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区分“合同”、“协议”、“意向书”?

法律桥网友Inlake请教:我公司原欲购一设备,事先与一供货厂商签了一份供货意向书,具体叫“×××供货意向协议”,里面约定了供货价格、供货方式等内容,并注明以意向书的主要条款作为今后签订正式合同的内容,不作更改,且约定在签订正式合同后并付第一笔货款后合同生效。现因故我公司取消了该设备的购置计划,那么那份意向书还有法律效力吗?会被对方追诉吗?另,也就是想请教一下合同、协议和意向书各有什么区别,尤其是在法律效力方面。

长沙芙蓉王律师解答:意向书也属于合同,协议也属于合同,三者的法律效力是一致的;但意向书是双方就拟签订的正式合同重要内容提前作出的约定,是对双方签订正式合同的意向性指导,因此签订意向书后不签订正式合同未必就构成违约,因为双方对正式合同其他条款不能达成一致则无法签订正式合同,且不构成对意向书的违反。你公司遇到的情况需要结合意向书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若你公司属于违反意向书约定则需注意该意向书中的违约条款;但你公司可考虑在不签订正式合同的理由选择上,比如以双方无法就其他条款达成一致(意向书未涉及的),则不构成违约。

Inlake咨询:可我还有一个疑问,就是刚从一资料书上看到是这么描述的:“意向书的概念:意向书是在经济活动中,协作双方或多方就某一合作项目在进入实质性谈判之前,进行初步接触后形成的带有原则性、方向性意见的财经文书。意向书是一种临时性文书,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一旦正式签订协议书或合同,意向书的任务就完成了。”这个跟您说的好像有些矛盾,不知该怎么理解?

长沙芙蓉王律师解答:你所说的并非矛盾,"意向书是一种临时性文书,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该内容是指意向书中关于正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的意向性约定对双方无法律效力,这是正确的,但意向书本身作为一个民事合同,是有效的,他的有效性是指约束意向书的双方在约定的时间约定的条件下履行一定的洽谈、签订合同的义务,对与该意向性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打个比方:在购买商品房前一般都有先签订一份《认购合同》的情况,该认购合同就是一份“意向书”,它有关于拟购房屋的价款、面积、房号等主要条款,但该些条款只有被签订在正式购房合同后才具备法律效力,但买房人若擅自违反《认购合同》不履行签订正式合同义务,则可能承担《认购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如定金责任等。

当然也有如下情况,有些意向书非常简单,主要内容为“某某某达成意向如下……”之类的,若该类意向书未设定双方的任何义务,则该意向书实际上是对双方无法律约束力的,无法律约束力并不表示他无法律效力;但若设定了双方一定的权利义务,如在约定时间洽谈、签订合同等,此时该意向书的该类义务约定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因此从法律效力上讲意向书属于合同的一种,是具有效力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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