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补充合同”签订,后“土地出让合同”,这样的“补充合同”是否有效?

文章摘要 针对外资公司与地方政府在正式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前先行签署“补充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文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出发,指出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强制性规定等情形,该补充合同即为有效。虽然补充合同通常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但先签补充合同后签主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不因此当然无效。实务中需关注合同内容是否与后续主合同冲突,以及审批、登记等程序要求。

法律桥网友yyb124咨询:一外资公司在内地投资一酒店,与当地政府签订了一份土地出让合同。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针对“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事先达成一协议,并签订一“补充合同”。也就是先“补充合同”签订,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请问,这样的“补充合同”是否有效。以上合同都经过当地公证部门公证。谢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一般来说,判定合同是否无效的标准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只要合同不存在以上情形,则应当是有效的合同。就本案而言,虽然原合同并没有订立,理应不存在补充合同签订的基础,但是就补充合同而言,这是双方意思表达一致的结果,只要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而不存在合同无效的因素,则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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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08 22:5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先签补充合同后签主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而不取决于合同签订的时间顺序。补充合同先于主合同签订,虽然形式上不符合通常“先有主合同后有补充协议”的逻辑,但只要双方在签订补充合同时已经就相关权利义务达成一致,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实践中,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此类争议时,会重点审查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图、合同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存在规避法律或行政审批的行为。如果补充合同内容与后续签订的主合同内容不一致,则可能产生合同解释和优先适用的问题,通常认为后签订的主合同若明确变更了补充合同的内容,则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未涉及补充合同已约定的事项,补充合同仍可继续适用。因此,企业应当谨慎签署此类“倒签”合同,确保文本内容清晰,避免歧义。

补充合同经过公证是否必然有效?

公证不是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除非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合同必须公证,否则公证仅能增强合同的证明力,不能直接决定合同效力。就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而言,我国法律并未要求必须经过公证才能生效,因此公证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的成立。但是,公证行为本身可以证明双方在公证员面前签署合同的行为真实、自愿,也可以证明合同文本内容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在发生纠纷时,公证书作为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法院通常会直接采信,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涉及外商投资、土地出让等事项,合同还可能需要经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如果法律或政策规定合同必须经批准才生效,则即使经过公证,未经批准依然不生效。因此,企业不应误以为只要公证就万事大吉,仍需关注行政审批、登记等前置程序。同时,如果补充合同的内容本身存在违法或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公证并不能掩盖其无效的事实。

补充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补充合同无效的情形与普通合同无效的情形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并且损害了国家利益。例如,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企业通过虚构投资规模、隐瞒真实用途等方式欺骗地方政府签订补充合同,并因此获得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土地管理秩序,该补充合同无效。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比如,企业与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合谋压低土地出让价格,在补充合同中约定返还差价,损害国家财政利益,此类合同自始无效。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以补充合同形式约定规避土地招拍挂制度、变相低价取得土地,即使表面合法,也属于无效。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比如,补充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用于高污染项目,损害环境公共利益,无效。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补充合同约定免除土地出让合同中法定的开发建设义务,或减少法定配套建设要求等,违反强制性规定即无效。此外,如果补充合同内容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也有可能被撤销或确认无效。企业签订补充合同时,应当确保内容合法合规,避免因上述情形导致合同无效而引发损失。

对补充合同有哪些实务操作建议?

在实务中,针对先签补充合同后签主合同的情形,建议采取以下操作以降低法律风险:第一,明确合同命名和定位。如果双方在正式合同签署前需要预先约定关键条款,最好将文件命名为“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并在其中注明“本协议为磋商性文件,最终以正式合同为准”,或者明确约定“本协议与后续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避免因名称和定位不清引发争议。第二,审查合同内容的一致性。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应当逐一核对正式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内容,若存在冲突,应在正式合同中明确“此前所有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为准”,或将补充合同内容并入正式合同,或者废止原补充合同。若无法并入,至少应制作对照表,说明差异处理方式。第三,关注行政审批与登记。土地出让合同往往涉及政府审批、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环节,补充合同的内容不能规避这些法定程序,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或无法履行。第四,保留充分的签署与履行证据。包括双方谈判记录、往来函件、公证文书、付款凭证等,以便未来证明真实意思表示。第五,咨询专业律师。特别是外资公司投资内地土地项目,涉及外汇、产业政策、土地管理等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在签署任何文件前由熟悉跨境投资和土地法律的专业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和合同审查,避免因法律漏洞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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