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mbers Yang was appointed to be Panel Conciliators in the Conciliation Center of CCPIT/CCOIC Pudong Sub-council

文章摘要 2002年1月10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浦东分会调解中心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新闻中心举行调解员聘任会议,复旦大学法学院陈治东教授、Chambers Yang等共50位法律专家受聘担任调解员。该调解中心系常设调解机构,秉持独立、公正原则,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商事、海事等领域的争议解决法律服务。此次聘任反映了商事调解在涉外经贸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专业法律人才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实务价值,对理解我国涉外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与运作具有参考意义。

On January 10th, 2002, the conciliation center of CCPIT/CCOIC Pudong Sub -council held an appointment meeting in the News Center of Pudong New area People's Government. Professor Chenzhidong, Law School of Fudan University, Chambers Yangas well as the other 48 legal experts were engaged to be conciliators. The conciliation center is a conciliation standing body, which provide independent and fair legal services for sino-foreign parts, helping them to settle disputes on business, maritime, etc.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贸促会调解中心的性质和主要职能是什么?

根据文章所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浦东分会调解中心属于常设性调解机构,其核心职能是以独立、公正的立场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法律调解服务,帮助当事人化解商事、海事等领域的经贸争议。从法律规则要点看,商事调解遵循自愿、平等、独立、公正的基本原则,调解程序的启动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调解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居中斡旋促成和解。实务操作上,当事人可向调解中心提交书面调解申请,载明争议事项与请求,调解中心受理后从调解员名册中指定或由当事人共同选定调解员,通过召开调解会议、分别沟通等方式促成和解方案。风险提示方面,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本质上具有合同效力,若一方反悔,另一方通常需通过司法确认程序或依据仲裁条款将和解成果转化为可执行文书,故建议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明确履行期限与违约责任。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过程中披露的信息能否在后续诉讼或仲裁中使用、调解不成时能否再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当事人应在调解协议文本中对保密义务与后续救济途径作出明确约定,以防范程序空转与权利落空的风险。

受聘担任涉外商事调解员需具备哪些条件?

从本次聘任情况看,调解中心共聘任50位调解员,其中包括复旦大学法学院陈治东教授等高校学者以及Chambers Yang等法律实务界人士,可见调解员的选任注重法律专业素养与实务经验的结合。按照商事调解的一般规则,调解员通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或经贸、海事等领域的专门知识,能够准确把握争议的法律关系与商业背景;二是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与中立公正的职业声誉,能够获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三是具备沟通协调与促成和解的实际能力。实务操作指引方面,有意担任调解员的专业人士可关注各调解机构发布的聘任公告,按要求提交履历、专业成果与推荐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列入调解员名册;入选后应遵守调解员行为规范与职业道德准则,主动披露与案件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存在利益冲突时应当回避。风险提示在于,调解员若在调解过程中违反保密义务或丧失中立立场,可能导致和解协议的效力受到质疑,甚至承担相应的职业责任。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当事人能否以调解员存在偏颇为由申请更换调解员、调解员在调解不成后能否再担任同一案件的仲裁员或代理人、调解员的调解意见是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等,实践中一般通过调解规则事先加以明确约定。

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相比有何优势与局限?

商事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诉讼、仲裁相比具有明显优势:其一,程序灵活,当事人可自主协商调解的时间、地点与方式,不受严格程序规则约束;其二,成本较低、周期较短,适合标的额较大但双方仍有合作意愿的商事、海事纠纷;其三,调解过程与结果原则上保密,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与企业声誉;其四,调解以促成双赢为目标,有助于维系中外当事人的长期商业关系,这正是贸促会调解中心为中外当事人提供独立公正服务的价值所在。但调解亦存在局限:和解协议主要依赖当事人自愿履行,其强制执行力弱于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若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往往还需通过司法确认、仲裁确认或另行起诉实现权利。实务操作建议: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或依法申请司法确认,将和解成果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调解过程中应注意保留书面记录,明确争议范围与让步边界,避免口头承诺引发后续分歧。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调解中作出的让步能否在后续程序中作为不利证据使用、部分履行后一方反悔如何处理、涉外和解协议的跨境承认与执行路径等,均需结合具体规则与个案情况审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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