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

文章摘要 本文详细解读了《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包括申报条件、评定流程、管理监督及扶持措施。申报试点园区需满足独立法人资格、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专业人员、经费投入、有效专利增长率等硬性指标;示范园区则在试点基础上要求更高,如专利增幅、管理机构、信息平台及维权机制。评定遵循“自愿申报、择优认定、动态管理”原则,周期为3年,期满验收。扶持方面,市、区两级给予经费配套及业务指导。实务中,园区应注重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数据建设及风险应对,避免因弄虚作假或重大侵权而被撤销称号。该办法为园区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提供了系统路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园区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为宗旨,以提升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水平为重点,推动园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增强科技和经济竞争力。


  第三条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与管理,遵循“自愿申报、择优认定、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第四条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与管理工作。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积极配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加强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申报与评定

  第五条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以上各类园区。


  (二)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建立园区专利管理制度和管理网络,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配备1名以上专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有一定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


  (三)近三年有效专利拥有量年增幅达3%以上,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数量占园区属地企业数量的8%以上。


  (四)建立知识产权运用转化的促进机制,专利产品的年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6%以上。


  (五)对30%以上的园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园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联络人制度和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


  (六)采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问题,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良好,近三年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第六条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验收合格的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


  (二)构建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出台园区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或战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1名以上专职或2名以上专业管理人员;近3年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年增幅不低于8%。


  (三)近三年有效专利拥有量增幅达5%以上;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占园区属地企业的10%以上;积极培育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利试点和示范企业。


  (四)建立知识产权运用转化平台,促进企业的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专利产品的年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8%以上。


  (五)对50%以上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或专利专题数据库,通过引入优质中介服务机构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代理、商用化、培训、法律等服务。


  (六)建立知识产权维权和纠纷应对机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良好,近五年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第七条申报与评定流程


  (一)市知识产权局下发申报通知;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市级园区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表、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创建试点或示范工作方案等相关材料;


  (三)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安排答辩,形成初步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议;


  (四)经审议通过的试点、示范园区名单,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公示有异议的,市知识产权局对异议的内容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不予认定。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期限各为3年,期满后进行验收。验收未通过的应按要求整改,一年后可再次申请验收。


  第九条各区县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指导,跟踪试点、示范工作方案执行情况,以确保园区试点、示范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试点、示范园区参评资格或撤销称号:


  (一)以不当方法影响考核验收、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群体性、恶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被撤销试点、示范称号的园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第四章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市知识产权局对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给予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


  (一)被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给予相应的知识产权工作扶持经费。


  (二)组织园区有关人员参加知识产权交流合作、业务培训等活动。


  (三)对园区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运用、制度建设、知识产权评议、专利数据库建设、重点企业专利分析、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等给予指导。


  (四)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和其他相关知识产权项目。


  第十三条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所在区县知识产权局给予1:1配套工作扶持经费。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2013年自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2:21

常见法律问题

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制定的管理办法,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需同时满足多项硬性条件。首先,申报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以上各类园区,这是基础资格门槛。其次,园区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已建立专利管理制度和管理网络,制定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并配备至少1名专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同时要有一定额度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确保工作有专人、有预算。在绩效指标方面,近三年有效专利拥有量年增幅需达到3%以上,且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数量占园区属地企业数量的比例不低于8%,这体现了对园区创新活跃度的要求。此外,园区需要建立知识产权运用转化的促进机制,确保专利产品的年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6%以上,以证明知识产权对经济的实际贡献。在服务与保护方面,园区需对至少30%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联络人制度和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并采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近三年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实务操作中,园区应提前梳理自身专利数据、企业名单及经费投入凭证,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常见争议焦点在于专利增长率计算基数、企业覆盖率认定以及经费投入的合理性判断,建议园区在申报前与区知识产权局沟通,明确统计口径,避免因数据不符被退回。

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有哪些更高要求?

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前提是必须已经通过考核验收合格的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即示范园区是在试点基础上的升级。相比于试点园区,示范园区的要求更为严格和全面。在管理体系上,示范园区需构建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出台园区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或战略,并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至少1名专职或2名以上专业管理人员;近三年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年增幅不得低于8%,体现了持续投入的承诺。在绩效指标方面,近三年有效专利拥有量年增幅需达到5%以上,高于试点园区的3%;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占园区属地企业的比例需达到10%以上,同样高于试点园区的8%;此外,园区还需积极培育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利试点和示范企业。在运用转化方面,示范园区需建立知识产权运用转化平台,促进企业转化与运用,专利产品的年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比例需达到8%以上。在服务与保护方面,示范园区需对至少50%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或专利专题数据库,通过引入优质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代理、商用化、培训、法律等服务。同时,必须建立知识产权维权和纠纷应对机制,且近五年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实务中,示范园区的申报材料需要更详尽的战略规划、数据支撑和案例证明,常见争议焦点在于“专门管理机构”的认定标准、经费增幅的核算方式以及维权机制的实效性。建议园区在试点阶段就开始积累相关数据和制度文件,为升级示范打好基础。

获得试点或示范园区认定后有哪些扶持措施和管理要求?

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园区认定后,园区将享受一系列扶持措施,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在扶持措施方面,市知识产权局会给予园区相应的知识产权工作扶持经费,且所在区县知识产权局需提供1:1的配套工作扶持经费,形成市区两级联动支持。此外,园区及其工作人员可优先参加知识产权交流合作、业务培训等活动,提升专业能力。市知识产权局还会对园区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运用、制度建设、知识产权评议、专利数据库建设、重点企业专利分析、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等提供专项指导,帮助园区提升管理水平。同时,园区可获得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以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项目的资格,拓宽发展通道。在管理要求方面,试点和示范园区的有效期限均为3年,期满后需接受验收。验收未通过的园区应按要求整改,并在一年后再次申请验收。各区县知识产权局需加强对园区的指导,跟踪试点、示范工作方案执行情况,确保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如果园区存在以不当方法影响考核验收、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发生重大群体性、恶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并造成恶劣影响,将被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称号。被撤销称号的园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实务操作中,园区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按年度分解任务,定期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进展,保留经费使用凭证和培训记录,以便验收时提供充分证据。常见争议焦点在于经费使用范围是否合规、验收标准的具体量化指标以及整改期限的起算时点,建议园区在认定后即与主管部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验收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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