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摘取其他网站内容并注明出处是否侵权?
从其他网站摘取信息并注明出处,在著作权法框架下,通常仍会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赋予作者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即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使标注了出处,只要未经作者许可,将作品上传至网络供公众浏览、下载,就落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行为本身不因注明出处而豁免。至于是否侵犯网站的权利,则需要视网站与作者之间的约定而定。如果网站仅获得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普通许可而非专有许可,那么网站无权禁止作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摘取行为只需对作者负责;如果网站获得作者明确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维权,或者作者已将相关权利专有授权给网站,那么未经网站许可的摘取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对网站合法权益的侵害。实务操作中,转载者应当事先取得作者或权利人的明确授权,并严格按照授权范围、方式使用作品。仅仅注明出处只能避免被认定为抄袭,但不能免除未经许可传播作品的法律责任。风险提示在于,很多转载者误以为标注来源即可合法使用,实际却面临停止侵害、删除内容、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甚至可能因情节严重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常见争议焦点包括:网站是否享有诉讼主体资格、转载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授权范围是否涵盖网络传播等,这些都需要结合具体证据和合同约定判断。
经作者同意转载杂志已发表文章是否侵权?
经作者同意将已在杂志上发表的文章在网站上进行发表,并注明杂志名称和作者姓名,一般情况下不构成侵权,因为作者作为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各项权利,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杂志出版方如果仅享有出版发行权,而不享有专有出版权,或者没有从作者处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明确授权,那么作者完全有权自行许可网站发表其作品。网站只要取得了作者的有效许可,并且按照约定署名、标注出处,就属于合法使用。但需要特别注意一个例外情形:如果出版社与该作者签订了专有出版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作者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授予出版社行使,则出版社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包括网络传播在内的专有使用权。此时,作者无权再次许可网站使用同一作品,网站即使获得作者同意,也可能因侵犯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而面临法律纠纷。实务操作中,网站运营者不能只凭作者的口头同意就径行转载,最好要求作者提供其与出版社之间的出版合同或授权书,以确认作者是否仍保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合同中应当明确授权范围、期限、地域、使用方式、是否独占等关键条款,避免未来发生争议。风险提示在于,实践中经常出现作者已经将全部网络传播权利独家授权给出版社,却仍然允诺网站免费使用,导致网站被出版社追责,而网站不得不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不利后果。常见争议焦点包括专有出版权是否涵盖网络传播、作者许可与出版社许可以何者为准、网站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等,法院会结合合同文本、交易习惯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综合认定。
网站未署名转载已发表文章作者能否追责?
网站摘取作者已在杂志上发表的文章,却不注明作者姓名和出处,这一行为明显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具体而言,作者至少享有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署名权是作者表明自己作者身份并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网站转载时未署名,既剥夺了作者的署名资格,也造成读者无法识别作品来源,直接构成对作者人身权利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方面,未经作者许可将作品上传至网站供公众访问,无论是否署名,都构成对这项财产权利的侵犯。获得报酬权体现在作者本可以通过授权许可获取经济收益,而网站擅自使用且未支付报酬,使得作者的预期利益落空。此外,如果转载行为同时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例如随意删改、拼接,还可能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完全有权追究网站的法律责任,具体可以要求网站停止侵害、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实务操作中,作者应当注意保存权利归属证据,包括作品原稿、发表刊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同时通过网页截图、时间戳或公证方式固定侵权证据。维权路径可以选择先向网站发送通知要求删除,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风险提示在于,网站可能以转载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或者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为由抗辩,但网络环境下的转载原则上不属于法定许可情形,且未署名更谈不上来源合法性,因此抗辩很难成立。常见争议焦点包括作者与杂志社之间的权利归属约定、网站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等。对于作者而言,及时维权不仅能获得经济补偿,也有助于制止侵权行为的持续扩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