接工程后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乙公司,约定按造价百分之五收取管理费。律师解答认为:整体转包违反建筑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当事人可自由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及未达优良的违约责任;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按国家或地方定额标准结算工程款;非法收取的管理费应予追缴;建设单位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问:
1999年10月8,花园公司将一、二号楼建设工程发包给甲公司,价款832万元。同年11月7曰,甲公司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乙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分包项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按造价的5%收取乙公司的管理费;工程质量如达不到优良按3%罚款。乙公司承建的工程于2000年11月峻工,验收仅为合格。同年12月,乙方将工程决算书送交甲公司,但甲公司对决算书不置可否。另外,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为此,乙公司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经过开庭,本案的主要焦点是:合同效力问题、质量达不到优良能否罚款的问题、如合同无效工程价款如何计算、甲公司能否收取乙公司的管理费、约定的管理费法院能否收缴。请问:


1.甲、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工程质量达不到优良能否约定支付违约金?
3.如合同无效乙公司的工程款如何计收?
4.甲、乙公司约定的管理费能否追缴?
5.能否将花园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
6.有何法律规定?


敬请赐教! 20020323



答:
1、甲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2、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当然也可能就工程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和达不到约定标准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3、合同虽无效,但乙方实际已完成了工程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可以按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定额标准进行工程款决算。
4、因为合同无效,甲方非法收取的管理费应当予以追缴。
5、可以将花园公司列为第三人,因为甲乙双方合同无效,而花园公司是建设单位,案件处理结果会与之有关。
6、法律有建筑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


杨春宝律师

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45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承包单位将全部工程转包他人,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建筑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以分包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本案中甲公司承接工程后,将一、二号楼建设工程整体交由乙公司施工,自己仅按造价的百分之五收取管理费,并未实际组织施工管理,属于典型的整体转包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分包项目合同应认定无效。实务中区分转包与合法分包的关键在于:承包人是否将主体工程或全部工程交由他人完成、是否派驻项目管理人员、是否实际承担技术、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若承包人只收取固定比例费用而不履行任何管理义务,通常会被认定为转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双方返还财产、按过错分担损失,但并不免除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风险提示:施工企业以转包牟利的,除合同无效、管理费被追缴外,还可能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会被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企业切勿心存侥幸。

工程质量达不到优良标准能否约定违约责任?

除法律有特别限制外,合同当事人享有缔约自由,可以就工程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以及达不到约定标准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此类约定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一般应认定有效。因此,发承包双方约定工程质量须达到优良、达不到优良则按造价一定比例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民事合同中所谓罚款,其法律性质实为违约金而非行政处罚;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调减。另需特别提示,本案中转包合同整体无效,合同中的质量违约条款原则上亦随之失去约束力,发包方不能再依据无效合同主张该违约责任,但若工程确实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形,可依法要求返修、赔偿损失。实务争议焦点常集中于:质量未达优良是否构成损失、违约金与损失之间的衡量、无效合同下违约条款能否参照适用等。建议当事人在签约时明确质量验收标准、检测程序与违约责任计算方式,并留存验收资料,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维权。

转包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结算、管理费如何处理?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价款的结算应遵循折价补偿原则。本案中乙公司已完成全部施工,工程经竣工验收为合格,具备结算条件,可参照国家或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标准进行决算,据实确定工程价款;甲公司对决算书不置可否并拒付工程款的,乙公司有权通过诉讼主张。关于管理费,甲公司依据无效转包合同收取的管理费属于非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可以决定收缴,乙公司亦可抗辩拒付。诉讼程序方面,花园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虽非转包合同当事人,但甲乙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其工程价款支付与权益归属,与案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一次性查明事实、化解纠纷。实务提示: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应准备施工资料、验收记录、决算书及催款凭证等证据;同时注意无效合同下利息、损失赔偿需按双方过错程度分担,主张范围应合理,避免因举证不足或请求失当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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