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电子邮件服务、通过电子支付的网站是不是经营性网站?(2007)

文章摘要 杨律师您好,拜读您在2004年3月所著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中提到ICP许可证之事,我想在此再核实一下:去年我曾去过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询问办理ICP许可证的事情,我这里有营养师想通过电子支付的形式收费(如支付宝,因为费用较小,每天才1元钱的缘故,用户提出通过邮局银行,或者现金支付很麻烦),然后为会员提供每日配膳的服务,每天的食谱是通过电子邮件传送给用户的,网上不公开这方面收费的食谱,只公开免费的食谱. 陈述完毕后其管理人员则明确告诉我,这类网站完全不属于经营性网站,不需要办理ICP许可证,只需备案即可.我当时就纳闷了:"通过电子支付,难道这不是经营性网站吗?国家不是规定所有经营性的网站都要办理I

杨律师您好,拜读您在2004年3月所著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中提到ICP许可证之事,我想在此再核实一下:去年我曾去过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询问办理ICP许可证的事情,我这里有营养师想通过电子支付的形式收费(如支付宝,因为费用较小,每天才1元钱的缘故,用户提出通过邮局银行,或者现金支付很麻烦),然后为会员提供每日配膳的服务,每天的食谱是通过电子邮件传送给用户的,网上不公开这方面收费的食谱,只公开免费的食谱. 陈述完毕后其管理人员则明确告诉我,这类网站完全不属于经营性网站,不需要办理ICP许可证,只需备案即可.我当时就纳闷了:"通过电子支付,难道这不是经营性网站吗?国家不是规定所有经营性的网站都要办理ICP许可证吗?"他们则明确回答说:"信产部衡量是否需要办理许可证的标准是,用户上网后,在网上浏览你的食谱是收费的还是免费的? 如果是收费的则必须办许可证,如是免费的则备案,至于食谱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还是其他方式有偿提供的,和是否在网上获得的毫无任何关系." 然而从您的文章中我看到"经营电子商务属典型的经营性ICP",所以想请教一下,上述网站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网站?如果否,不是通过电子支付吗?如果是的话,那么信产部为什么认为不需要办许可证呢?这不是和国家法律相悖吗?所以我有点迷惑不解.多谢您的指教!蔡力

 

蔡先生,您好! 

我认为,电子商务一般应理解为通过internet的在线商务,一般不应包括通过internet的信息展示来吸引客户并进行线下交易。你所提及的交易方式是通过电子邮件提供服务,仍然是一种线下交易方式,电子支付并不影响其实质。因此,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理解是正确的。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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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但建议进行著作权登记以便维权。保护措施包括:1)及时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2)在软件中加入版权声明;3)与员工和合作方签署保密协议;4)发现侵权及时取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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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合规要点:1)ICP备案和许可;2)用户信息保护;3)内容审核责任;4)数据安全评估;5)算法推荐备案(如适用);6)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建议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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