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经济合同之甄别(《中国物资经济》1993年第8期)

文章摘要 本文源自《中国物资经济》1993年第8期刊载的无效经济合同之甄别一文,探讨当时经济合同的无效识别与处理规则,属于我国合同法制度统一之前的实务分析。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实施,原有的无效认定标准、处理方式与法律依据已被统一的合同效力制度所取代,编者声明该文不再具备参考意义,故未予载录。本素材据此说明合同效力评价由以无效为常态转向以有效为原则、从严认定无效情形的制度演变,并提示引用早期文献的时效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实施后,该文已无参考意义,故不载。)

(发表于《中国物资经济》1993年第8期。)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无效经济合同与传统甄别思路有何不同?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无效经济合同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使用的概念,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因违反法律对经济往来所设定的强制性要求而不被承认其效力的经济协议。当时的甄别思路侧重于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标的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流通物、是否存在违反指令性计划与价格管理要求等情形,一经认定无效,即自始不发生效力,并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处理。随着统一合同法律制度建立,合同效力评价转为以有效为原则、以无效为例外,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才否定效力,并可区分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不同形态,甄别逻辑随之根本改变。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所对应的原始文献载于《中国物资经济》1993年第8期,题为无效经济合同之甄别,其内容建立在我国合同法制度统一之前的规则框架之上。该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明确说明,此文已无参考意义,故不载录。也就是说,可供本素材直接引用的只有该文献的题名、刊期、主题及其被编者判定失效这一事实本身,文中具体的甄别标准、案例与数据已无法核验,任何关于其行文细节的描述都只能属于推测,不能作为确定结论使用。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因此在实务中,遇到涉及经济合同效力的历史纠纷,尤其是履行期跨越合同法制度统一前后的合同,不能沿用当年以无效为常态的甄别思路,而应按照现行规则审查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并注意区分管理性强制规定与效力性强制规定。同时,对检索到的旧文献应核对其法律依据是否已被替代,在合同效力意见、诉讼代理意见中避免直接援引已失效的历史结论,防止因规则错位导致主张方向偏差。

为何合同法施行前的效力文章失去参考价值?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法律文献的参考价值取决于其依据的法律制度是否仍然有效。在合同法制度统一之前,我国经济合同领域长期处于按主体和交易类型分别立法的状态,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与技术合同各自适用不同规则,无效情形范围相当宽泛,合同只要存在超越经营范围、违反指令性计划或价格管理要求、缺少必要审批手续等情形,就可能被整体否定效力。统一合同法律制度建立后,上述分立规则被一并取代,合同效力评价改为以有效为原则、以无效为例外,无效情形被严格限缩,并另行设置可撤销、效力待定等弹性形态,判断逻辑发生根本变化。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文所对应的原始文献载于《中国物资经济》1993年第8期,题为无效经济合同之甄别,刊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专门注明,该文已无参考意义,故不载录。这意味着本素材能够确认的事实仅包括该文献的题名、发表刊期、讨论主题以及被编者判定失效这一处理结果。文献正文中的甄别标准、案例素材与统计数据均已无法查证,因此不能对其具体论证过程作任何还原式描述,凡涉及该文细节的表述都应当被视为缺乏依据,只能作为制度沿革的背景信息加以说明。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在处理跨越合同法制度统一前后的存量纠纷时,应当以争议行为发生时的规则判断其是否属于当时的无效情形,再以现行规则审查其在当下的效力状态与救济路径,不得直接把当年的无效结论搬到现行框架中;在检索与引用文献时,应先确认其依据的法律是否已被废止或替代,对旧文献只可作制度沿革的背景材料,不宜作为论证合同效力的依据,以免因规则错位导致主张方向偏差,也要避免在意见书中以旧标准给出确定性结论。

现行规则下如何甄别合同无效与可撤销?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无效与可撤销的核心区别在于效力状态、主张主体与时间限制。无效是合同自始、当然、确定地不发生效力,不因当事人是否主张而改变,裁判机构在审理中发现存在无效事由的,可以依职权作出认定;可撤销则取决于受损害一方是否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在撤销之前合同仍然有效,撤销权因期间届满或权利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而消灭。此外还有效力待定情形,需要权利人追认后才确定生效。三类形态并存,要求先定性再选择请求,不能一概以无效论处。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1993年前后讨论无效经济合同之甄别,关注重点在于如何从主体资格、标的性质、计划与价格管理等方面识别无效,无效几乎是效力审查的主要出口。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中国物资经济》1993年第8期该文被声明失去参考意义并不予载录,这正说明无效与可撤销的分野、无效事由的收缩成为制度转型的关键节点,沿用单一的无效甄别思路已无法覆盖现行规则下的多种效力形态,也无法回应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保护的双重要求。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代理合同效力争议时,应先核对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事由,再判断是否属于可撤销或效力待定情形,据此选择确认无效之诉或撤销之诉;主张撤销的须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与举证要求,主张无效的应关注合同部分无效的处理、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以及无效后的返还财产与折价补偿。对早期文献只能作为历史参照,不得替代现行规则下的逐项审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