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see-Cq咨询:我2001年与另一同学在城市D共同出资30万开了一家合伙有限公司,他出资21万占70%股份,我出9万占30%。在共同经营到2003年,由于公司业务始终上不去我有了离开公司的想法,并在另一见证人的见证下将公司的所有运营全权交由同学管理,但仍保留股东的身份,我回到了城市Q。回到Q后最初我还经常打打电话询问一下在城市D的公司的情况,但由于Q离D也还有一定距离,因此到后来我因忙于自己的事情而逐渐淡忘了这些事情,直到现在已接近3年未去管公司的情况了,跟那位合伙的同学就几乎断了联系。最近才想起应该把这事了结一下了,想退出公司,因此现想先求教各位大律师朋友我应该怎么着手去办,但以下情况需说明:
1、当初注册时的出资证明以及相应的手续现我都保存的有;
2、由于当初业务不好,为了公司运转同学又私人拿出了几笔资金,但未办任何手续;
3、最近了解到同学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另一城市万注册了一家分公司;
4、我现在对公司经营成了什么样以及财务还有其它情况已完全不了解了。
尽请各位伸出援助之手,帮我分析一条出路,去要回我应有的权利。谢谢!
上海Sxgujing律师解答:1、还是建议你在公司所在地聘请一名律师具体操作吧。2、你作为股东,有权查账;不可以退股,但可以转让股份。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建议你先了解清楚公司现状,你目前仍是公司股东,仍有股东一切权利。
see-Cq再咨询:如果要解散公司,而公司资不抵债,那欠别人的款项如何办?
上海Sxgujing:律师解答:公司是有限责任,以公司的现有资产偿还公司债务,如果股东出资不足,股东还应当补足出资,解散公司需要专业的清算、破产操作。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两人合资成立公司,一股东多年没有参与经营,现在想退股,该怎么办?”,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多年未参与经营,想退出公司应该怎么办?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原则上不能直接要求公司退还出资即退股,但法律为股东提供了退出公司的合法路径。首先,股东可以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这是最常见且操作相对简便的退出方式。在转让股权前,建议股东先行使知情权,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全面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资产情况,以便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其次,如果其他股东既不愿意受让股权,也不同意向第三人转让,且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此外,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在本案中,该股东虽多年未参与经营,但股东身份并未丧失,仍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建议先聘请专业律师协助调查公司现状,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退出方案。
股东长期未参与经营,是否仍享有查账等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不因股东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而丧失或减损。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股东自出资成为公司股东之日起,即依法享有包括知情权、表决权、收益分配权等在内的全部股东权利,即使股东长期未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其股东身份和权利依然完整存在。知情权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同时也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在本案情形中,该股东虽自2003年起逐渐脱离公司经营且近三年未过问公司事务,但其股东资格并未被依法剥夺或注销,因此完全有权向公司提出查阅财务账簿的书面请求。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知情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应当具有正当目的,公司若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于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建议该股东在行使权利前先咨询专业律师,准备好相关出资证明和股东身份文件,依法有序地行使权利。
若公司资不抵债,解散公司后债务如何处理?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原则,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公司制度的核心基石。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应当先以公司现有资产偿还公司债务,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由破产管理人依法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理、评估、变价和分配。对于股东而言,如果股东已经足额缴纳了出资,则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额外的个人责任;但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足、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等情形,则应当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在本案中,该股东出资9万元占30%股份,若已足额缴纳出资,原则上无需对公司超出其出资额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其同学在公司运营期间以个人资金注入公司的行为,若未办理任何正式手续,可能产生股东借款或追加投资的争议,需要在清算时予以厘清。此外,同学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注册分公司的行为,也可能涉及损害股东利益的争议。解散清算涉及公告债权人、资产清查、债务登记、剩余财产分配等多个复杂环节,必须依法进行,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全程参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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