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时是否应当支付房屋使用费?(2002)










问:


杨春宝律师:您好,本人有一法律问题要求教:


本人于1998年与房产开发商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2000年1月房产开发商书面通知本人办理入户手续,本人于2000年12月办理了入住手续。但没有入住。


现由于开发商不能履行合同的补充条款(违约事实开始时间为2002年1月1日),本人提出退房要求,房产开发商同意履行合同约定的退房条款,但提出要收取从2000年1月到退房时的房屋使用费。


以下是本人求教的问题:
1、 开发商提出的这一房屋使用费是否合理?
2、 如果合理,使用费的记取时间怎么确定?
3、 使用费的单价怎么计取?(每月或每年多少钱)


望不吝赐教,万分感谢!



答:


如果确因发展商违约导致退房,由此而发生的损失均由发展商承担,你也无须向发展商支付房屋使用费。但是如果合同是无效合同或者违约条款是无效的,基于此,你提出退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结果是双方返还,你应当支付你实际占有该房屋期间的房屋使用费。该费用应当从你办理入住手续时起算,因为从那时起,该房屋在你实际控制之下,你就拥有了该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你实际没有使用并不影响你对该房屋的控制。至于使用费的多少应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则参考市场租金标准确定。


杨春宝律师


What can I find on 法律桥-上海杨春宝一级律师?

法律桥-上海杨春宝一级律师 offers comprehensive information coverage with regular updates, detailed analysis, and valuable content to keep you informed.

How often is the content updated?

We regularly update our information content to ensure you have access to the latest and most accurate information available in the industry.

Why choose 法律桥-上海杨春宝一级律师 for information?

法律桥-上海杨春宝一级律师 is committed to providing reliable, well-researched information content from experienced contributors and trusted sources.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