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oskia咨询:我有一个亲戚想与别人合资办一家中外合资经营有限公司(合营的另两方分别是山东的一家贸易公司和韩国的一家技术研究所),我的亲戚他并没有任何形式的出资额,只是最后这个合营公司的成立他起了中间人作用,可以说如果没有他便成立不了这个合营公司。但是他们还没有合同,只在公司的补充协议中给了他22%的股份,协议有他们合营三方的签名。我想问一下:
1、合同法中有没有规定合营一方没有出资额,但是由于内部约定是否可以成为合营的一方;若可以的话,怎样在合同的出资额规定上写出来有关他的情况,如何用合同来保障他的合法权益。
2、如果公司以后盈利是否真会按补充协议中规定的那样给他利润的22%。
法律桥网友杰西解答:首先,你亲戚是想成为合资公司一个股东,还是只想拿到介绍费。如果只想拿到介绍费,可以有很多合同形式,如果他们已签订的补充协议上明确规定您亲戚拿到钱的时间、金额, 那就有法律保障。
如果想成为合资公司股东,有两种加入时间:在公司设立时就加入;在公司成立后,经过股权受让加入。但公司合资合同上和公司章程上一定要有您亲戚的姓名和出资额。这样才算股东。第二,公司设立时加入方案:可以约定另外两方各代你亲戚支付出资额(赠予或其他合同形式),两者总共为注册资本或总投资额的20%(也即实际出资是另外两方,但你亲戚享有公司20%股权。)公司成立后加入方案:(同样的道理)另外两方可以以赠予股份形式给予你亲戚20%股份,但要做相应的批准证书变更及工商登记变更,公司合同及章程也要变更,并且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法律桥网友苏慕村解答:我的建议是拿个居间费用比较稳,或者签多几个合同,这个死了还有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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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介不必出资而可以享有22%的股权,如何操作?”,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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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未出资的中介人能否仅凭补充协议成为合资公司股东?
不能仅凭股东之间的补充协议直接认定股东资格。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与企业登记的基本法律原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需以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为准。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明确记载各股东的名称、出资额及出资方式,而工商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补充协议仅能约束签署协议的各方,属于内部约定,若与公司章程冲突,通常以章程为准。实务中,若中介人未实际出资,但希望成为股东,必须通过合法程序将股权安排落实。具体操作上,可由实际出资的股东代中介人缴纳出资,并在章程中列明中介人为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同时办理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和工商变更登记。若仅通过内部协议约定分红比例而不变更登记,法律上仅视为债权债务关系,中介人无法行使股东权利,如表决权、知情权等,且若公司对外负债,其股东责任也无法被清晰界定。因此,必须完成法定程序,方能获得稳定的股东地位。
中介不出资却享有22%股权,在实务中有哪些合法操作方式?
实务中有两种常见合法操作方式。第一种是“代付出资型”:中介人名义上认缴公司注册资本,但实际出资由其他股东代其支付。例如,注册资本100万元,中介人认缴22万元,该笔资金由山东贸易公司或韩国研究所代为投入,并在转账时注明代中介人出资。此种方式下,中介人形式上完成了出资义务,符合股东出资要件。双方可签署代付协议或赠与协议,明确代付资金的性质为赠与或借款(若为借款则中介人需未来偿还)。第二种是“股权赠与型”:公司成立后,其他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中介人,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可约定零对价),并履行审批与工商变更程序。根据外商投资相关管理规定,股权变更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修改合同、章程,办理变更登记。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核心是确保中介人在法律文件(合资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中明确列为股东,且其股权比例、出资额记录清晰。需注意,若无真实技术、管理或资源投入,纯粹“干股”可能引发税务风险,如被认定为接受赠与需缴纳所得税。此外,建议签署股东协议,明确利润分配、表决权行使及退出机制,避免后续纠纷。
如果公司盈利,中介人能否按补充协议获得22%的利润?
这取决于中介人的法律身份。若中介人仅是合同关系中的中间人,未登记为股东,则补充协议中关于22%利润分配的约定在法律上属于债权性约定,公司盈利后应按协议履行,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且利润支付需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进行,并缴纳相应税费,实务中可能被认定为服务报酬或居间费,而非股息。若中介人已被合法登记为股东,则其有权按持股比例获得分红,但前提是公司弥补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股东分红需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得擅自分配。补充协议若经全体股东签署,可视为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临时约定,但若公司章程或后续股东会决议与此冲突,应以最新有效决议为准。常见争议在于,其他股东可能以中介人未实际出资为由拒绝分红。为避免此类风险,应确保出资手续完备,代付资金来源清晰,并保留好相关协议和转账凭证。另外,若公司连续盈利但长期不分红,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依据公司法规定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但作为中介人股东,应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参与股东会,明确分红决议。总之,无论哪种情况,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但执行细节受制于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治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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