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冰凌1102咨询:我公司是一家药品生产厂家,2001年A医药公司欠我公司货款7万元(有凭据),2002年A公司进行企业改制,改制后的新公司B承担全部债权债务。2003年B公司出资45万元(占90%股是大股东)成立C公司,并将1500平方米厂房无偿提供给C公司使用。我公司欲起诉到法院。请问:
1、我公司将B公司作为第一被告起诉是否正确?
2、如将C公司列为第二被告,追加其连带赔偿责任,应以何法律依据?理由是B公司逃避债务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将厂房无偿提供给C公司使用,B公司与C公司系同一法人代表,两公司财产混同,请问是否妥当?法律依据是什么?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将B公司列为被告是没有问题的。当然,由于多列一个被告只是向法院多交了一份起诉状跟证据,诉讼费、律师费是一样的,因此,将C公司列为被告从诉讼策略上说也没有任何问题。
至于从理论上说,将C公司列为被告是否合适,分析如下:因为目前欠款的是A医药(后来改制成立B公司),因此,债权债务之间仅存在贵公司跟B公司之间,跟其他公司没有关系,所以,C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至于提到的“B公司逃避债务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将厂房无偿提供给C公司使用,B公司与C公司系再一法人,两公司财产混同”,这是另外一个问题,跟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关联性。
若要起诉C公司,则可以提起另外的诉讼,例如: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B公司将1500(平方)米厂房无偿提供给C公司使用。此时可以将二者同时类为被告。但是,考虑到只是欠款7万元,本案中B公司还有对C公司的股权,还有厂房,该诉讼策略没有必要使用。
另外需要注意,01年的欠款,现在可能已过了诉讼时效,官司有败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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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债务人B将厂房无偿提供给C企业使用,可否将B及C同时列为被告?”,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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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债权人起诉时能否将债务人和接受厂房无偿使用的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在司法实务中,债权人起诉时能否将债务人与接受厂房无偿使用的公司列为共同被告,需区分不同法律关系。首先,债务人作为债务承继方,是当然的适格被告,债权人对其提起诉讼正确。其次,接受厂房无偿使用的公司(即C公司)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除非该公司与债务人存在人格混同、财产混同或恶意串通逃债等法定情形,否则原则上不应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偿提供厂房的行为属于债务人对自身财产的处分,可能影响其清偿能力,但该行为本身并不直接使受益人成为债务承担者。因此,并列被告在诉讼程序上虽被允许,但实体上C公司无责任。若债权人认为该无偿行为损害其债权,应另行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该无偿转让行为。此时,可以将债务人与受益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诉讼请求和审理焦点不同。实务中建议根据具体证据判断是否存在人格混同,否则单独起诉债务人更为稳妥,避免增加诉讼复杂性。
债务人无偿提供厂房给关联公司使用,债权人能否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需证明关联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人格混同或财产混同,导致法人独立性丧失。所谓人格混同,通常表现为公司之间业务、人员、财务、住所等高度混同,难以区分各自独立财产。在债务人无偿提供厂房给关联公司使用的情形下,仅凭无偿使用本身并不能直接认定财产混同,因为该行为可能属于正常关联交易或赠与,法律并不禁止债务人处分自有财产,除非该行为明显损害债权人利益且具有逃债恶意。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以其独立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或关联公司不当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若主张混同,需要举证证明两公司账簿不分、资金随意调配、利润不清、债务承担混同、人员交叉且决策无独立程序等事实。如果仅以同一法定代表人、股东关联或无偿使用资产为由,法院通常不认定为混同。实务中,债权人可先调查工商登记、银行流水、财务账册等证据。此外,即使无法证明混同,债权人仍可依据合同保全制度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但撤销权行使有除斥期间限制。因此,直接要求关联公司连带责任风险较大,应审慎评估证据后再决定诉讼策略。
债务人将厂房无偿提供给其他企业使用,债权人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当债务人将厂房无偿提供给其他企业使用,变相减少责任财产时,债权人可通过两种主要途径维护权益。第一种是依据合同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要件:债务人在负债后实施了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该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导致债务人清偿能力显著下降;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且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在诉讼中,可以将债务人和受益企业列为被告,请求确认行为无效并恢复财产原状。第二种是主张人格混同,要求受益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但这需要充分证据证明两公司存在资产、财务、人员、业务等混同情形,举证难度较大。实务操作建议:首先,全面调查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和关联企业关系,收集无偿使用厂房的合同、证明文件及实际占用情况;其次,评估诉讼时效,确认债权是否已过时效,若已过时效则需寻求债务人重新确认债务的证据;最后,根据债务金额和拟追回财产价值,比较诉讼成本与收益,若债务人仍有其他足额财产(如股权、其他资产),则无需启动撤销之诉。总之,建议优先行使撤销权,辅以财产保全措施,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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