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钟乐bj问:事情大概情况是这样:我有一个域名95580.com,注册于2005-03-15,个人名义注册,未建站。最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给我打电话,说他们申请了这个数字的电话特服号,要求我转让该域名。让我自己报价,并说如果报价过高,他们将申请法律仲裁。
我有几处不太明白:
1、此银行正式成立于2007-3-21,我的域名注册于2005-3-15,我是否构成恶意行为?
2、注册此域名这两年,由于忙碌其它网站项目,这个域名迟迟没有建站,这是否构成恶意行为?
3、该银行的意思是我必须转让,但我想自己用。我又无法报价(因为第一我不想转让,第二不论我报什么价格对方都可以说我是恶意行为),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4、此网站的建站内容从去年年底开始准备,现在已经准备齐全正准备租用虚拟主机,我这个网站策划是不是只能停止?
5、打过一个法律电话咨询,说3月17号发布新规定,注册超过两年的域名纠纷,不予仲裁,可以法律诉讼。是这样吗?也就是说我必须被对方逼着去法院了?
王正志律师解答:如果有证据证明你的申请在前,且无恶意,则诉讼也未必就决定你必须转让。
lawyerhuyx解答:我前年就打了一个同你类似的案件,也是域名的争议,最后我代理的这方赢了。
至于你说的案件,你申请在前,银行使用在后,但是其中你提前这一段时间的可以有着决定性作用时间段。
具体的情况,如果你自己觉得可以解决的话,你要好好把握一下最高法有关域名争议解决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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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域名注册在先是否必然不构成恶意?
域名注册在先是否构成恶意,需结合注册时的主观状态、注册目的以及权利人的权利形成时间综合判断。根据域名争议解决的法律原则,恶意通常指注册或使用域名旨在获取不正当利益,例如为出售、出租或转让域名以获取超额收益,或为阻碍权利人使用其合法权利,或为混淆相关公众认知等。如果域名注册时间早于对方取得相关权利的时间,且注册时不存在针对该权利人的故意,则通常难以认定恶意。但需注意,即使注册在先,若注册后长期未使用且无合理规划,可能被对方用于论证注册动机不纯,但这种推测并非决定性。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重点审查注册时是否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若对方权利形成于注册之后,几乎不可能认定注册行为具有恶意。因此,在先注册是抗辩恶意认定的有力事实,但仍需准备证据证明注册时的合理意图,例如个人使用、业务规划或名称偏好等。建议域名持有人妥善保存注册时间、注册协议、缴费记录及建站准备材料,以应对潜在争议。
域名未建站是否构成恶意行为?
域名未建站本身并不直接构成恶意行为。在域名争议解决规则中,恶意注册或使用通常要求持有人具有不正当目的,例如单纯囤积域名待价而沽、妨碍权利人使用或制造混淆。未建站可能被对方解释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但法律并未将未建站等同于恶意。关键在于持有人是否有合理解释或实际使用计划。若持有人已准备建站内容、设计网站架构或进行商业规划,则可证明其具有善意使用的意图。此外,域名注册后短期不投入建设也属常见情形,不能仅凭未建站认定恶意。实践中,仲裁机构或法院会综合考量注册持续时间、是否主动联系出售、是否与权利人存在业务关联等因素。若持有人从未向权利人报价或主动兜售,也未阻碍权利人通过其他方式行使权利,则缺乏恶意要件。建议持有人将建站准备过程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录,包括设计文稿、内容草稿、域名应用规划等,以形成证据链。同时,尽快完成网站部署也有助于表明真实使用意图,降低被认定为恶意囤积的风险。但需注意,如果域名与驰名商标完全相同,即使未建站也可能因误导公众而面临较高风险,此时更需强调注册在先及无故意。
域名注册超过两年后能否免于仲裁?
关于域名注册超过两年是否免于仲裁,实务中存在一定误解。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受理投诉时,通常会考虑投诉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主张,但具体时限规则并非绝对免除责任。根据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一般原则,投诉人需证明被投诉域名与其权利存在冲突,且被投诉人对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同时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域名具有恶意。注册时间长短仅是恶意认定中一个参考因素。若投诉人主张权利的时间晚于域名注册日,且注册人无恶意,仲裁机构不会仅因注册时间长而驳回投诉。相反,如果注册人存在恶意行为,例如恶意抢注或持续侵权,即使注册已超过两年,仲裁或诉讼仍可能启动。法律咨询中提到的“超过两年不予仲裁”可能源于特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时效,但该时效是否适用取决于具体规则版本。目前主流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并未设置统一两年期,而是要求投诉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后合理期限内提出。因此,域名持有人不应依赖虚假“安全期”,而应积极准备抗辩材料。面对对方仲裁或诉讼威胁,建议持有人梳理注册证据、使用计划及沟通记录,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若对方无理主张,持有人可依法抗辩;若对方确实享有较高知名度权利,持有人也可考虑协商解决以降低争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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