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组建内资合资公司经营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组建内资合资公司经营电信业务的问题作出规范,明确经营电信业务必须取得许可证的核心原则。文章指出,持证单位成立的合资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单独申请许可证。根据持股比例不同,实务操作存在差异:直接控股51%及以上的,需备案并办理许可证,业务范围与母公司一致;控股51%以下的,合资公司须作为新主体重新申请,持证单位不得擅自授权;间接投资的合资公司同样需重新申请。该通知为电信行业合资经营提供了合规指引,防范无证经营风险,具有重要实务价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最近,发现有少数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持证单位)为了发展业务、扩大市场规模,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与国内其他单位成立新的中资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并授权新的合资公司经营其电信业务。为了规范其经营行为,加强电信市场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现对合资经营电信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必须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持证单位成立的合资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应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经营电信业务时,应单独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持证单位在合资公司中直接控股51%或51%以上时,合资公司应由持证单位将合资公司的有关情况报发证部门(信息产业部或各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并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业务种类、服务城市范围等均应与持证单位的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保持一致。原则上持证单位在一个地区同一项电信业务不应设多个合资公司。


三、持证单位在合资公司中直接控股51%或51%以下时,持证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将其电信业务经营权授于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应作为新的主体重新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该合资公司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按《电信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持证单位间接投资成立的合资公司(如以合资公司名义再成立新的合资公司),该间接合资公司经营电信业务需按上款的规定重新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现有持证单位已成立控股51%以上合资子公司的,应尽快将所有合资子公司的名单及地址、合资各方及公司基本概况等上报发证单位;现有持证单位已成立控股51%以下合资公司未办理经营许可证而在经营电信业务的,要求合资公司尽快补办经营许可证手续。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持证单位尤其是其合资公司经营电信业务的监管。拒不执行本文规定的,将按照《电信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最后编辑于:2024-04-22 10:38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电信持证单位成立合资公司经营业务需遵守什么核心原则?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的核心法律规则,经营电信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个人绝对不得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持证单位与其他主体成立的合资公司,由于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经营电信业务时不能直接沿用、共享或通过授权方式使用母公司的许可证,必须单独申请属于自身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这一原则彻底否定了实践中部分持证单位试图通过内部授权让合资公司无证经营的违规操作。在实务操作中,企业必须将合资公司视为全新的独立经营主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获取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业务。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持证单位认为其已控股即可直接授权子公司经营,但这严重违反了特许经营资质不可随意转移的规则。若违反该原则,不仅合资公司面临无证经营的违法风险,持证单位也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持证单位在合资公司中控股比例不同,许可证办理有何区别?

持证单位在合资公司中的控股比例直接决定了许可证的办理方式与合规要求。当持证单位直接控股达到51%或以上时,合资公司仍需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程序上属于备案后办证,且其业务种类、服务城市范围等必须与持证单位的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严格保持一致,同时原则上持证单位在一个地区同一项电信业务不应设立多个此类合资公司,以防止市场秩序混乱。然而,当持证单位直接控股在51%以下时,法律规则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持证单位绝对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将其电信业务经营权授予合资公司,该合资公司必须作为一个完全崭新的主体重新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审查标准与全新企业无异。实务中,企业常因股权结构调整导致控股比例跨过51%红线,此时必须及时变更合规策略。风险提示方面,企业切勿试图通过虚构控股比例来规避重新申请的严格审查,监管部门对股权结构穿透式核查日益严格,一旦发现违规授权或无证经营,将面临严厉处罚。

持证单位间接投资成立合资公司应如何申请电信业务许可证?

对于持证单位通过间接投资方式成立的合资公司,例如以已经成立的合资公司名义再投资成立新的合资公司,法律规则要求该间接合资公司必须按照全新主体的标准重新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这种间接投资结构不能享受母公司或上级合资公司的任何资质背书或授权便利,完全切断了特许经营资质的自动延伸路径。在实务操作中,很多企业误以为只要上级公司持有许可证,其下属的各级子子孙孙公司都可以自然获得经营资质,或者试图通过多层嵌套的间接投资结构来规避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管,这是极其严重的法律误区。常见争议焦点在于间接合资公司认为自己与持证单位存在关联关系而主张经营豁免,但这在监管实践中不被认可。风险提示方面,企业在设计投资架构时必须充分评估间接合资公司独立申请许可证的时间成本与审批风险,切勿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提前开展业务,同时对于历史上已经存在的间接合资公司且未办证经营的,应当尽快向发证机关补办相关手续,主动消除违法状态,以免遭受停业及罚款等严厉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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