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他人挂名担任法人代表,该法人代表突然甩手不干并拒绝签订任何文件,如何更换?

文章摘要 本文聚焦挂名法定代表人突然拒绝履职时公司的变更难题。核心要点包括: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方式,依持股多数决免去旧法定代表人并选任新法定代表人,由新法定代表人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原法定代表人拒绝签署文件不影响股东会决议效力。同时明确执行董事与法定代表人可分离,非公司人员、非股东亦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文章还提示了任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可能引发的争议,建议规范程序、留存决议文件,以降低法律风险,并维护公司治理稳定。

法律桥网友咨询:2000年我老总与陈某和赵某3人共同出资开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当时填写的出资情况是我老总占80%股份,陈和赵占20%股份(陈和赵为夫妻),但实际所有的钱是我老总一人出完的。法人和执行董事是我老总,其余2人担任经理和监事,应为某些原因在2005年把法人更换成了陈某并担任执行董事。(但股东会议及要签署的材料并不是我老总亲自签名和按的手印,只是默许了的)现在陈某因个人情绪问题,甩手不理了,我老总想把法人换成另一个人。但陈某拒绝签署一切证明,两夫妻从此不理不问。我想 
询问:
1、如果这次也像上次一样更换法人行不行?如果更换了的话,到时大家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2、如果只是任免陈为执行董事,不换法人,有什么样的影响?
3、又不是公司人员,也不是股东能担任法人和执行董事吗?
4、执行董事和法人必须是一个人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更换法人应当要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于现在的法人代表不同意签名,因此可以由股东作出决议(老总的名义,他占80%的股份,其决议有效)的方式免去旧法人代表,任免新法人代表,然后由新法人代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只要手续齐全,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2、有什么影响?任免陈为执行董事那么陈为执行董事,不换法人那么陈依旧是法人代表。
3、可以。
4、不是必须。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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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12 22:39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挂名法定代表人拒绝签字,如何合法更换?

当挂名法定代表人拒绝签署任何变更文件时,公司并非无计可施。根据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其任免属于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应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完成。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情况下,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形成普通决议,当然,公司章程可以对表决比例作出更高规定,实务中建议对照章程确认。具体操作上,首先由公司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按照章程规定提前通知全体股东,会议议题明确包括“免去原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新法定代表人、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形成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盖章。若原法定代表人同时是执行董事,可以在同一份决议中一并免除其执行董事职务,改选他人。决议通过后,由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指定的经办人员,持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营业执照等材料,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原法定代表人拒绝签字、拒不配合,并不影响决议的效力,因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依据是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而不是原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意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法定代表人同时掌控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证照,导致无法正常提交变更材料,公司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并判令原法定代表人返还公司证照、协助办理变更手续。在诉讼期间,也可以在法院的帮助下完成变更。实务中常见争议在于,部分股东认为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但实际上工商变更登记仅是对已生效决议的确认,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公司内部任免行为自决议作出之时即生效。因此,只要决议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公司就可以依法完成更换,无需原挂名者配合。风险提示是,若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过合同或有未了债务,更换后仍可能因公司债务问题受到信用影响,建议在更换同时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梳理,必要时通过公告方式明确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权限终止时间,以降低表见代理风险。

非公司人员或非股东能否担任法定代表人?

可以。根据现行公司法律制度,法定代表人并非必须由股东担任,也并非必须由公司的正式员工担任。法律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主要从“代表权”和“管理职责”两个维度进行约束,即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这里的“董事”并不要求其必须是公司股东,因为董事可以由股东以外的人士出任,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实践中也常出现职业经理人或者外部专业人士被选任为董事的情况。同理,“经理”作为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人员,其聘任和解聘通常由董事会决定,法律并未强制要求经理必须是股东或员工。因此,一个与公司没有股权关系甚至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只要其被股东会或董事会合法选任为执行董事或经理,再依据章程规定由该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就完全符合法律要求。但实务中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该人选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没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法定期限,也没有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法定期限,同时不能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不能是失信被执行人或者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如果挂名人选存在上述瑕疵,即使被选任,也无法办理工商登记。第二,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本身虽不违法,但挂名人一旦签署相关文件,就意味着其对外承担了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在经营活动中对公司的行为和债务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果公司涉嫌违法,挂名人也可能被追究相应责任。因此,建议公司在选择外部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务必签订详细的挂名协议,明确权责和费用,但要注意该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公司内部责任划分不影响外部效力。第三,如果该外部人员同时担任执行董事,那么其还会承担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需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实务中很多公司为了规避风险,仅让外部人员挂名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而由实际控制人通过授权方式控制公司,但这种方式在发生纠纷时法律风险很高,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行为认定真正的负责人。因此,即便法律允许非股东、非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仍应审慎决策,并确保该挂名人对公司的基本业务有一定了解,避免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要求签署文件而拒绝配合,再次陷入僵局。

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是否必须为同一人?

并非必须。这是两个相互关联但可以分离的职务。执行董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种职位,通常指在规模较小、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依据章程规定由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该董事即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职责包括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其地位相当于董事会的职能。而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其职权主要是对外代表公司签字,代表公司参与诉讼、签约等。法律明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可以从执行董事和经理这两个群体中产生,但并不意味着执行董事必须同时是法定代表人,公司完全可以在章程中规定由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而执行董事由另一人担任。例如,公司可以设置一名执行董事专门负责内部决策,同时聘任一位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并由该总经理兼任法定代表人,这样执行董事与法定代表人就不是同一人。对于挂名问题而言,如果现任挂名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拒绝履职,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免除其执行董事职务,同时另行选择一名经理或外部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需要注意,章程是至关重要的文件,如果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那么公司就必须先修改章程,将法定代表人选任条款改为“由经理担任”或“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然后才能另行选任。工商登记机关在办理变更时,会要求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如果章程条款与决议内容冲突,登记机关可能不予办理。实务中还有一种常见做法:公司不更换原执行董事,仅通过股东会决议聘任新的经理,并由该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这样既保留了原执行董事的职务,又实现了法定代表人的更换。但此做法要求章程允许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原执行董事必须配合签署聘任文件,若其拒不配合,则仍需通过股东会决议免去其执行董事职务或直接修改章程。因此,建议公司章程在设立时就明确法定代表人可以由经理担任,赋予公司更多的灵活选择权。另外,从法律风险角度而言,执行董事与法定代表人分离后,执行董事主要对公司内部治理负责,法定代表人主要对外代表公司,但如果执行董事实际控制公司经营,其仍可能被认定为实际负责人,需要对公司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公司应确保权责清晰,并在章程中明确各自权限,避免出现名义负责人与管理实际控制人不一致带来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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