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摘要 本文系统梳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核心规则,明确扣缴义务人范围、合同备案时限、税款计算方式及申报缴纳流程。重点强调扣缴义务人须在合同签订30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每次支付或到期应付款项时代扣税款并于7日内缴库。应纳税所得额区分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按收入全额、转让财产按收入减净值计算,实际征收率可适用税收协定优惠。同时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时非居民企业的补充申报义务、税务机关追缴机制及后续管理措施,为企业合规履行扣缴义务提供清晰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第八条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第十一条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第十四条 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见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


  第十六条 非居民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 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与申报纳税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八条 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见附件3),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及时了解合同签约内容与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款项支付、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必要时应查核企业相关账簿,掌握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况,特别是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有否漏扣企业所得税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备案合同资料、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记录、对外售付汇开具税务证明等监管资料和已申报扣缴税款情况,核对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实施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专项检查可以采取国、地税联合检查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中,遇有需要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获取涉税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6〕70号)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述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1:26

常见法律问题

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如何确定?

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具体而言,当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时,凡是向该非居民企业支付或到期应支付上述款项的一方,即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在实务中,扣缴义务人可能是境内企业,也可能是在境外但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款项的机构或个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即所谓的包税条款,则扣缴义务人应当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不能直接按合同支付金额计算。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将面临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同时,非居民企业也有义务在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或无法扣缴时,自行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此外,扣缴义务人应当在首次签订相关业务合同后30日内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建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以备税务机关检查。若扣缴义务人拒绝履行扣缴义务,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因此,准确识别扣缴义务人身份并积极履行义务,对于避免税务风险和法律责任至关重要。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所得类型不同适用不同的计算方法。首先,对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任何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此类款项时,应直接以支付总额作为计税基础,不允许将相关成本费用或预提税等予以扣除。其次,对于转让财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这里的财产净值,通常指财产取得时的成本扣除已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剩余价值。实务中,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财产时,需要提供财产原值和折旧摊销的证明资料,否则税务机关可能依法核定。再次,其他所得参照上述两类方法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乘以实际征收率得出应纳税额。实际征收率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法定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限制税率。非居民企业若希望适用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应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协定待遇相关资料;未申请的,按国内法执行。若申报扣缴时以外币支付,应按扣缴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此外,若合同约定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先进行含税换算。对于依法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非居民企业,应在获得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后,扣缴义务人方可按优惠税率代扣;未经批准前已支付款项的,仍应按常规税率代扣税款,后续经审核确认多缴的税款可申请退税。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避免少缴或多缴税款的关键。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时,非居民企业应如何申报纳税?

当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时,非居民企业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时限为:自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相关款项之日起7日内,非居民企业应当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这里的所得发生地,对于转让财产所得,通常为财产所在地或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对于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一般为支付方所在地或相关经济活动发生地。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可以选择其中一处作为申报纳税地,但需向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其他发生地的情况。受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完成征缴后,应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以协调管理。如果非居民企业逾期仍未申报纳税,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信息,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应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款项中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其他支付人所在地税务部门应予配合。特别针对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情形,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有义务协助税务机关征缴税款,并在变更税务登记时报送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如果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可能面临滞纳金和罚款。因此,非居民企业应密切关注扣缴义务人的扣缴情况,发现未扣缴时及时主动履行申报义务,避免因延误产生额外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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