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muziwzs咨询:转让拥有公司30%股份,解除与股东的合作关系,股份应该如何界定,公司未收款及公司有形资产也应该按比例进行转让分配吗?谢谢!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资产可以评估定价,股权转让价格也可以协商确定。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如果你的意思是想强制要求持有贵公司30%股份的某一股东退出公司,可能在法律上有些障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对其股份的支配权,同时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的权利,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否则公司无法强制要求某一股东退出公司。当然,股东自主决定转让其股份的,不在限制范围内。
如果是转让股份的,对于股份转让的价格,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参考经评估的公司净资产来确定每股价格,评估包括公司的有形无形资产、长短期负债、应收款等等公司名下的资产及负债。
如果最终还是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从经营权、决策权等角度曲线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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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股份转让其价值应该如何界定?未收款及公司有形资产也应该按比例进行转让吗?”,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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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份转让价格如何确定?
股份转让价格的确定在法律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则,首先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如果协商不成,实务中通常以经评估的公司净资产作为参考基准,即按照转让比例对应公司净资产份额计算每股价格。评估范围不仅包括有形资产如设备、房产、存货等,还包括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商誉等,同时必须考虑公司的债权债务,例如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长短期贷款等。因为股权价值本质上是对公司整体资产减去负债后剩余权益的份额,所以公司的未收款属于债权资产,应当纳入评估范围,并随股权转让按比例体现其价值。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有形资产并不直接按比例分配给股东,而是通过股权价值间接反映。此外,如果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盈利能力或发展前景,转让价格可能高于净资产;反之可能低于净资产。因此,转让价格的最终确定应综合考虑资产状况、盈利能力、市场环境等因素。在实务操作中,建议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以避免因价格争议引发纠纷。同时,转让价格还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若有特别约定则从其约定。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还需遵守股东优先购买权等限制性规则,确保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未收款是否按比例随股份转让?
公司未收款即应收账款,属于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在股权转让中并不直接按比例分配给出让方或受让方,而是通过影响股权转让价格来体现其价值。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转让的是股权而不是公司财产,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公司法人。因此,未收款作为公司债权,其权益归公司所有,股东无权直接分割。但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必须将未收款纳入公司净资产评估范围。如果公司对外享有大量应收款而未收回,则公司净资产相应增加,股权价值也会提高;反之,如果存在大量坏账或回收风险,评估时可能需要计提减值,从而降低股权价值。实务中,受让方在尽职调查时应重点关注应收账款的账龄、债务人信用状况、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以合理评估其可回收性。转让方则应当如实披露应收款的相关信息,否则可能构成欺诈或重大误解,导致转让协议被撤销或产生赔偿责任。此外,转让协议中可以对应收款的归属和风险作出特别约定,例如约定转让后一定期限内收回的款项归原股东所有,或由受让方承担坏账风险。这些安排需在协议中写明,以避免后续争议。总之,未收款不直接按比例转让,但会通过估值机制间接影响对价。
能否强制股东退出公司?
原则上不能强制要求股东退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否则公司或股东无权单方面剥夺他人的股东资格。法律允许的股东退出路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回购、减资以及司法解散等特定情形。股权转让需要股东本人自愿,若股东拒绝转让,则无法强制。公司回购则受到严格限制,仅在公司特定事项决议时股东投反对票等法定情形下可以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减资需要股东会决议及债权人程序,也不能针对个别股东。司法解散则需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等条件,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因此,如果只是想解除与小股东的合作关系,首先应查看公司章程是否包含强制退出或股权回购条款。若章程没有规定,则只能通过协商促使对方自愿转让。协商时可以提供合理的对价,或采取其他商业安排。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从公司治理角度调整股东权利义务,例如修改公司章程、调整董事会构成、控制表决权安排等,从而影响其决策参与权,使其或主动退出。但这些操作需谨慎,避免违反资本多数决滥用原则。实务中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设计合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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