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严重亏损,一股东欲关掉公司,另一个股东不同意,怎样处理?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有限公司股东分歧导致经营僵局的问题,提供了两条法律解决路径:一是持股80%的控股股东可依法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解散公司决议,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即可启动清算注销程序;二是若股东欲退出,可寻找第三方受让股权,合作伙伴既不购买也不同意转让时,法律允许向第三方转让。文章强调清算与破产的区别,指出常规解散无需经法院,为陷入亏损的公司股东指明合规退出途径。

昆虫下班了咨询:3年前我和人一起成立了一个有限公司,我占80%,他占20%。但是今年经营特别不好,已经亏损100多万,我想关掉公司,破产清算。但是他就是不同意关闭,我说把股份都转让给他,他也不要,我让他另找人合作,我的股份转给第三人,他也不同意。因为公司主要是我在经营运作,自己已经贴进很多钱,实在不想扩大损失了。我有什么办法可以结束公司哪?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根据法律,如果你找到了第三人愿意购买你的股份,那么你可以向你的合作伙伴提出要不由他购买你的股份,要不你就将股份转让给该第三人。如果你的伙伴不同意你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那么他应当购买,如果他不购买,那么你就可以出卖给第三人。另根据法律,公司的解散清算,除非特别约定,只要占公司股权2/3以上的股东同意,即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现在你的股份是80%,因此一般来说,你就可以决定公司解散。你提出召开股东会,并且提出解散公司决议,你的伙伴不同意,但是你同意就可以令该决议生效。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完毕,然后办理注销手续。最后,清算不同于破产,只要按照上述操作,解散公司即可以进入清算程序,不需要经过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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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08 22:39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持股80%的股东能否单方决定解散公司?

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持有80%股权的大股东已经远超三分之二门槛,因此有权在召开股东会时提出解散议案,即使另一股东明确反对,只要大股东投赞成票,该解散决议即可依法生效。实务操作上,大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程序,提前通知另一股东参加股东会,并形成书面股东会决议,载明解散公司事项。决议通过后,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等。清算结束后,需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办理公司注销登记。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股东会决议程序必须合法,否则可能因程序瑕疵被法院撤销或确认不成立。此外,若公司章程对解散决议有更高比例要求,则须遵守章程约定。在实际纠纷中,建议大股东在作出解散决议前,书面通知小股东并保留送达证据,同时聘请专业律师审核决议文件,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解散无效或引发赔偿诉讼。

小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时大股东如何退出?

当大股东希望退出公司而小股东既不同意收购股权,又反对向第三方转让时,法律给予了明确出路。根据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法律同时设置了视为同意的机制: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案中,大股东持股80%,小股东持股20%,大股东只要找到合格的第三方受让人,并向小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转让事宜及同等条件。如果小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购买,也不明确同意,则法律自动视为其同意转让,大股东即可顺利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实务中,大股东务必通过可留痕的方式(如EMS、公证送达)向小股东送达转让通知,并在通知中载明受让方信息、转让价格、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以证明已履行法定程序。同时,需要注意章程可能对股权转让另有特别规定,例如限制转让或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若章程有特殊约定,应优先按章程执行。此外,股权转让后仍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若小股东拒不配合,大股东可凭股东会决议或法院确认判决单方申请变更。此路径相比解散清算更为温和,且能保留公司继续经营。

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有何不同?

两者性质、程序和法律后果截然不同。解散清算是公司基于股东会决议、章程约定或法定事由而终止经营后,依照公司法自行组织的清算程序,其前提是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虽然资不抵债但债权人愿意配合协商。股东会通过解散决议后,公司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负责清理资产、追收债权、偿还债务、处理未了结业务,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清算结束后将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申请注销登记,公司人格就此消灭。解散清算不需要向法院申请,完全由公司内部完成,效率高、成本低,适合股东自主决策的退出场景。而破产清算适用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此时股东不得自行处置公司财产,必须向法院申请破产,由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管理人将依法定顺序在债权人之间分配破产财产,程序复杂、周期长,且公司控制权会转移给管理人,股东将丧失自主处置权。本案中,公司亏损100多万,但并不意味着一定资不抵债,还需要综合评估资产负债情况。如果公司资产总额仍高于负债(例如有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则完全可以通过解散清算有序退出。但若确认债务已远超资产且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避免股东自行清算可能被债权人申请撤销或追究清算责任,建议考虑依法申请破产。实务中,股东应在作出决议前委托审计机构进行财务核查,准确判断公司偿付能力,从而选择正确的清算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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