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实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

文章摘要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有关规定,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内文化市场管理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允许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上海市提供服务  (一)在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应当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二)在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以及消防、卫生部门的批准文件,到上海市文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有关规定,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内文化市场管理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允许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上海市提供服务  (一)在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应当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二)在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以及消防、卫生部门的批准文件,到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备案,领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三)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在上海市内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国内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四)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国内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二、允许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在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娱乐场所的,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设立条件,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三、允许外资企业在试验区内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一)在试验区内注册的外资企业,在国内销售其生产的游戏游艺设备,应当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内容审查申请。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通过内容审查的报文化部备案并公示。  (二)面向国内销售的游戏游艺设备,不得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游戏游艺设备外观、内容、游戏方法说明应当使用我国通用文字。  (三)报文化部备案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查批准文件、生产企业名称、设备名称、基本功能和游戏规则、能反映设备外观的图片等基本信息。  四、本通知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适用于在试验区内投资、设立企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和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3年9月29日 

最后更新:2018年8月27日

常见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中国需要哪些审批?

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外商投资无需审批,只需办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需取得相应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变更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需先确认拟变更的经营范围是否属于负面清单限制领域。如不在负面清单内,按照《公司法》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即可。

外商投资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外商投资限制主要体现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涉及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的外资股比限制和禁止类项目。建议投资前对照最新版负面清单确认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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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有关规定,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内文化市场管理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允许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上海市提供服务  (一)在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应当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二)在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以及消防、卫生部门的批准文件,到上海市文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有关规定,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内文化市场管理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允许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上海市提供服务
  (一)在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应当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二)在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以及消防、卫生部门的批准文件,到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备案,领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三)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在上海市内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国内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四)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国内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二、允许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在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娱乐场所的,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设立条件,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三、允许外资企业在试验区内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一)在试验区内注册的外资企业,在国内销售其生产的游戏游艺设备,应当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内容审查申请。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通过内容审查的报文化部备案并公示。
  (二)面向国内销售的游戏游艺设备,不得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游戏游艺设备外观、内容、游戏方法说明应当使用我国通用文字。
  (三)报文化部备案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查批准文件、生产企业名称、设备名称、基本功能和游戏规则、能反映设备外观的图片等基本信息。
  四、本通知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适用于在试验区内投资、设立企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和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3年9月29日

最后更新: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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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限制主要体现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涉及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的外资股比限制和禁止类项目。建议投资前对照最新版负面清单确认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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