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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诉搜狐侵权案一审判决 2002年12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新浪)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搜狐)侵权一案出具了(2002)二中民初字第1754号判决书。
境外软件所有人一审获赔人民币50万元 本案中,原告迪斯克瑞特逻辑有限公司是FLAME软件的版权所有人,为加拿大籍公司。2001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未经授权,即在电脑中安装一套FLAME软件,用于产品制作、开发设计,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100 余万元。
商标及著作权侵权成立 "皇城老妈"一审获赔17万 2002年11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成都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皇蓉老妈火锅店侵犯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纠纷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皇蓉老妈"侵权成立,判决"皇蓉老妈"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7万元。
"恒升""恒生"商标争议法院终审有定论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的诉讼请求。
天狮"骨粉"未侵权 被告二审胜诉 就原告陈勇诉被告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天津天狮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近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目前,此案已经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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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中不同类产品能否进行相似性对比
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的实务审查与司法审判中,不同类产品之间原则上不能直接进行外观设计的相似性对比。这要求判断主体必须首先确认两种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如果被对比的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以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例如影音播放设备与电脑游戏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二者在实际使用中具有共同用途的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外观上的某些雷同就认定构成近似。审查机构若将用途不同的产品强行对比并宣告专利无效,将因证据不足被法院撤销。实务中,企业面临无效宣告请求时,应重点从产品种类差异、用途不可替代性等角度进行抗辩,指出对方证据无法证明产品属于相似物品,从而维护自身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性。这一规则有效防止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盲目扩大,确保了专利审查的严谨性。
境外软件未在中国登记销售是否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
依据国际著作权保护原则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境外软件即使未在中国境内进行登记或者开展销售活动,同样依法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由于我国与该软件所属国同为国际著作权公约的成员国,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与自动保护原则,该境外软件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自动享有著作权。企业以软件未在国内登记或销售为由擅自安装使用,不能成为免除侵权责任的合法抗辩理由。实务中,未经授权将境外软件用于公司内部的产品制作、开发设计等商业用途,已经构成了对权利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必须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巨额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这一裁判规则警示国内企业,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去盗用尚未进入中国市场的境外软件,在使用任何软件前必须获取合法授权,否则将面临极高的侵权赔偿风险,给企业带来严重的财务与声誉损失。
商标异议程序的法定期限有何严格规定及逾期后果
商标异议程序具有严格的法定期限要求,任何主体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必须在法定的三个月期限内进行。这一期限属于不可变期间,一旦届满,异议权即告丧失。如果相关权利人在公告期满后才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提交异议申请,主管机关将依法不予受理。在商标争议中,即使在后申请的商标与在先权利人的商标存在冲突,若在先权利人未在三个月公告期内及时行使异议权,则该商标将依法获得注册。这体现了法律对行政效率与权利稳定性的平衡保护。实务中,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商标监控机制,密切跟踪竞争对手及行业内的新商标公告动态,一旦发现可能侵犯自身权益的商标,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果断提出异议。逾期未异议不仅会导致丧失阻止对方商标注册的机会,还可能在后续的商标维权诉讼中因程序瑕疵而承担败诉风险,从而对自身品牌保护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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