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01.1.4,某外贸局与刘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外贸局将其所属的外贸进出口公司租赁给刘某经营,每年租金8万元,每年元月15曰、6月15曰各交4万元,自主经营,亏损自负,国有资产须保值,如违约另一方可终止合同。该合同履行到7月30日,刘某欠租金4万元,外贸局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给付租金。法庭上,合同是否有效成为争议焦点。请问:
1.外贸进出口公司能租赁给个人经营?
2.合同效力?
3.法律条文?
盼赐教!
答:
外贸进出口公司可以租赁给个人经营。参考《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
按照本条例规定承租经营企业的为承租方。
承租方可以采取下列形式承租经营企业:
(一)一个人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个人承租);
(二)二至五人合伙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伙承租);
(三)本企业全体职工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全员承租);
(四)一个企业承租经营另一个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租);
(五)国家允许的其他租赁经营形式。
该条例明确个人可以承租小型工业企业。
此外,财政部《关于国营小型商业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或个人租赁经营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明确个人可以承租小型商业企业。外贸公司也是商业企业的一种,当然,我国将内贸与外贸严格分开。但结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个人承租外贸公司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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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贸进出口公司能否租赁给个人经营?
外贸进出口公司可以租赁给个人经营。从我国法律政策体系来看,企业租赁经营是国有企业改革中常见的经营方式,相关行政法规明确允许个人承租经营企业。根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的有关规定,承租方可以采取个人承租、合伙承租、全员承租、企业承租等多种形式,其中个人承租即由一个自然人承租经营企业,属于被明确认可的合法形式。此外,财政部门关于国营小型商业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或个人租赁经营的财务规定,也明确个人可以承租小型商业企业。外贸进出口公司本质上属于商业企业的一种,虽然我国长期将内贸与外贸分开管理,但这并不构成禁止个人承租外贸企业的法律障碍。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租赁经营应当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租人须按照合同约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出租方对国有资产安全的监督。若涉及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等行业准入问题,还需符合相应的行政管理要求,但这属于经营资质层面的问题,不影响租赁经营合同本身的合法性认定。
个人承租外贸公司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个人承租外贸公司的租赁经营合同,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判断合同效力的核心标准在于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个人承租外贸公司并不落入上述任何一种无效情形。首先,企业租赁经营有明确的法规政策依据,个人承租是被允许的承租形式;其次,外贸公司属于商业企业,个人承租商业企业同样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支持;再次,虽然我国对内贸与外贸实行分口管理,但并无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个人租赁经营外贸企业。实务中认定此类合同效力时,法院通常还会审查合同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租金约定是否合理、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国有资产是否得到妥善保护等因素。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使履行过程中出现欠租等违约行为,也只是违约责任问题,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认定。
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方如何维权?
在租赁经营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承租人拖欠租金构成违约,出租方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以本案为例,合同约定每年租金八万元,分两次各付四万元,并明确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终止合同。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四万元,已构成违约,出租方外贸局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主张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实务操作中,出租方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及时固定证据,包括租赁合同文本、租金支付凭证、催款通知、往来函件等,形成完整证据链;第二,在起诉前可向承租人发出书面催告,明确欠租金额与履行期限,为诉讼做好准备;第三,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通常包括解除合同、支付欠付租金、返还租赁经营的企业资产、赔偿相应损失等;第四,若合同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特别约定,还应核查租赁期间国有资产状况,必要时申请审计评估。需要提醒的是,合同解除后还涉及企业经营权交接、债权债务清理、职工安置等后续问题,出租方应提前制定方案,避免产生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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