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持股会能否受让国有股的股权?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程序怎样?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会受让子公司国有股权的法律问题,结合实务案例进行解答。核心要点包括:职工持股会因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作为受让国有股权的主体,需由职工作为合同签约方;国有股权转让需履行内部审批及国资监管程序,或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转让价格须经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后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只要程序合法、价格公允,即便项目后期盈利,也不构成侵占国有资产。文章为国有企业职工参与股权受让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具有较强实务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wh5188求教:A国有独资企业(主业专营烟叶销售),05年投资成立了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A国有企业出资600万元,B国有企业出资350万元,C国有企业出资50万元,B、C企业系A企业控股子公司,房地产公司成立时B公司无资金,于时向A公司借款出资,B公司从房地产公司借款350万元还给了A公司,现房地产公司有一项目在开发,项目预期利润未知),B公司又无能力补足出资额,A公司职工想以职工持股会明义[每个职工不分职务高低出资额相同]受让房地产公司中B企业的全部股权,是否有法律上障碍?若持股会受让B企业在房地产公司中的全部股权,受让价以什么基础确定合规,有没有侵占国有资产之嫌?若持股会受让B企业在房地产公司中的全部股权,受让价为360万元,将来若项目开发完以后,净利润为500万元,则出让价偏低,有没有侵占国有资产之嫌?
最好有相关文件做为依据,不要求具体文号,只要提纲挈领就行,谢谢!注:国办发[2005]57号文件把烟草企业全部划归中国烟草总公司管理,改变了以前财政部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双重管理的局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首先涉及到的问题是能否以A企业的职工持股会的名义来受让B企业的股权,因为职工持股会的性质是企业内部的团体,乃持有所在企业的股权,由于从2000年起,国家民政部门已经停止了办理职工持股会的登记手续,职工持股会已不再登记为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故此,不具备签订合同、受让B企业持有的房产公司的股权的资格。操作上只能采取变通方法,例如:在对外宣传上可以“职工持股会”的名义,例如报批;但是签订合同的时候,所有参与股权转让的职工作为合同一方主体。
2、转让的审批程序:B企业的股权转让事宜,应当报A企业同意;B企业的股权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转让,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如果不通过协议的方式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包括拍卖、招标的方式,职工持股会只能参与竞拍或者投标)。
3、转让的价格的确定程序:应当组织清产核资,并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以评估价作为转让价的参考依据。
4、转让价格按照上面(2)及(3)点所述的流程进行,则其程序合法,公司以后盈利不会产生有关侵占国有资产之嫌,况且还有亏损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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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17 23:08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职工持股会能否受让国有股权?

职工持股会不能直接受让国有股权。根据现行法律政策,职工持股会的性质是企业内部团体,其设立初衷是持有本企业的股权。但自2000年起,民政部门已停止办理职工持股会的法人登记,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没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不能以自身名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也就无法合法受让国有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实务中若职工希望受让国有股权,应当采取变通方式:即由参与受让的全体职工作为共同受让人,以职工个人名义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对外宣传或内部申报程序中,可暂以职工持股会名义进行,但所有法律文件上的签约主体必须是职工本人。此外,还需注意职工持股会可能涉及职工人数较多,应当推选代表人参与具体签约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确保授权委托文件完备,以避免因主体不适格导致转让无效的风险。建议企业在操作前咨询专业律师,并结合地方国资监管要求设计合规方案。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程序是什么?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可能导致转让无效或引发国有资产流失责任。首先,转让方应当征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其次,转让国有股权应当进行清产核资,核实企业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在审计基础上,必须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报国资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作为确定转让底价的重要参考。再次,股权转让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通过挂牌征集受让方,采用拍卖、招投标或协议转让等方式确定受让方;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协议转让,须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准。最后,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应按规定办理产权交割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整个过程中应保留完整书面记录,确保程序合规、价格公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如何确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以避免侵占国有资产?

确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核心是确保程序合法、价格公允。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转让国有股权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不得以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具体操作流程为:第一步,组织清产核资,全面清查企业资产和负债,编制相关财务报表;第二步,委托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方及标的企业进行审计,以核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第三步,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股权进行评估,评估方法通常包括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应结合项目实际选择最能公允体现股权价值的方法;第四步,将评估报告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并以此为基础在产权交易市场确定挂牌底价。如果职工持股会(或职工个人)受让股权,其受让价不得显著低于评估值。本案中若受让价为360万元,而项目未来可能盈利500万元,只要评估程序合法、转让时点无隐瞒资产或利润等行为,按照评估价转让即为合规,不构成侵占国有资产。但需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或低估国有资产的情形,否则可能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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