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建筑工程合同有效吗?(2002)

文章摘要 问:1999年10月8,花园公司将一、二号楼建设工程发包给甲公司,价款832万元。同年11月7曰,甲公司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乙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分包项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按造价的5%收取乙公司的管理费;工程质量如达不到优良按3%罚款。乙公司承建的工程于2000年11月峻工,验收仅为合格。同年12月,乙方将工程决算书送交甲公司,但甲公司对决算书不置可否。另外,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为此,乙公司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经过开庭,本案的主要焦点是:合同效力问题、质量达不到优良能否罚款的问题、如合同无效工程价款如何计算、甲公司能否收取乙公司的管理费、约定的管理费法院能否收缴。请问:




问:
1999年10月8,花园公司将一、二号楼建设工程发包给甲公司,价款832万元。同年11月7曰,甲公司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乙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分包项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按造价的5%收取乙公司的管理费;工程质量如达不到优良按3%罚款。乙公司承建的工程于2000年11月峻工,验收仅为合格。同年12月,乙方将工程决算书送交甲公司,但甲公司对决算书不置可否。另外,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为此,乙公司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经过开庭,本案的主要焦点是:合同效力问题、质量达不到优良能否罚款的问题、如合同无效工程价款如何计算、甲公司能否收取乙公司的管理费、约定的管理费法院能否收缴。请问:


1.甲、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工程质量达不到优良能否约定支付违约金?
3.如合同无效乙公司的工程款如何计收?
4.甲、乙公司约定的管理费能否追缴?
5.能否将花园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
6.有何法律规定?


敬请赐教! 20020323



答:
1、甲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2、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当然也可能就工程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和达不到约定标准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3、合同虽无效,但乙方实际已完成了工程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可以按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定额标准进行工程款决算。
4、因为合同无效,甲方非法收取的管理费应当予以追缴。
5、可以将花园公司列为第三人,因为甲乙双方合同无效,而花园公司是建设单位,案件处理结果会与之有关。
6、法律有建筑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


杨春宝律师

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45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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