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sullivan77咨询:我老公和他的经理想在工作之余合伙开一家广告公司,但是这家广告公司的业务是借助于他们现在所供职公司的,并且不能让他们公司知道,因此只有我妈妈来做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由我妈妈和他经理指定的另一人A当股东,各占50%股份,A全面管理公司业务,财务由代办公司代理,我做出纳,另外签一份合作协议规定利润分配:我老公和他经理分别40%,我妈妈5%,A占15%,现在有几个问题想请教高手:
1、A全面管理公司业务,而我妈妈却是法人代表,这样是不是对我妈妈非常不利,如果在我妈妈不知情的情况下A做了违法的事情或给别人担保或签对公司不利的合同等,我妈妈该怎样做才能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协议里应该注明什么?公司章程里应该注明什么?
2、我妈妈(即法人代表兼执行董事)若长期不在公司会不会有什么影响?
3、上述合作协议应该由谁和谁签?
4、亏损分担应该按什么比例来分担?
5、公章,财务章,人名章分别由谁保管?
6、若公司出现法律问题比如破产、欠债、偷税等,该怎么保护法人代表?
法律空间解答:有限责任的例外
公司法明确规定而且法律也只是对有文件记载的法人代表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你妈妈真是在工商局注册的法人代表,也只是对公司产生的事宜承担有限责任。不过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当你妈妈本身的过错,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了。
Lyfjohn解答:LZ问题太多了,我可能只能回答部分。通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是属于同一个法律人格的,所以对外从事商务活动不需要特别授权就可以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后果由公司承担;但其他人,比如A,比如一般公司的业务员,如果以公司名义从事活动,需要有公司的特别授权,比如加盖公章的“委托授权书”,注明他有哪些权利。
协议和章程就按你们的约定写了,没什么特别的。
亏损也是按照约定优先的原则,没有约定就按照出资比例。
公章等的保管一般公司都是由法人或财务总监保管,不放心的话,股东自由协商确定。
我还有一个问题:你老公他们原来公司就是广告公司吗?如果是这样的话,一旦被原来公司发现,会不会触犯“竟业禁止”原则?
以上是个人看法,希望大家指正。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你的问题牵涉到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包括可能会涉及到侵犯原公司的商业秘密,“间接”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外部的风险,而且此风险无法回避。
就内部而言,你们设立新公司牵涉到显名和隐名股东的法律关系确立,及各股东间的利益、风险分配的问题。显名和隐名股东间需要专门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法律地位,及将来承担责任享受权利的主体,一般法律对此是予以认可的;内部股东间如何分配权利及利益需要在设立公司协议书中加以明确,你们的主要问题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及内部协议书这两个文件加以解决,但在操作过程中还需对公司财务制度通过文件及实际操作进行详细的规定及规范,否则将来对待分配的总体利润有争议则很难解决,至于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当然代表,可以代表公司对外行使权利,但法定代表人如果没有亲自签字并参与的行为涉嫌违法,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归纳一下两句话,如需尽量的规避风险,需要在文件中将你们已经商定的内容通过合法的表达进行书面约定,同时明确各方责任,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在操作中需严格规范,互相制约才能尽可能的规避风险。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三楼的Lyfjohn 解答中提到的“亏损也是按照约定优先的原则,没有约定就按照出资比例。”我有不同的意见,对公司的“有限责任”的理解,应当公司的亏损由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具体指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个责任的限度就是“出资额”,不存在再由股东按照约定或者按照比例承担亏损的问题。
另外,二楼的法律空间在他的解答中提到“不过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当你妈妈本身的过错,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了。”我对此也有不同的意见,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有过错造成公司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则此责任应当由第三人向公司追偿,因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代表公司而非他本人,简单得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其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不存在连带责任的问题。若法定代表人并非履行职务而导致第三人的损失的,则应当由第三人向该法定代表人追偿,不存在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除非公司的行为与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产生侵权之债,此时才可能产生连带责任的问题。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设立公司找他人挂名担任法人代表,在找人挂名担任股东,法律责任如何承担?”,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挂名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挂名法定代表人虽然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但在法律上仍被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机关,对外可以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其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若法定代表人未亲自签字或未参与的行为涉嫌违法,一般不承担个人责任。但存在例外情形:如果法定代表人自身存在过错,例如明知或应知公司从事违法活动仍提供便利,或直接参与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则可能对公司债务或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若公司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进入破产程序,法定代表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被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为降低风险,建议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其不参与经营、不保管印章、不决策等事实,并通过公司章程限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同时规范财务制度,保留书面决策记录,避免因身份挂靠而承担超出预期的责任。
挂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应如何签订?
挂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属于显名与隐名的委托持股关系。双方应当签订详细的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法律地位、出资来源、股权归属、利润分配、亏损承担、表决权行使以及未来股权转让等事项。协议书应当真实反映双方合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最好进行公证或由律师见证。在协议中,应当明确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享有者,挂名股东仅作为名义持有人,不享有实际股东权益,也不承担相应义务(但对外部而言,挂名股东仍需按公司法规定承担股东责任)。同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尽可能体现内部安排,但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公示效力,挂名股东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协议书还应约定若公司出现债务、破产等风险时,实际出资人应当提供足额资金或承担最终责任,并约定违约赔偿机制。此外,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公司内部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但该约定应当载明于协议或章程中。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起草,避免因表述不清导致协议无效或产生争议,同时注意保留出资凭证、财务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实际出资人身份。
公司欠债或破产时挂名法人如何保护自己?
公司欠债或破产时,挂名法定代表人的保护措施需从法律风险和责任边界着手。根据公司有限责任原则,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债务的当然承担者,公司债务由公司独立财产清偿。因此,原则上挂名法定代表人无需用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但若债权人主张公司与法定代表人财产混同、从事欺诈行为或法定代表人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则可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为有效保护自己,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不实际控制公司公章、财务章及银行账户,避免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第二,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决策,不签署重大合同或对外担保文件;第三,保留书面证据,证明自己对违法经营行为不知情且未参与;第四,若发现公司从事偷税、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要求退出,必要时向监管部门举报或提起诉讼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破产程序启动后,法定代表人需配合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工作,如实说明公司财产状况,但无个人过错的,无需担心个人责任。如果债权人以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忠实义务为由索赔,需由债权人举证其存在过错。实践中,挂名法人容易在税务、环保、安全生产等领域被行政处罚,因此定期查询公司信用信息、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是必要的风险隔离措施。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