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雅祀咨询:上海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一千万,现实有资产一亿左右。但由于法人及相关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侵害小股东利益,已有很明显的举动。一年内已有一千多万资产流失,因此小股东有停业进行资产清算的想法,是否可行?如果可以,用什么方法?
股本结构侵占方占总股本金的55%左右,受害方占45%左右。如果方法可行,愿聘为受害方律师,全权委托。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可以的,需先了解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对股东利益的分配约定,你有权要不得分红,也可以转让自己所持股份,解散不太可行。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要解散公司的,除因公司违法而被责令关闭外,其他解散公司的事由均因公司股东主动行为而产生。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或者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决定解散公司,但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均设有前提条件,所以你们在实施中可能会存在一定障碍。
个人认为,基于你们本身占有公司45%的股份,并不视为公司小股东故可在公司中享有相当的表决权,所以首先应明确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股东权利义务的设置,公司职权机构的产生和运作模式,表决程序及方式,公司股东的推出机制等等,然后再决定采取何种恰当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根据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加资合的特点,大股东本身在决定一般事项上享有先天优势,如果根据章程其作出决定的程序和内容均合法,可能在追究其责任时存在障碍,当然有确切证据除外。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停业清算公司的问题,楼上二位分析准确。提问中提到“一年内已有一千多万资产流失”,此行为是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为股东,有权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就侵权行为单独提起诉讼。目前,比较重要的问题是,要有证据。此外,一定要查实公司的资金、财产的实际状况,并且查明资金的流动去向等,因为若提起诉,则必须要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之方法,否则,难以切实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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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造成资产大量流失,小股东想停业并进行清算,是否可行?”,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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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小股东能否直接要求停业清算公司?
小股东通常不能直接要求停业清算公司,因为公司解散属于重大事项,需满足法定条件或程序。根据公司法原则,公司解散主要分为自愿解散和司法解散两种路径:自愿解散需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通常要求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若大股东持股55%,小股东仅持股45%,无法单独形成特别决议,因此自愿解散路径存在障碍。司法解散则适用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形,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但司法解散的门槛较高,法院会严格审查是否“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例如股东会机制失灵、长期无法作出有效决议等,单纯存在大股东侵害行为或资产流失,未必构成解散事由。实务中,小股东应先评估公司章程对解散事项的具体约定,并尝试通过协商、股权转让、减资退出等替代方式解决,若确实无法继续合作且符合法定条件,方可考虑司法解散。此外,即使提起司法解散,法院也可能基于公司尚能运营而驳回请求,因此停业清算并非首选维权方式,建议优先针对侵害行为提起诉讼,以挽回资产损失。
发现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小股东如何维权?
发现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时,小股东可以采取多种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和公司权益。最直接的方式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即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侵害人责任时,符合法定持股条件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提起该诉讼需注意以下要点:首先,应确保侵害行为证据充分,包括资金流向凭证、财务账册、合同文件、内部决议记录等,以证明大股东或相关人员实施了挪用资金、关联交易、侵占资产等不法行为;其次,应查实公司财产实际状况,必要时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防止资产被转移或证据灭失,这是保障胜诉后执行的关键;再次,需履行前置程序,通常应先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若公司收到请求后拒绝或怠于起诉,股东方可自行起诉。此外,小股东还可依据公司法原则,主张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直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在操作层面,建议小股东联合其他中小股东,扩大表决权影响,通过股东会质询、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和财务资料等知情权手段,积极收集证据。同时,可以聘请专业律师评估诉讼风险与成本,并考虑刑事报案途径,若大股东行为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可形成威慑。维权过程中务必注意诉讼时效,避免因拖延导致权利受损。
股东代表诉讼与公司解散诉讼有何区别?
股东代表诉讼与公司解散诉讼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制度,适用条件、目的和程序均有显著区别。股东代表诉讼旨在追究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人(如大股东、董事、高管)的民事责任,要求其向公司赔偿损失,从而纠正不法行为、恢复公司财产,属于“损失填补”型救济。其提起主体为符合法定持股比例或条件的股东,但诉讼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个人不直接获得赔偿。提起时须先请求公司监事会或监事起诉,只有在公司怠于追责时,股东方可代位诉讼。而公司解散诉讼旨在解决公司僵局或经营管理严重困难,通过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终结公司法人资格,属于“终极退出”型救济。其适用前提更为严格,要求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法院在审理解散案件时,通常注重调解,若股东之间能够和解、股权转让或公司回购股份,则可能驳回解散请求。两者可以独立适用,也可能并行,但解散是最后手段。实务中,小股东若发现大股东侵害行为,应优先考虑股东代表诉讼,以挽回损失并维系公司存续,只有在公司治理机制完全失灵、股东间信任破裂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时,才宜提起解散诉讼。此外,解散诉讼并非解决资产流失的直接手段,因为解散后需经过清算程序,若资产已被侵占,仍需通过追偿诉讼收回,因此建议在证据充分时并行或先后采取两种诉讼策略,以实现最大限度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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