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明天0813咨询:公司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了帐户并购买了上亿元国债,现在该证券公司被接管清理,但是公司购买的国债早已被证券公司挪用。
按四部委发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保证金收购意见],机构投资者被挪用的证券不在收购范围。那么,按照该证券公司行政清理工作组的公告要去申报债权登记。是不是可以认为列入了清算财产?同时,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证券法]第139条: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在证券公司托管期间,按法院的三暂缓原则,如何依照新证券法主张权利?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该证券公司目前被托管,交由托管组(清理工作组)来处理,贵公司所购买的国债为贵公司的财产,可以向托管组(清理工作组)提出要求返还财产。若托管组无法返还,则可由托管组作确认登记手续。这样,当该公司进入撤销清算或破产程序,则贵公司要求返还财产的请求可以得到认可,并由法院或撤销该证券公司的国家机关依照清算程序予以解决。证券公司挪用涉及客户资金的很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若该证券公司为国有则很可能涉及到国家公务人员犯罪,可向检察院举报;若非国有则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通过刑事途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也有利于查清本案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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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投资者的国债被挪用,但券商已被托管,法院规定“三暂缓”,投资者如何维护权利?”,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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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证券发行有哪些法律要求?
证券发行法律要求:1)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义务;2)发行条件合规;3)中介机构尽职调查;4)投资者保护措施;5)持续信息披露义务。违反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企业破产重整有哪些法律程序?
破产重整程序:1)向法院申请重整;2)指定管理人;3)制定重整计划;4)债权人会议表决;5)法院批准执行。重整期间债务人可继续经营,但受管理人监督。
投资并购中如何进行尽职调查?
投资并购尽职调查应涵盖以下方面:1)法律尽职调查——核查目标公司的设立及存续、股权结构、重大合同、知识产权、诉讼仲裁、劳动用工、合规经营等情况;2)财务尽职调查——审查财务报表、资产负债、收入结构、关联交易、税务合规等;3)商业尽职调查——分析行业前景、市场竞争、商业模式、客户供应商集中度等。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和会计师共同进行,重点关注隐性债务、或有负债、知识产权权属瑕疵、劳动用工风险等潜在隐患。杨律师团队在投资并购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可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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