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职能,合理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根据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等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时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上述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六、军事法院管辖军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参照当地同级地方人民法院的标准执行。
七、本通知下发后,需要新增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将该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一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八、本通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九、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各地原标准执行。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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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高级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金额标准是什么?
根据通知,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案件,无论当事人住所地如何,均由高级法院一审管辖;二是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属于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也由高级法院管辖。这里的“以上”包括本数。这一标准旨在将重大复杂、影响范围广的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到高级法院审理,以强化其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职能。实务中,当事人起诉时需准确计算诉讼标的额,并核实对方当事人住所地及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以判断是否应向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若误向低层级法院起诉,可能被裁定移送或驳回,增加诉讼时间和成本。同时,高级法院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是强制性的,不能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规避。对于标的额低于该标准但案件重大疑难或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上级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或根据下级法院报请提级审理。
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需满足哪些条件?
并非所有基层法院都能管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只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才可受理。根据通知,这类基层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同时,对于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基层法院也可以管辖,但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意味着基层法院的管辖权限受到“标的额上限”和“当事人住所地”双重限制。实务中,原告在基层法院起诉前,应先查阅该基层法院是否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备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并核实案件类型是否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等特殊类型案件,即使标的额较低,基层法院也无权管辖,必须适用特别规定。此外,若案件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可管辖的上限,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起诉,否则可能被裁定移送,造成程序拖延。
如何确定涉外地当事人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法院?
确定涉外地当事人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法院,需要同时考虑诉讼标的额、当事人住所地以及案件特殊性质。根据通知,若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受诉高级法院辖区,或者案件属于涉外、涉港澳台的,则由高级法院管辖。若标的额在此标准以下,对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由经指定的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管辖,其中基层法院管辖的前提是标的额不超过其授权标准,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该基层法院所属的高院或中院辖区内。对于涉外地当事人(含境外当事人)的案件,即便标的额在基层法院可管辖的范围内,如果其住所地不在该基层法院所属辖区,则不能由该基层法院管辖,而应由中级法院管辖。实务中,判断“住所地不在其辖区”应以被告住所地为准,并结合原告住所地综合判断。此外,对于涉及专利等特殊类型案件,还需遵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特别管辖规定,例如专利纠纷案件由特定中院或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当事人起诉前应当梳理案件类型、标的额及各当事人住所地信息,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因管辖错误导致案件被移送或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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