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欲将25%的股权分配给高层管理人员,如何拟定法律文书?公司董事会怎样产生?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新设公司向高管分配25%干股的法律操作问题进行解答。核心要点包括:我国法律不承认“干股”作为股权类型,其本质是股东将分红权等部分权能让渡给高管,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且无法在工商登记中体现;公司股权结构仍以实际出资股东为唯一股东,干股不影响登记股权构成;董事会成员产生需由股东与高管协商,若达成一致,可由唯一股东以任命方式使高管进入董事会。文章为实务操作提供了合同设计与公司治理指引。

法律桥网友hljyx_001咨询:我们新成立一个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以资金出资,但股份中有25%分配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即所谓干股。请问:1、这些干股如何以法律形式确定其所有权?2、公司股权结构如何构成?股东构成怎么写?3、公司董事会怎样产生?谢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我国公司法并不承认所谓“干股”,也就是说该干股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股份,而是股东对其股权的某种权能(分红权)的一种让渡,其法律形式表现在协议书上,也就是说需要股东通过协议书的形式来对“干股”进行约定;由于法律上并不承认“干股”的股权属性,也就是说不能在工商局进行“干股”的登记,也不存在股权结构变更或构成的问题,但是来源于合同约定的“干股”的权利仍受到法律的保护。

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问题,只能通过股东跟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协商,如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成为公司的董事会的成员,由于公司只有一个股东,那么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通过该股东任命的形式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成为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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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17 23:13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干股如何以法律形式确定所有权?

干股并非我国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类型,法律上不承认其具有完整股权属性。所谓“干股”实质上属于股东将其股权中的部分权能(主要是分红权、增值收益权等财产性权益)通过契约方式让渡给高管,而表决权、知情权等身份性权能通常不发生转移。因此,其法律形式应体现为书面协议,例如干股授予协议或股权激励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干股对应的股权比例(如25%)、授予对象及条件、分红计算方式与支付时间、干股持有期限、离职或违约时的收回机制、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该协议在股东与高管之间产生合同约束力,但无法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备案或登记,因此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若未来公司增资、减资或股权转让,干股权利可能受到影响,协议中应设置保护性条款,例如约定公司重大事项须经干股持有人同意或给予相应补偿。实务中,为增强保障,可同时由股东出具书面承诺函,或通过公司章程将干股分红权明确写入,但章程记载同样不能体现为股东地位。若公司拟将干股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实股,则需通过正式的股权转让或增资程序,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此时高管需支付对价或满足其他条件。总之,干股之“所有权”非股权所有权,而是一种债权性质的合同权利,必须依赖严密的法律文书予以固定,才能在争议发生时获得司法保护。建议在律师指导下完整设计协议条款,避免因表述不清导致权利落空。

公司股权结构与股东构成应如何写?

公司股权结构反映的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法律意义上的出资人权益,以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记载为准。在仅有一名股东以资金出资、另将25%权益分配给高管作为干股的情况下,法律登记层面的股权结构并不因干股分配而发生变化,股东构成仍为单一股东持有公司100%股权,干股持有者并不出现在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股东名单中。因此,在起草公司章程、设立登记文件或对外公示材料时,股东构成只能记载该唯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但在公司内部治理文件中,例如股东决议、干股协议或内部管理制度中,可以明确约定干股对应的分红比例及行使条件。若需要体现干股安排,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特殊权益条款”,载明公司利润分配时,应按股东与干股持有人之间协议约定的比例执行,但该条款不能突破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表决权等强制性规则。实务中常见误区是将干股持有者直接列为股东,导致工商登记与真实法律状态不符,引发后续纠纷。正确的做法是:在股东构成文件中维持法定登记信息不变;在干股协议中详细约定分红权来源及计算方式;同时可以约定若干股持有人符合条件后,股东承诺通过转让股权或增资方式使其成为正式股东。此外,还需注意税务问题,干股分红本质上属于利润分配,获得分红的高管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总之,股权结构书面表述应当区分“登记股权”与“契约权益”两个层次,确保法律文件之间逻辑一致,避免因表述混乱产生权属争议。

公司董事会怎样产生?

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取决于公司治理结构及股东之间的安排。对于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根据法律原则,股东享有最高决策权,有权决定董事会成员名单。若公司拟让高层管理人员进入董事会,首先需要由股东与高管进行协商,就董事人选、任职条件、任期等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一致后,由该股东以书面决定形式(如股东决定书或股东决议)任命这些高管为董事会成员。需要注意的是,董事会成员的产生并不要求必须通过股东会表决程序,在一人公司中,股东直接签署决定即可。但若公司后续引入其他股东,则董事会成员选举应当通过股东会会议,以资本多数决原则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此外,董事会中应当依法设置董事长,董事长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由公司章程规定,具体方式可在章程中明确。对于干股高管而言,其进入董事会属于身份性权利,这与干股本身只涉及财产权益的属性不同,因此必须单独通过任命程序才能实现。若高管仅享有干股分红权而未被任命为董事,则其无权参与董事会决策。实务中,为规范操作,建议在股东决定中写明:鉴于公司发展需要,任命某某为公司董事,任期三年,并签署董事任职承诺书。若公司设立董事会,还需确保董事人数符合法定要求。若暂不设董事会而仅设执行董事,则需由股东任命一名执行董事。关于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应在公司章程中详细规定,例如董事会会议召集方式、表决比例、关联事项回避等。特别提示:干股协议中若约定高管有权担任董事,则该约定仅具有合同效力,不能必然对抗公司法关于董事产生程序的要求,仍需通过股东任命或股东会选举完成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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