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文为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通知,明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税收政策。核心内容包括:区内注册的租赁公司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25吨以上飞机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可享受增值税优惠;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后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按对应进口料件或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机器设备等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及法律明确不予免税的除外;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其他区域仍执行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该政策自自贸区挂牌之日起执行,旨在促进贸易便利化与产业升级。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政策,现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53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3]90号)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三、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四、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除上述进口税收政策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分别执行现行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

  本通知自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15日

最后编辑于:2018-08-27 22:51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自贸区飞机租赁增值税优惠条件是什么?

根据通知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该优惠的核心在于降低航空公司的租赁成本,促进航空运输业发展。实务操作中,租赁公司需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确保飞机购买行为的合规性,同时租赁合同应明确飞机用途为国内航空公司使用。风险提示方面,企业需注意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门槛条件,若飞机重量低于该标准则不适用;另外,租赁公司需完成海关备案、增值税减免申报等手续,确保优惠政策落地。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具体范围,以及租赁公司是否需实际持有飞机所有权后再出租,实践中需结合海关与税务部门的最新指引进行合规操作。

区内企业内销货物如何征税?

通知明确,对设在自贸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同时,根据企业申请,可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意味着企业可以选择两种关税计算方式:一是按生产该货物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即原材料)的关税税率和完税价格计税;二是按货物最终进入内地时的实际状态(即成品)的完税价格和税率计税。实务操作中,企业需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料件进口记录、生产加工记录等证明材料。风险提示:若企业选择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需注意成品关税税率可能高于料件税率,导致税负增加;反之,按料件计税可能更优惠,但需完整保存料件进口凭证。常见争议焦点在于企业能否灵活选择两种方式,以及海关对“对应进口料件”的认定标准,例如是否允许混合使用不同批次的料件。

哪些企业进口设备可享受免税?

通知规定,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自贸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这里的“生产企业”主要指从事制造、加工等工业活动的实体;“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包括为生产活动提供研发设计、物流、信息技术、金融服务等支持的企业。免税范围限于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且需满足“进口所需”的条件,即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实务操作中,企业需向海关申报免税进口,提供企业资质证明、设备用途说明等材料。风险提示: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如餐饮、零售、住宿)不适用免税,且即使属于生产性服务业,若进口的货物属于国家明确不予免税的品类(如小汽车、奢侈品等),仍需照章纳税。常见争议焦点在于企业是否被认定为“生产性服务业”,以及设备是否属于“所需”范围,需结合自贸区管委会的产业目录和海关自由裁量权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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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税收政策,明确了四项核心优惠:一是区内注册租赁公司购买空载重量25吨以上飞机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可享受增值税优惠;二是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后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按对应进口料件或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并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三是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机器设备等货物可予免税,生活性服务业及法定不予免税货物除外;四是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这些政策为自贸区内企业降低进口税负、优化供应链成本提供了明确指引,具有重要实务价值。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政策,现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53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3]90号)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三、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四、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除上述进口税收政策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分别执行现行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

  本通知自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15日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2:1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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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租赁公司购飞机有何税收优惠?

根据该通知规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可以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而言,该优惠参照了此前对进口飞机增值税调整的规则,即对符合条件的进口飞机,在进口环节增值税上给予减征或免征待遇。实务操作中,企业需注意以下要点:第一,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通常涉及民航局或商务部等部门的审批;第二,飞机的空载重量必须严格达到25吨以上,低于该标准不适用优惠;第三,租赁对象必须是国内航空公司,且实际用于国内航线运营;第四,需在进口时向海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申报适用优惠税率。风险提示方面,常见争议焦点在于:一是企业是否属于“国内租赁公司”的认定,尤其是项目子公司是否具备独立主体资格;二是空载重量的计算标准,需以飞机出厂技术参数为准,避免因计量方式不同导致争议;三是若租赁合同中途变更或终止,可能影响已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建议企业提前与海关、税务部门沟通,确保合规享受优惠。

内销货物按什么标准征收关税?

根据通知第二条规定,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应当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在关税方面,根据企业申请,可以试行选择按该内销货物所对应的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或者按该内销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这一政策为企业提供了灵活性,有助于降低税负。实务操作要点如下:第一,企业需在货物从自贸区“二线”进入内地时,主动向海关申报并申请选择关税计税方式;第二,若选择按对应进口料件征税,企业必须能够准确提供该内销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清单、数量、原产地及海关完税价格等资料,且料件与成品之间需有合理的对应关系,通常需要建立完善的台账和ERP系统;第三,若选择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则按货物出口时的税则归类及完税价格确定税率,适用于成品与料件税率差异较大或料件难以追溯的情形。风险提示:一是常见争议在于企业无法提供完整料件记录时,海关可能拒绝按料件征税方式;二是若企业选择按料件征税后,实际耗用与申报不符,可能面临补税及处罚;三是该政策属于试行,企业需关注后续是否有调整或废止通知。实务中,建议企业结合自身成本结构、料件种类及税率差异,提前测算两种方式的税负,择优选择,并保留完整单证备查。

哪些企业可享受进口设备免税待遇?

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需要注意,该免税待遇有明确的排除情形:一是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不能享受免税;二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货物,即使属于生产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也不得免税。实务操作中,企业需把握以下要点:第一,界定自身是否属于“生产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常见认定标准为:生产企业指在区内从事加工制造、产品组装等实体生产活动的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指为生产活动提供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仓储、信息技术服务等配套服务的企业,且需取得相应资质。第二,进口的货物必须为“所需的机器、设备”,即直接用于生产或服务运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办公用品、消耗品等。第三,企业需向海关提交进口申请,并附上企业营业执照、行业分类证明、进口设备用途说明等材料,由海关审核是否符合免税条件。风险提示:常见争议焦点在于生活性服务业与生产性服务业的边界模糊,例如餐饮、住宿、娱乐等企业明显属于生活性服务业,但部分兼具生产性功能的企业(如园区内配餐企业为员工提供工作餐)可能被重新认定。此外,对于“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通常包括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旧机电产品等,需提前查询相关目录。建议企业在进口前向海关申请预裁定,避免因归类错误导致补税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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