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要求职工集资设立公司,职工的权益如何保障?(2006)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国有垄断企业要求职工集资设立公司的法律问题展开,结合网友咨询与律师解答,分析了集资行为的合法性、公司性质、股东责任、领导任职、单位关联关系及职工被迫签约的困境。文章指出,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须合法组建,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涉及个人其他财产;单位入股需履行国资审批程序;职工面临入股与不入股的艰难抉择,需权衡风险与职业保障。实务价值在于提示职工在集资前应审查公司经营文件、了解股东权利,并警惕强迫性集资可能引发的法律争议。

法律桥网友zhangfei12咨询:

我所在的单位是一个小城市的国有垄断行企业,今天在通气会上,单位领导要求我们在职的、内退的、退休的都按不同级别出几万元集资成立一个股份型的公司。其中一个领导说,购买的股份不能转让、继承、退股等,风险自担。在会上,领导也没有说会组建怎样一个公司、公司制度怎样、什么经营领域、跟我们现所在单位有什么关系。并且在两天后就要签协议,不入股的签不入股协议,入股的签入股协议,反正都要签。我的求助问题是:
1、单位这种集资办公司行为是否有法律保障和合法行为,如果成立公司的话会是什么性质的公司?
2、有没有什么法律和规章制度之内的条令来保障我们入股者的权益,比如说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它负债了,我们是不是要背债务?
3、现在单位的领导能担任我们集资公司的法人代表么?
4、集资出来的这家公司能跟所在的单位扯上什么关系,如果能扯上什么关系的话,比如说能跟我们一样占一部分股份,这样亏的话,从单位拿钱出来补不违法吧?
5、两天后就要签协议了,今天才正式跟我们通气,很急啊。签入股协议吧,我怕我这一万打水漂,签不入股协议吧,怕给我小鞋穿,甚至让我下岗。特别是这个还要签不入股协议最让我心烦,我这单位是国有垄断型企业,每年都有不少奖金和补助,要是我不入股的话,单位不发我。说我没入股,奖金和补助入股的才有。

广州甘律师解答:1、从您的陈述来说,应该是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是有法律程序及要求的,必须合法组建。
2、《公司法》,股东以入股资金承担责任,不会涉及到自身的财产。
3、如果没有法律禁止情况的话,是可以的。
4、关键要看单位是否入股,国有单位入股的需国资委批文。
5、您可了解新成立的股司的经营范围和可行性分析报告,如果觉得有利可图就入股,否则您就自己综合考虑清楚了。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对于上述问题,看上去已经不是一个可以任由你“意思自治”的问题了,法律意见已经很难提供多大的参考意见。建议提问者综合考虑利弊然后作出决定。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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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9 23:0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单位强制职工集资入股是否合法?

单位要求职工集资设立公司,其合法性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设立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他人出资入股。若单位以行政命令、绩效考核挂钩、下岗威胁等手段迫使职工入股,则可能构成强迫交易或侵犯职工自主决策权,属于违法行为。实践中,国有垄断企业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将入股与奖金、福利待遇绑定,实质上是变相强制。职工应当明确,出资入股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单位不能以“不入股就下岗”或“不发奖金”相要挟。若单位已经实际实施上述行为,职工可以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主张单位违法变更劳动合同条件,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同时,集资设立公司本身并非当然违法,只要程序合法、用途合规,职工自愿参与则无问题。但单位在两天内要求签约,未提供公司完整信息,导致职工无法充分评估风险,这种程序上的瑕疵也削弱了集资行为的正当性。因此,职工在签署协议前应要求单位提供公司章程、可行性报告、财务预测等材料,审慎决策;若因受胁迫而签约,可依法请求撤销协议。实务中,法院通常关注是否存在强迫手段和显失公平的情形,职工需保留相关证据,如会议记录、通知文件、聊天记录等,以支持后续维权。

职工入股后需承担哪些责任?如何保障知情和监督权?

职工入股设立公司,其责任形式取决于公司类型。若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股东个人财产不会因公司债务而受牵连。换言之,职工最多损失投入的股金,无需额外用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但需注意,若职工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并存在滥用股东权利、抽逃出资、混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等行为,可能触发“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职工作为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同时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并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需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若管理层拒绝提供或存在虚假记载,职工可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实务操作中,职工应主动要求公司建立规范的财务公开制度,积极参与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必要时可联合其他股东共同制衡控股股东或管理层。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经营或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职工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追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总之,职工入股并非“一投了之”,必须主动行使法定权利,才能有效降低风险。

单位领导担任集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合法?

单位领导担任职工集资设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并不被法律禁止,但需满足一定条件。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若单位领导同时是职工集资公司的股东或受聘担任职务,且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如无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一定年限等),则其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然而,在国有垄断企业背景下,单位领导可能同时兼任原单位职务,此时需注意竞业禁止和利益冲突问题。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相关规定,国企领导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尤其是与本单位有关联关系的企业。若领导利用职权强制职工集资并自任法定代表人,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或损害职工权益的风险。职工在决策前应核实该领导是否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以及公司设立是否履行了合法的国有单位投资审批程序。若单位作为国有股东入股,必须取得国资监管机构的书面批准文件,否则公司设立可能因程序违法而存有瑕疵。职工应当要求单位公开相关批文和可行性报告,确保集资行为的透明度。若发现领导通过集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或侵占职工权益,职工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赔偿。综上,领导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性取决于其个人资格、兼职合规性及公司设立程序的完备性,职工需审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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