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患病,公司可以强行将股东的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吗?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国有企业改制后股东因工伤患病,公司强行要求其转让股权并单方定价的问题展开。律师指出,应首先核查公司内部关于职工股转让的规定,若无明确规定,公司单方决定转让及定价构成侵权。维权途径包括向经贸委或国资委等上级机关反映,必要时通过诉讼解决。股权转让价格原则上应根据公司当前净资产计算,而非原始出资额。文章为类似情形的股东提供了实务操作指引,强调审查内部文件、固定证据及合法维权的重要性。

法律桥网友qy714咨询:本人父亲原来是一国有中型企业一把手,后来在1998年的时候完成了企业的第一次转制,转制的结果我不能描述的非常清楚,但是国有股应该已经是没有了,但是工会代表工人暂有将近80%的工厂股份,而中层领导则有大概20%的股份,本人父亲当时出资2000多元一股,总共60股成为占有股份最多的领导。

 事情的转折是在去年的7月1日,父亲亲自去车间指挥一个巨型设备的吊装,后来行车钢丝绳断裂,34吨设备砸中我父亲的头部,后来积极抢救,终于捡回一条命。到今年8月12日终于工伤鉴定完毕,6级。但是在去年一年的时间里面,发生了很多事情:如下:
1、地方经贸委两位领导出面在父亲出院刚刚去厂里上班,并且父亲的语言能力无法准确表达其自身思想的情况下,在厂里召开会议,将父亲的总经理职位定为原副经理。
2、父亲上班一段时间以后,还是由于身体的原因不能胜任此工作,经贸委再次出面,让我父亲去无锡干部疗养院疗养。疗养时间大概为4个月,并且在最后到无锡与我方见过面,当时提出,希望我父亲不要再参加公司的股改,主动辞去董事长的职位,厂里可以考虑给父亲一个调研员的头衔,享受副总待遇,具体细节可以和厂方协商,我方考虑父亲的身体原因,原则上同意,但是没有就会议纪要签字。说要再商量,商量。但是没过三天,厂房就以经贸委已经与我方协商为理由,进行董事会改选,我爸由于理由是放弃参加,所以董事长职位让出。
3、董事长职位让出以后,厂里面继续以董事长的股份必须是最多的理由让我父亲退30股出来给新的董事长,并且退股的价格即为2000多元一股,但是在我爸经营的10年时间内,这个厂已经由连年亏损发展到注册资金8000万,新厂房全部完成。所以我方坚决不同意以这个价格退股。但是厂方以书面文字的东西通知我方,厂方已经将7万多元打到一张银行卡上,让我家属尽快去厂方办理手续,股份的更改已经完成。

请问哪位朋友能够给我一点提示,我家属以后就这件事情,应该注意哪些情况,如果我方要打官司,则胜算多少,我知道短短文字无法将所有的细节全部描述,但是还是希望哪位好心人可以从以上的文字中给我一点意见,我家属无上感激。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由于该企业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企业,一般来说,在公司的内部文件中会有有关内部职工股的股权转让及转让价等相关规定,因此,建议你先到该公司核查是否有本案涉及的要求你父亲转让30股以及如何计算转让价的问题的相关规定(或者直接要求公司提供此类文件规定),若该公司并没有这样的文件规定,那么该公司目前的单方面决定你父亲转让30股以及单方决定转让价格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对该侵权行为如何维护自身权利问题,可以:(1)若经贸委为该公司的上级领导机关,则可以向该机关的相关负责人反映情况(最好同时递交书面的情况汇报);(2)若该公司由国家控股,则国资委为其上级领导机关,可以向该机关的相关负责人反映情况;(3)通过上诉途径均不可行,最后可以考虑法律诉讼的途径。

至于本案所涉股权的转让价格的问题,一般来说,转让价应当根据当前公司的净资产来计算每一股的价值,然后计算30股的价值作为转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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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08 22:44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能否以股东患病为由强行要求转让股权?

在股东患病的情况下,公司能否强行要求其转让股权,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内部规定或股东协议依据。依据公司法基本原则,股权是股东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非经股东本人自愿或法定事由(如司法强制执行、公司章程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剥夺或限制。本案中,该企业为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内部可能制定有职工股管理办法或股东会决议,其中若明确约定股东因健康原因不再担任职务时必须转让股权,且转让程序公平合理,则公司行为可能具有合同基础。但若公司无此类规定,单凭董事长股份须最多等内部理由,强行要求患病股东按原始出资额退股,则缺乏法律依据,构成对股东权利的侵害。实务中,股东应首先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职工股管理制度等文件,确认是否存在相关条款;同时注意区分行政干预与公司自治行为,经贸委等主管部门无权直接决定股权变动。若公司以书面通知单方变更股权,股东可主张该行为无效,并收集证据寻求法律救济。

股权转让价格应如何确定?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直接影响股东权益,是争议焦点。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实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价格首先尊重当事人约定,但若协商不成或公司单方定价,则应以股权真实价值为基准。所谓真实价值,通常参考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按持股比例折算每一股的价值。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公司,其净资产不仅包含注册资本,还涵盖历年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本案中公司由亏损发展为注册资金8000万且新厂房竣工,表明公司资产已大幅增值,若仍按十年前原始出资额2000多元一股计算,明显显失公平。此外,若公司存在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专利、商誉等),还应考虑评估增值部分。法院在审理股权转让纠纷时,一般会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公司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再以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每股价格。需注意,若公司章程或股东间协议对转让价格有特别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该约定优先适用。但本案中公司单方通知打到银行卡的行为,实质上剥夺了股东的协商权,股东可主张该定价程序违法。实务建议:股东应要求公司提供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申请对公司资产进行司法评估,以确定合理转让价。

股东遇到公司强行转让股权时如何维权?

股东遇到公司强行转让股权时,应保持冷静,采取分层递进的维权策略。第一步,固定证据:保存公司发出的书面转让通知、会议纪要、银行打款凭证等,同时复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历次股东会决议,以证明股东身份及公司单方行为。第二步,提出书面异议:立即向公司发送书面函件,明确拒绝转让,并说明理由,要求公司停止变更登记,该函件可通过EMS邮寄并保留回执,作为后续诉讼证据。第三步,寻求行政与调解途径:若公司尚有上级主管机关(如国资委、经贸委或行业主管部门),可向其提交书面举报材料,反映公司侵害股东权益的问题,请求主管机关责令纠正;同时可向工商登记机关投诉,阻止股权变更登记。第四步,法律诉讼:若行政救济无效,应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或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公司单方转让行为无效,并恢复股东登记。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切勿拖延。第五步,注意诉讼策略:可以主张公司行为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同时请求对公司资产进行司法审计和评估,以确定合理转让价。若公司已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或作出强制转让决定,还可请求撤销该决议。维权过程中,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尤其是熟悉公司法与国有企业改制背景的律师,以提高胜诉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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