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inlake请教:1、注册资金占投资总额的比例有无最新的规定(假如总投资为2.2亿RMB)?本人只查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年的有关规定(还是“暂行规定”),难道那之后都没有变过吗?快20年了啊。
2、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的认定,中方与外方股份(或占注册资金的比例)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外方至少要占多少比例?
网友caochunfu解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二款“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问题1:
(1)根据1998年《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7号],上述暂行规定继续有效;
(2)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修订),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执行该规定的,须经外经贸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批准;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4]496号,经商务部批准,个别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不核准投资总额。
小结:目前继续贯彻上述文件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经批准可以不执行该规定。
问题2:如楼上caochunfu所答。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目前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金跟投资总额的比例是多少?外资股分所占的比例是多少?”,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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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如何确定?
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目前仍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年发布的暂行规定为基本依据。该规定虽名为暂行,但经1998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后被确认继续有效,至今未出台替代性一般规定。根据现行实务规则,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之间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二分之一,且最低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之间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五分之二,且最低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三分之一,且最低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该比例限制旨在保障企业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责任承担能力,防止过度依赖债务融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形成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同样应当符合上述暂行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执行的,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此外,个别经商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能不核准投资总额,此时不再适用该比例限制,而按其实缴注册资本和其他监管要求管理。实务中,企业应在设立或增资前先行测算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确保满足法定比例,否则可能面临登记机关不予核准或后续变更受阻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能对比例计算口径有细微差异,重大投资项目建议就具体方案咨询专业律师并提前与登记机关沟通。
外方在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有何最低要求?
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这是法律对外方出资比例设置的法定下限,其立法目的在于确保企业具备真正的中外合资属性,从而适用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法律保护。需要明确的是,该比例限制针对的是注册资本,而非投资总额,因此外方实际投入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可列入资本公积或作为股东贷款处理,不必然影响持股比例。同时,法律并未规定外方出资比例的上限,也就是说外方可以控股,甚至可以持有超过百分之五十乃至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股权,自主约定分红和表决权安排。实务中,若外方持股比例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企业通常无法被认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就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税收、外汇、用地等优惠待遇,且可能需要转为内资企业登记或采用其他外商投资形式。对于外资比例的具体认定,应以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金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为准,实缴时间不影响比例认定。此外,某些特定行业可能由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另行规定更严格的持股比例要求,例如限制类或禁止类领域。因此,在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前,外方与中方应充分考虑行业准入政策、公司治理需求及政策优惠获取条件,合理设定注册资本总额和外方出资比例,避免因比例不当导致企业性质认定分歧或无法享受预期政策红利。
特殊情形下能否突破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限制?
在特殊情形下,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可以经批准后突破一般限制。根据现行有效的管理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合并后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但在特殊情况下,若确实无法执行该比例规定,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执行。此外,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批复也承认,经商务部门批准,个别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不核准投资总额。这意味着,未核准投资总额的企业自然无需适用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标准。实务中,得以突破比例限制的特殊情形通常包括:国家鼓励类或重点扶持类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存量企业重组、以及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申请突破比例时,企业须准备充分说明材料,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资金安排方案、担保措施以及无法达到法定比例的原因说明等。审批机关将综合考量项目的产业政策合规性、对地方经济的带动作用以及债权保障程度等因素。即使取得批准,企业也应当在章程和登记文件中如实反映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实际关系,并向债权人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需要提醒的是,未经批准擅自突破比例限制将导致登记机关不予注册或变更登记,甚至可能被认定为出资不实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企业在规划投资结构时,应优先考虑符合一般比例要求,确需突破的,必须严格履行前置审批程序并保留完整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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