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对企业投资的资产增值转移等应税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现将企业股权投资中涉及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四)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三)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三)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四、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
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的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五、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资产置换双方企业都不解散。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之间进行的整体资产置换,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三)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交易双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具体方法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原账面净值总额进行分配,据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补价,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确定的基础。
六、本通知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
七、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企业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所得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该通知,企业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的股息性质投资收益。税务处理上需把握以下要点:其一,税率差异补税规则。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实务中需先计算还原金额再确定补税数额。其二,分配支付额的口径。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为投资方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均应视为分配支付额,企业不得以费用报销等名义规避分配性质认定。其三,确认时点。不论投资方会计上采用何种方法核算,只要被投资企业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投资方即应确认投资所得实现,这一点与会计确认存在差异,易引发税会差异调整风险。其四,计税价值。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按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股票按票面价值确定。实务中企业应留存分配决议、评估报告等资料备查,并关注被投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分配时须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计算财产转让损益,避免重复或遗漏纳税。
企业转让股权发生的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
通知明确,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税。实务中需重点把握以下规则:第一,分配额的分层定性。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超过其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但低于投资方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而非确认股息所得;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则视为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企业应准确划分所得性质,避免适用规则错误。第二,亏损承担限制。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这意味着权益法下会计确认的投资损失在税务上不予认可,须作纳税调增处理。第三,损失扣除限额。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应建立损失结转台账,留存股权转让协议、清算报告、评估资料等证据,并在汇算清缴时准确申报,防范因资料不全或超限额扣除引发的补税与滞纳金风险。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或置换如何适用递延纳税待遇?
通知对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与整体资产置换规定了以分解交易为原则、以递延纳税为例外的处理模式。原则上,整体资产转让应在交易发生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业务,整体资产置换则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分别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例外方面:整体资产转让中,接受企业支付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或股本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整体资产置换中,作为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审核确认,双方均不确认资产转让损益。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企业应提前规划审批流程。适用递延待遇时,相关资产成本须以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评估价值调整;置换中换入资产成本按换入各项资产公允价值占比对换出资产账面净值总额分配确定,支付补价一方以换出资产账面净值加补价为基础,收到补价一方则扣除补价。此外,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的,经批准可在不超过五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实务风险提示:企业应准确计算比例、留存评估与审批文件,注意递延仅为时间性差异,后续处置股权或资产时仍须就隐含增值纳税,并结合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口径综合判断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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