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信息网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摘要 本文概括了北京市人才信息网络市场的管理规范,明确了利用网络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准入资质、监管体系及行为准则。核心要点包括:从事相关服务必须取得许可证与登记证,且需具备技术条件、安全制度及独立域名;服务内容涵盖信息发布、招聘应聘与测评等;经营中须严格审查信息真实性、合法性,严禁虚假宣传及抄袭剽窃他人信息;登记事项变更或终止需依法办理手续。该办法为网络人才中介机构提供了合规指引,对规范市场秩序、防范信息安全风险及不正当竞争具有重要实务价值。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才信息网络市场主体的行为,保护人才信息网络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信息网络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暂行办法》和国家及该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向上网用户提供人才市场中介服务和其它人事人才服务的活动以及相应的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是本市人才信息网络市场的主管部门。 区、县人事局依照《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信息网络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和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经营者主体资格注册、网站备案登记及经营行为和网络信息服务的资质、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已取得《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人才信息网络市场服务活动,应向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备案登记,领取《北京市人才信息网络市场服务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无《许可证》的信息网络机构,开展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市场服务业务(代理已取得《许可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发布人才招聘应聘信息的除外),须依照有关规定申办《许可证》和《登记证》。


未取得《许可证》和《登记证》的各类信息网络机构,不得从事或兼营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性业务。


第六条 申办《登记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从事人才信息网络服务活动的能力和相关技术条件;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并拥有独立的网站域名。


第七条 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登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登记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八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信息网络机构经核准可以开展以下人才信息网络市场服务业务;


(一)收集、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二)开展人才流动咨询服务;


(三)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才提供招聘应聘服务;


(四)开展人才素质测评、智力开发服务;


(五)人才培训服务;


(六)开展人事人才论坛;


(七)发布人事人才政策及其动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人才服务业务。


第九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取得《登记证》后,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电子备案登记标识上公布《登记证》编号标识和有关登记事项。


第十条 利用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发布人事人才信息,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进行审查;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抄袭、剽窃、盗用、复制其它网站自行制作(设计)的页面和发布的人事人才信息。


第十一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人才信息网络市场服务,可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本市鼓励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合法吸引、使用境内外风险资金,发展首都人才信息网络市场。


第十二条 取得《登记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终止人才信息网络市场服务活动的,应及时向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撤消其电子标识上公布的《登记证》编号标识及其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无《许可证》的信息网络机构发布人才招聘洽谈会和人才招聘启事,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提供人才招聘洽谈会的主办单位和招聘单位经市人事局批准的文件;未经批准的人才招聘洽谈会和人才招聘活动,不得为其发布启事。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人才信息网络市场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从事人才信息网络市场服务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证》,逾期未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人才信息网络市场服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工商局、市信息办解释。

最后编辑于:2024-04-22 10:37

常见法律问题

开展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需要具备哪些资质条件?

开展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必须取得双重资质,即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与人才信息网络市场服务登记证。对于已经取得许可证的传统中介机构,若要在网络上开展服务,需另行备案领取登记证;若原本是无许可证的信息网络机构想要开展或兼营此类业务,则必须同时申办上述两证,唯一例外是仅代理已有许可证的机构发布信息。申办登记证还需满足三大实质条件:一是具备从事网络服务的能力与相关技术条件,确保线上服务稳定可靠;二是必须建立并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及措施,防范数据泄露等安全风险;三是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并拥有独立的网站域名,以明确责任主体。未取得双证的机构严禁从事相关业务,否则将面临处罚。实务中,企业应首先核查自身是否具备相关技术与安全资质,再依法申请许可证与登记证,切勿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人才信息网络服务机构在信息发布方面有哪些合规义务与禁止行为?

人才信息网络服务机构在信息发布方面承担严格的审查与合规义务。一方面,机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所发布的人事人才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时效性进行全面审查,确保信息源可靠、内容真实有效。另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了多项禁止行为:首先,严禁提供虚假信息或进行虚假宣传,防止误导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其次,严禁抄袭、剽窃、盗用或复制其他网站自行制作设计的页面及发布的人才信息,这既是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也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体现。此外,对于无许可证的网络机构发布人才招聘洽谈会或招聘启事,必须要求提供人事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未经批准的招聘活动一律不得为其发布信息。实务中,信息审查不严与侵权抄袭是常见争议焦点,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审核机制与版权隔离机制,防范因虚假信息或侵权行为引发的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风险。

取得登记证后机构在变更与注销程序上有何要求?

取得人才信息网络市场服务登记证后,机构在运营过程中的变更与注销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以确保监管的连续性与信息的准确性。当机构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必须在变化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才市场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确保公示信息与实际状况一致。若机构决定终止人才信息网络市场服务活动,则必须及时向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登记证。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撤销其电子备案登记标识上公布的登记证编号及相关内容,实现线上线下的同步清理。实务操作中,企业常因忽视变更时限而面临合规风险,或者停业后未及时办理注销导致证照异常。因此,机构应建立证照动态管理台账,一旦发生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变更或决定停止相关业务,应立即启动行政申报程序,避免因程序违规受到监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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