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第八条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第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第十三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合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申请登记变更或者补充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七条 登记申请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 第十八条 申请文件可以直接递交或者挂号邮寄。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三条 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以及可公开的有关登记文件。 第二十七条 软件登记公告的内容如下: 第五章 费用 第二十八条 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他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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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软件著作权登记需提交三类核心材料。第一是按要求填写的登记申请表,需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以中文填写并加盖申请人签章。第二是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与文档的鉴别材料,通常由源程序和文档的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若整个软件不足60页则提交全部内容,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同时可以选择例外交存方式保护商业秘密,例如覆盖源程序机密部分或提交部分程序与文档。第三是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明、著作权归属的书面合同或项目任务书、原著作权人许可证明,以及权利继承受让或承受的证明。此外,申请人可申请将源程序或文档封存,除申请人或司法机关外不得启封。实务中建议提前整理材料,确保软件名称与权利人署名一致,避免补正延误。风险提示: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范可能导致不予登记,且已缴费用不予退回。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审查期限有多长?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自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放登记证书并公告。需要注意,审查期间若中心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则视为撤回申请。不予登记的主要情形包括: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提交的鉴别材料不属于软件程序或文档;申请文件中软件名称或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此外,登记可能被撤销的情形包括最终司法判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实务指引:申请人应在提交前仔细核对所有文件的一致性,尤其是软件名称与权利人署名。若存在权属争议,建议先行解决争议再申请登记,否则不仅无法登记,可能引发诉讼。风险提示:申请被驳回或撤回的,已缴纳费用通常不予退还,因此务必确保申请文件符合法定要求。
软件著作权登记后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
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合同登记人在登记批准后,可对已登记事项申请变更或补充,需提交变更或补充申请表、登记证书或证明复印件以及有关变更补充的材料。国家版权局可依据最终司法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申请撤销登记。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以申请补发或换发。软件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合同登记事项、登记撤销及其他事项,除规定情形外任何人均可查阅。关于费用,申请登记或办理其他事项需缴纳登记费、合同登记费、变更补充费、证书费、封存保管费、例外交存费、查询费等,具体标准由相关部门规定并公布。需要注意,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实务建议:若需变更登记信息,应尽快准备证明文件并提交申请,避免影响权利行使。对于登记证书原件应妥善保管,遗失后及时补办。同时,登记公告具有公示效力,有助于第三人了解权利状态,减少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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