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技术出资,先运营一段时间后再登记注册公司,如何保障权益?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个人以技术投入合作但暂不注册公司的法律困境展开,指出单纯技术技能或销售渠道不能作为公司法上的出资,但可通过事先约定股权比例、先由资金方注册公司再低价转让股权的方式实现技术方持股。文章同时分析了先运营后注册的不可行性、协议在注册前后均有效,并建议通过违约责任条款保障权益。对于技术方而言,应重视书面协议、明确股权转让安排及违约救济,避免因无资金投入而处于被动地位。

法律桥网友dawei咨询:我现在想和别人成立一个公司,我没有资金,只投入技术,对方只出资金,我想知道我的技术应该占多少比例?对方是不懂一点技术的。(我的技术包括料的来源,生产员工及销售人员的培训,日常生产的管理,产品质量确认的培训,销售的部分渠道)

起初他和我说的是两人合作,但是最近他提出他自己出所有的资金有困难,就将他的姐姐也拉上了(目前他和他姐姐在生意上属于合作关系),他姐姐和他一样是不懂技术的,要是这样的话,我的技术应该占多少比例才算公平?

目前投资人的想法是:先建立工厂运营一段时间后再正式注册,在注册前签定相关利益、权力、责任方面的协议,若在注册前发生分歧,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注册后该协议时候还有法律效力?因为我没有投入资金,要是他们注册时不对我进行应该的股权转让,我应该怎么保护我的权益?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技术出资一般是指技术设备,而你的技术,根据我的理解应该指“技能”,属于广义上的“劳务”,由于公司法不支持劳务出资,另一方面,也公司法也不支持用销售渠道作为出资,故此,你的想法不能实现。

2、至于如何实现你的目的,则有一个变通的做法,首先,先商量好你们各自所占的股权比例,股权比例是可以由各方商定的,然后先让该二人投资设立一家公司,在通过股权转让的方法转到你名下。例如由他们各出资5万元成立公司,然后各自转让15的股份给你,让你占公司30%的股份,而他们二人各占公司35%的股份,股权转让的对价可以定为1块钱。

3、“先建立工厂运营一段时间后再正式注册”行不通;“若在注册前发生分歧,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有效;“注册后该协议时候还有法律效力?”有效;“我应该怎么保护我的权益?”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追究违约责任。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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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9 23:02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个人技术技能能否直接作为出资?

根据现行公司法律制度,股东出资形式通常限定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而个人所拥有的技术技能、管理能力、客户渠道、销售网络等,属于依附于人身的劳务或服务能力,难以满足出资财产应当具备的独立转让性和可估价性要求,因此不能直接作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这意味着,若技术方单纯以个人技能投入并希望按照出资比例取得公司股权,在法理上存在障碍。实务中常见的变通做法是:资金方先以货币出资设立公司,全体股东事先书面约定各自应占的股权比例,再由资金方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以低价或平价转让给技术方,从而实现技术方合法持有公司股权。这种股权转让方式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需要注意转让价格的公允性以及税务处理问题。技术方不宜仅依赖口头承诺,应争取在合作协议中清晰写明股权转让的时间、比例、对价和违约责任,并尽快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否则一旦资金方反悔或拖延,技术方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另外,若技术方拥有可评估、可转让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法定知识产权,则可以直接作为出资,此时应办理评估作价和权属转移手续。

先运营后注册公司是否可行?

这种操作模式在法律上存在较大风险。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主体,其成立以依法办理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为标志。在尚未注册之前,各合作方之间仅能构成合伙或其他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也无法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如果先行投入资金和资源运营业务,所形成资产、债务、合同关系以及经营收益的归属将处于不明确状态,一旦发生亏损或第三方主张权利,各方需要按照民事合伙或个人合伙的规则承担连带责任,这对合作各方都极不公平。此外,未注册先行运营还可能违反市场监管规定,面临行政处罚或无法开具发票等问题。从实务操作看,建议合作各方在正式投入运营之前,先就股权比例、出资方式、职责分工、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内容签署完整的合作协议,并尽快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如果确实需要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采购或招聘,应当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以公司名义进行。若合作方坚持先运营后注册,技术方应特别谨慎,至少要在协议中明确运营期间产生的全部投入和收益均归属于未来注册的公司,并由全体股东按既定股权比例享有和承担,同时约定若最终未能注册成功时,双方如何清算。否则,一旦出现分歧或一方退出,技术方可能因无资金投入而难以举证自身贡献,导致权益受损。

对技术方有哪些具体风险防范措施?

技术方在缺乏资金投入的情况下,主要通过协议安排和履约控制来保护自身权益。首先,应当在合作之初签订书面的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各方的股权比例、注册时间、出资安排、技术方负责的具体工作范围、知识产权的归属等核心条款。其次,针对先由资金方注册公司后再转让股权的方案,协议中应当写明资金方负有在指定期限内向技术方转让约定比例股权的义务,并约定转让对价(如象征性价格),同时明确若资金方拒绝或迟延履行转让义务,应承担较重的违约责任,例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预期收益,以此形成威慑。第三,技术方应保留自己在运营过程中贡献技术、参与管理、培训人员、开发渠道等事实的证据,包括工作记录、邮件、微信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以备在争议中证明自身付出。第四,在条件允许时,技术方可以要求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董事,并参与公司印章、账户、财务的管理或监督,以便掌握公司运营状况,防止资金方在隐瞒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公司资产。第五,最稳妥的做法是尽量将技术转化为知识产权,例如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或技术秘密,并以其评估作价后完成货币以外的出资登记,从源头上避免依赖他人转让股权。最后,若资金方在公司成立后拒不履行股权转让承诺,技术方可依据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实际履行并追究违约责任;但为避免胜诉后执行困难,建议在协议中设置股权质押或由资金方先行代持但出具明确的股权确认函等增信措施。总之,技术方应尽量通过协议和技术手段将风险前置控制,避免事后维权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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