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法人代表负刑事责任吗?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形下法定代表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进行专业解答。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法律实践中遵循行为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若未参与、不知情且未纵容,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实务中对知情与参与的界限界定较为复杂,法定代表人需高度警惕,防范因授权不当或管理疏漏而卷入法律风险。文章为企业管理者厘清了刑事风险边界并提供实务警示。

法律桥网友aju9613咨询:我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一,担任法人代表兼董事长,基本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总经理由另外一位股东担任。法人代表授权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运营。现发现总经理有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行为(由供应商开出该发票)且数额较大。请问若被查出,我负有刑事责任吗?若有,占多大比例?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我们国家的刑法是行为人负责制,即由对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人员承担责任,你只要没有参与一般不会承担责任,但实践中对是否参与、是否知情、是否纵容等区分界限并不是特别清晰,应值得你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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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12 22:39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我国刑法在责任承担上遵循行为人负责制,即由对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人员承担责任。因此,法定代表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核心在于其是否参与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如果法定代表人仅是挂名或授权他人全权负责公司运营,且确实没有参与虚开发票的策划、实施或决策,一般不会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参与、是否知情、是否纵容等情节的区分界限并不是特别清晰。如果法定代表人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存在明知公司虚开发票而默许、纵容的情况,则可能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因此,法定代表人不能仅仅因为不参与日常管理就完全免责,必须保持高度警惕,确保公司财务和税务操作的合法合规。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主要包括四种具体的客观行为表现。第一是为他人虚开,即行为人本人没有实际交易,却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是为自己虚开,即行为人为自己开具不实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第三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即行为人要求或授意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本案中总经理由供应商开出该发票即属于此类情形;第四是介绍他人虚开,即在虚开发票的双方之间进行牵线搭桥、撮合交易的行为。只要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且达到法定数额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对于企业而言,无论是主动开具还是被动接受不实的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均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必须严格审查发票的真实性与业务的一致性,杜绝任何形式的虚开行为,避免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同时也防止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陷入刑事追责的泥潭。

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如何防范虚开发票的刑事风险?

虽然我国刑法实行行为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若未参与虚开发票一般不担责,但实务中对知情与纵容的界定往往较为模糊,法定代表人仍需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刑事风险。首先,法定代表人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财务内控制度,明确各管理层的权限与职责,不能简单以全权授权为由放弃监督。其次,应定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税务申报情况进行审计和审查,特别是针对大额进项税额抵扣的发票,要核实其背后是否有真实的交易基础,如合同、资金流水、货物交付凭证等。再次,一旦发现公司管理层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纠正,必要时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切忌包庇或纵容,否则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最后,法定代表人应加强对税法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对于授权范围内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要有清晰的认知,确保在放权与控权之间找到平衡,从而有效隔离个人刑事责任与单位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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