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ttssyytt咨询:我们公司是水电局控股(水电局及其下面的各科室总出资占80%,另有两个个人股东)的下面的一个注册资金为50万的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是水电局的局长,公司自成立5年以来一直是亏损,但去年已扭亏部分,现在当官的想把公司给清算注销了。(我是半路接任总经理,和他关系不好,我想继续经营)。想问:
1、局长既是我公司董事长,又是最大股东,他一句话公司就会被清算,对吧?
2、水电局是属于国有企业,如公司清算,这属于国有股退出吗?
3、现还没改制,在改制前清算完,如果我想继续经营此公司,要怎么做呢?
4、如改制时清算完,我想继续经营此公司,又要怎么做呢?
5、如是公司被清算注销,我们是否可申请同样的公司名,原公司总经理能否任新公司法人代表。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如果水电局(包括下属科室)决定解散并清算公司,那么公司可以因此而被解散清算。因为他们所占的股份为80%(已经超过2/3的总股份),可以作出有效的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2、如果公司清算,那么公司就不复存在,不应理解为国有股退出。“国有股退出”可以理解为水电局(包括下属科室)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人或者其他股东。
3、如果水电局(包括下属科室)想退出,那么可以由其他人出资购买他们的股份,或者由其他两个个人股东来出资购买他们的股份,这样可以完成一个“改制”的过程,公司可以保留,国有股可以顺利退出;但是如果公司走了清算的程序,那么清算完毕,公司就不再存在了,你就无所谓继续经营该公司了。
4、问题的答案见上面第2点。
5、如果公司清算注销了,你们可以同样的名字申请登记成立新的公司,原公司总经理如果到新公司中担任总经理或董事长,可以任新公司法人代表。
再请教:原股东(两个个人股东)是有优先权购买转让出来的股份吧?如他们两股东愿意出资买完,法律允许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如果水电局(包括下属科室)想退出,在转让股份时,可以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两个个人股东,也可以全部转让给其他人(由其他人替代水电局而成为股东),如果两个个人股东、其他人都想得到水电局的股份,那么在双方出价相等的情况下两个个人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两个个人股东都希望获得水电局的全部股份,应当对购买的比例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两个个人股东所占的股权比例来分别受让)。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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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控股股东能否单方决定清算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属于股东会决议事项,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控股股东虽然持股比例较高,但并不能仅凭其个人意见直接解散公司,而是需要通过召开股东会并形成有效决议。在本案中,水电局及其下属科室合计持股80%,已超过三分之二,因此可以依据法定程序作出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但需注意,决议必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并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果控股股东未履行合法程序,直接以个人意志代替股东会决议,该解散行为可能因程序违法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此外,公司是否亏损并非解散的法定前提,即使公司扭亏为盈,控股股东仍可基于商业判断行使表决权。其他股东若认为解散决议损害其利益,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除非存在恶意侵害行为,否则司法实践中通常尊重公司自治。因此,控股股东实际上可以通过控制股东会表决权达到解散公司的目的,但必须走完合法的内部决策和清算程序,否则相关股东可主张权利救济。
国有股退出的合法方式有哪些?
国有股退出是指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主体,从而退出对公司的出资和控制。法律上,国有股退出的主要方式是股权转让,包括向现有股东转让、向外部投资者转让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让。需要强调的是,公司清算注销不属于国有股退出,因为清算意味着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国有股东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也随之终止,但并非通过交易方式退出。实践中,国有股退出需遵循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通常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以确保交易公允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于有限公司而言,国有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愿意全部受让,则国有股可以顺利完成内部退出;如果无人受让或部分受让,可以对外转让。本案中,水电局作为国有股东,若想退出,可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两个个人股东或外部第三方,但需依法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此外,国有股退出还需要考虑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等配套问题,避免因退出程序不当引发法律纠纷。
公司注销后能否重新申请相同名称?
公司清算注销后,其法人资格消灭,原公司名称在法定期限内通常处于被保留或受限制状态。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注销登记后,其名称一般不再被核准使用,但不同地区和登记机关可能存在一定期限的限制。实务中,原公司总经理如果希望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可以与其他股东或新投资者共同设立一家新公司,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与原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名称。但能否成功核准,取决于新公司名称是否与当地同行业其他企业重名,以及是否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的禁止性规定。此外,需注意原公司注销时若存在未清偿的债务或未了结的诉讼,新公司不应承继原公司债务,否则可能被债权人依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责任。原公司总经理可以担任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新公司的设立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制定章程、缴付出资、办理登记等。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如果新公司与原公司从事完全相同业务,且原公司注销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可能认定新公司系原公司的继续,从而要求新公司承担原公司债务。因此,建议在注销前妥善处理债权债务,确保清算程序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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