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simxu请教:去年,我和以前同事合伙搞了一个公司,后来合作出现了一些问题,我提出退股,协商以后,我们签订了下面的合同。他提出网站的后台还不完善,希望有些程序我帮他做掉,我没有当一回事,当时就同意给他修改,并把相关的内容也签到了下面的合同里,他先退了一部分的钱给我。我给他修改的程序在按合同时间晚了两天给他,他收到后当时也没有给我答复,说要测试一段时间,到了一月底我问他要钱他说过好年在给,那时刚好要过年了,我就没有急着要。一直拖到两月底,然后我又催他,他又说我做的东西他不满意,然后我提出面谈,看看怎么修改,他说没有时间、有时电话关机,就拖到现在。
现在说我当时没有按合同上的时间给他做好程序,并且作的他也不满意,他已经在让别人在修改了,说我先违反了合同,他就不需要再按合同上的来解决,让我想其它的方案来解决!
我想咨询下面几个问题:
1、我有没有违反合同?
2、我在这个公司还是不是股东?可否要回股份?
3、我想要回钱,现在的最好处理办法是怎么样的? 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你的履行确实存在瑕疵,构成违约,但是这不成为对方不继续履行合同的抗辩理由,因为对方当时已经接受,并且并没有在合理的期间内提出异议;
2、由于合同规定退股有一个交接时期,在该时期内双方按照合同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后退股程序才正式完成,而目前合同的履行并没有完成,故此你仍然保留股东的身份(虽然第三条规定签订合同后乙方对甲方的权利义务的放弃,但实际上该条款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甲方也是股东,乙方本来就不对甲方享有任何权利承担任何义务);
3、向其提出上述理由,若无法协商解决,可交由法庭处理(此时,可认为你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方还欠钱为理由,以作为追偿债务案件处理)。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股东退股但不办理交接手续,如何处理?”,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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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退股中履行程序有瑕疵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在股东退股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交付的工作成果存在迟延或质量争议,通常构成履行瑕疵,可能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法律上区分一般违约与根本违约,只有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另一方才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己方主要义务。实务中,如果接受履行的一方在收到成果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而是继续推进后续事项,则视为其认可履行效果,事后以瑕疵为由拒绝支付退股款,难以获得支持。同时,退股协议具有整体性,付款义务与交接义务互为条件,但一方轻微违约并不当然免除对方付款义务。建议退股股东保留交付凭证、沟通记录,对对方提出的修改要求及时书面回应,并注意对方是否实际使用成果。若对方已安排他人修改,可能表明其已接受成果,仅对部分细节存疑,此时可主张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通过协商或诉讼要求按约支付剩余款项。风险提示在于,若迟延交付且未及时补救,可能被认定为违约,但对方仍负有减损义务,不能以瑕疵为由无限期拖延付款。
退股协议未履行完毕,股东身份是否继续存续?
根据公司法与相关实务规则,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以工商登记和内部股东名册记载为依据,同时受退股协议约定约束。若退股协议明确约定在履行完毕交接、付款等义务后方完成退股程序,则在协议未全面履行前,原股东在法律上仍保留股东身份。虽然协议中可能约定“签订后放弃权利义务”,但该条款不能简单理解为股东资格即日消灭,因为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不能通过内部协议任意处分。尤其在工商登记未变更前,对外仍应承担股东责任。实务中,退股股东若希望彻底退出,应同步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工商变更登记,并签署明确的退股交割单。若因对方不配合导致无法变更,可诉请法院确认退股协议效力并强制办理变更手续。同时,股东身份存续期间,仍享有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但也需承担未实缴出资等潜在义务。风险提示:退股协议签订后,若长期不办理交接,可能引发公司债务追索、股权归属争议等风险,建议尽快通过书面催告或诉讼推动退股程序完结。
退股款被拒付时,如何有效追讨并防范风险?
当退股协议履行出现争议,另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支付剩余退股款时,追讨路径需综合判断。首先,应梳理合同履行节点,收集证据证明己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包括交付成果的邮件、聊天记录、签收凭证,以及对方接受后未及时提出异议的沟通记录。若对方已安排他人修改,可能表明其已放弃主张原交付不达标,可主张付款条件已成就。其次,发送正式书面催告函,明确要求限期付款,并告知逾期将启动法律程序,催告函可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追偿债务”诉讼,以退股协议为依据,将剩余款项作为债权主张,而非股权纠纷,以简化审理程序。诉请中可一并要求逾期付款利息。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应付款之日起算,注意保留催款记录以中断时效。防范风险方面,建议在退股协议中明确约定付款节点、验收标准、异议期限及违约责任,避免模糊措辞。此外,若公司资产不足,可考虑对股东个人主张责任,但需具体分析协议相对方。实务中,法院更关注协议实际履行情况而非孤立的时间违约,因此及时主张权利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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