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网吧,手续齐全,政府不批,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申办网吧过程中手续齐全却被政府部门拒绝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争议展开。申请人已获得文化部门颁发的开办审核意见书,并完成消防安全意见书、公安计算机安全审核意见书及验资报告,投入资金80余万元完成装修和设备采购。然而在正式申领许可证时,文化部门以当地报纸公告一年内不再颁发新证为由拒绝审批。律师分析认为,在已出具开办审核意见书的情况下,政府部门拒绝继续审批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实务中追究法律责任存在较大困难,建议考虑通过挂靠或收购已有网吧的方式取得经营资格。文章对行政许可中的信赖利益保护与行政不作为的认定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Wjzwjz咨询:本人在今年3月份向本市文化部门写了申请,申请开设一家网吧,因本市网吧新证已经开始审批,并通过各种关系,在5月份拿到了文化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开办审核意见书,同意我们开办此网吧。之后我们对门店进行了比较大的装修,并购买了105台高档机器,共投资资金80多万元,建立了一家网吧,后又接着办理了消防安全意见书和公安上的计算机安全审核意见书,并在6月22日做了验资报告,在6月23日我们拿以上证件准备领取正规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时候,却遭到文化部门的拒绝,原因是在我们本市22日的晚报上说一年内不在颁发新的网络经营文化许可证,(晚报内容详见http://www.tzwanbao.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3075)现在网吧一切已经基本就绪,可就是没有办法营业,每天的损失有600多元,问文化上的领导到底应该怎么办,他让我们和本市的宣传部和文明办联系。可这一切我看都是无济于事,他们说这是大气候,不会因为一个网吧而改变的。可这一切都是经过文化部门刚开始允许我们才开始筹办的,而投入了这么多的资金,他们又说不办理了,这次也把我们忽悠的太狠了。目前网吧还是没有开业,每天都是损失惨重,请问我们该怎么办?这是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在5月份拿到了文化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开办审核意见书”在此情形下,政府部门现在的做法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则是比较困难的事。除了你上面提到找相关领导的解决办法之外,还有一个办法,若你们当地还有其他网吧,可以考虑“挂靠”,或者“收购”的方法,取得开业经营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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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9 22:56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政府已出具开办审核意见书后拒绝颁发许可证,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与实务规则,行政相对人基于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审核意见书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利益,行政机关在无合法事由的情况下拒绝继续履行审批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在本案中,文化部门已于5月份向申请人颁发了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开办审核意见书,明确同意开办网吧,申请人据此进行了大规模投资,包括门店装修、设备采购等,投入资金达80余万元。此后文化部门仅以当地晚报公告称一年内不再颁发新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为由拒绝审批,该行为实质上是对先前已作出的行政允诺的违背。从法律原则来看,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应当遵循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即相对人因信赖行政机关的决定而作出的投资和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政府不能以内部政策调整或所谓大气候为由,随意撤销或拒绝履行已经启动的审批程序。因此该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实务中,追究行政机关法律责任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程序复杂等问题,需要充分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协助推进维权程序。

因政府拒绝审批遭受经济损失,申请人如何主张行政赔偿?

在行政不作为导致相对人财产损失的情形下,相对人有权依法主张行政赔偿。具体而言,申请人需要证明以下几个关键要素:第一,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即文化部门在已出具开办审核意见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二,申请人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包括门店装修费用、设备采购费用、验资费用以及每日的经营损失等,本案中总投资达80余万元,每日损失约600元;第三,行政不作为与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失是因政府拒绝审批而直接导致的。在实务操作中,申请人应当首先收集和保全所有相关证据,包括开办审核意见书、消防安全意见书、公安计算机安全审核意见书、验资报告、装修合同及发票、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当地晚报公告等。其次,可以向文化部门提出书面赔偿请求,要求其赔偿因行政不作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若文化部门拒绝赔偿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判令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赔偿案件往往审理周期较长,且赔偿范围和标准可能存在争议,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以提高维权成功率。

政府拒绝审批的情况下,申请人有哪些替代性经营方案?

在政府拒绝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考虑以下替代性方案以减少经济损失。第一,挂靠经营方案,即与当地已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吧进行合作,以挂靠方式取得经营资格。具体操作上,可以与已有网吧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申请人投入设备和资金,以该网吧的名义开展经营,双方按约定分配利润。但需注意,挂靠经营在法律上存在一定风险,可能被认定为违规经营,应当谨慎评估法律风险。第二,收购方案,即直接收购当地已有网吧的全部或部分股权,通过股权受让方式取得该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相关经营资质。此方案法律风险相对较小,但需要支付收购对价,且需对目标网吧的资质状况、债务情况等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第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方案,即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文化部门拒绝颁发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审批决定。此方案虽然法律依据充分,但实务中审理周期较长,且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第四,协商解决方案,即与文化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寻求政策过渡期安排或其他补偿方案。综合来看,收购已有网吧的方案在法律风险和操作可行性方面相对较优,建议作为首选方案,同时可以并行推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以增加谈判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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