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如何以技术和管理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股权比例、分红比例如何约定?

法律桥网友Aaronyang咨询:现在有一个有限公司的法人,想和我合伙做工厂。他投资(现金),我负责整个工厂的管理、生产、技术等,利润分成为55开。现在我的问题是:
1、如何保证我未来的利润,而不会发生生产刚开始两年给我利润,在企业正常运转后请我离开的事情。2、如果我要退出的时候,如何避免债务。
3、我以自然人身份与他合作新工厂好,还是我先自己注册公司,然后与他合作新工厂好?如果我注册的公司只是为了与他合作新公司,那我注册的那家公司是否会发生税务等问题。
4、如果注册新公司,我以技术入股,可以占有的多少股份?
5、我怎样在合同中确立我的利润分成更合适,有利于自己,也会保证投资人的利益。

深圳Attorney律师解答:
1、要保证你权利,建议在公司注册时将你列入股东,你的出资由该“法人”代付;否则,他只能是说说而已,也一定会说说而已;对半的股份过高也对他不公平,你可以实际些,例如占20%等。

2、如果你不是股东,不存在你个人债务的问题;如果你是股东,原则股东无须承担公司的债务(这是有限责任制度决定),但是可能存在例如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时,要在短少范围内承担责任;甚至如果出资少于法定注册资金下限,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况。

3、你所言的技术入股,是指光凭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入“干股”?还是指以知识产权出资?如果属于前者,你的股份出资必须有人出,否则属于出资不实。只要有人帮你出资,你们股东之间约定股份的比例,你们自己约定来决定。如果属于后者,新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实物等出资份额最高可以 70%,但是知识产权必须经过评估鉴定。

4、如你注册公司来作股东,仍然存在股东的上述责任的可能,但是差别是不会追到你个人资产;新注册的公司当然有税务问题,如果六个月都是零申报,那么税务局就会来你公司坐坐了。利润的分配是按照登记的股权份额决定的,私下协议约定,不容易受到法律保护。

Aaronyang再咨询:还有下面几个问题:
1、由哪个“法人”代付的份额,是需要实际金额出资的,对吗?那么对于“代付”我是否需要在登记的时候表明呢?如何表明?同时,如果我的份额是哪个“法人”代付的,那么如何保证哪个“法人”的权益呢?例如工厂要解散,而我要是想从剩余财产中分的我所占的部分份额(实际上这个份额是“法人”出资的),哪个“法人”如何保护自己呢?
2、我以技术入干股,如果我的技术股想占20%的干股,那么就需要哪个“法人”帮我出资20%的金额作为投入,对吗?
3、如果我的技术股占20%,而年终分红时,我需要分50%(因为工厂是由我管理经营的),这可以在登记时决定吗?如何决定?如果不行,怎样确定这样的分红模式(分红的份额和投资的份额不是一个比例时)。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如果可以谈妥利润分成为55开,那么就直接书面约定股权比例按照50%:50%的比例进行分配。另外,由于提问者是以“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入股并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因此,对于出资问题,同样约定有对方代为现金出资,并不得要求归还所垫付的出资。至于担心对方“在企业正常运转后请我离开的事情”,只要按照公司成立的规定,签订所需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办妥验资等手续,就可以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救济。另外,由于你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你对于公司的资金的流动、业务的开展等情况更知情,到时候恐怕对方担心你赶他走了。最后,股权的比例跟分红的比例可以不一致,可以由双方协商后约定。

深圳Attorney律师解答:看到上面两位律师精彩评注,也加两点补充:
1、楼主无需担心控制权丧失的问题。一方面,公司可以通过两位律师所言的方式,稀释自然人股东的份额;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即使恶意收购方通知公司股权私下转让的事实,但是没有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没有经过变更登记,恶意收购方没有任何权利。其股东的权力者和义务者仍然是原自然人股东。

2、股东死亡后,如章程没有特殊规定,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3、马律师担心的“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会成为撤销章程修改的法定理由,我个人认为无需太多担心。因为,在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审查程序上,公司法规定了“有章程约定即可例外”,所以到底多高比例批准对外转让股权,股东会有权予以规定。因为,有限公司也是人合公司,股东有权选择相对稳定的所有者组合。

如果我们再看实务操作层面,小股东要证明“损害了我的权益”并不容易。因为这种提高审批时同意比例的做法,无论从法律和事实上都应推定未损害其利益,因这种改变没有损伤其股东的法定权益(例如查帐、分红等)。除非其提出相反的证明,在我看来很难。

4、因此,现阶段我建议贵司启动修改章程的程序。至少修改两条:股东死亡后,公司以合适的方式收回股权并支付适当对价;股东对外转让股份,须经股东会2/3(或其他比例)以上股东同意。

这样,就可以消除贵司的忧虑,整理股东构成,以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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