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 为规范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非法经营活动,促进音像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未经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 二、经批准成立的音像制品出版、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可以通过本单位建立的网站、网页,从事音像制品网上购销和租赁经营活动。 从事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须备齐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网站或所链接网站名、电子邮件地址等材料,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备案核准后方可经营。 三、信息网络经营单位从事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必须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四、禁止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合作的信息网络经营单位从事音像制品的网上经营活动。 五、上网经营的音像制品必须是国内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合法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要标明音像出版单位名称、标准编码,属引进出版的,还要标明引进批准文号。 禁止经营《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所列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和走私、盗版等非法音像制品。禁止在网上经营从海外进口的音像制品成品。禁止经营从网上下载的MP3音乐制品。不得在网上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 六、从事网上经营的单位应在网站或网页的显著位置标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号码、备案机关及发证机关的电话号码。 七、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音像市场管理的法规制度,接受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违反本通知的有关规定,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文化部的举报信箱是: yx@ccnt.gov.cn。 八、已开展音像制品网上经营的单位,应于2000年5月1日前按本通知的要求办理备案、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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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从事音像制品网上经营需要满足哪些资质条件?
从事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满足法定资质条件,实行许可证与备案核准双轨制管理。对于已经批准成立的音像制品出版、批发、零售、出租等传统经营单位,若通过自建网站从事网上购销和租赁活动,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提交法定代表人、网站名、链接网站名及电子邮件地址等材料,在备案核准后方可开展经营。而对于信息网络经营单位,则不能仅凭备案开展业务,必须依法向省级相关部门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经过严格审批取得许可证后才能合法经营。此外,在主体资格上存在严格限制,绝对禁止外商投资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的信息网络经营单位从事音像制品的网上经营活动。实务中,企业必须先明确自身单位性质,对照上述要求完成备案或许可审批,否则将面临非法经营的严重法律风险,受到行政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
音像制品网上经营在商品来源和经营行为上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在商品来源和经营行为方面,相关法规设定了严格的禁止性红线。首先,上网经营的音像制品必须是国内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合法制品,经营单位有义务在网页上清晰标明音像出版单位名称、标准编码,如果是引进出版的制品,还必须标明引进批准文号,确保来源合法可溯。其次,存在多项绝对禁止的经营行为:一是禁止经营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音像制品以及走私、盗版等非法制品;二是禁止在网上经营从海外进口的音像制品成品,切断非法海外流入渠道;三是禁止经营从网上下载的MP3音乐制品,防范数字音乐版权侵权风险;四是明确禁止在网上从事音像制品的批发业务,将网上经营严格限制在零售和租赁范畴。实务中,经营者若触碰上述任何一条红线,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引发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必须建立严格的商品准入审查机制,杜绝违禁品和侵权商品上架。
音像制品网上经营者需要履行哪些信息公示与合规接受监管的义务?
音像制品网上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信息公示与接受监管的法定义务,以保障市场透明度和消费者权益。在信息公示方面,经营单位必须在其网站或网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号码、备案机关以及发证机关的电话号码,确保消费者和监管部门能够便捷地核实其经营资质,不得隐瞒或遮挡。在合规接受监管方面,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音像市场管理的各项法规制度,主动接受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与检查。如果违反相关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规予以严厉处罚。此外,监管部门还设立了专门的举报信箱,鼓励社会公众对违法违规的网上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当将合规公示作为网站上线的先决条件,建立内部法务审核机制,定期自查网页展示信息是否完整合规,同时积极配合监管检查,否则一旦被查处或被举报,将面临停业整顿乃至吊销资质的重大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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