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十六条的理解?应当怎样理解由哪个机构出具同意的决议?

文章摘要 本文解读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投资与担保决议机构的规定,重点区分一般担保与关联担保的不同要求。一般担保可按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而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则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且相关股东须回避表决,由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若章程未规定审批权限,因股东会系最高权力机构,宜由股东会决议。文章还提示了实务中的风险与操作要点,有助于企业规范担保决策程序。

法律桥网友Hyweng咨询:新《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那么,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的,应当怎样理解由哪个机构出具同意的决议?是否应理解为公司的权利的机构,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个人理解,分两个部分。首先,对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定可以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由于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其可以在章程中具体规定权利由哪个机构行使。

对于“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强制规定此项决议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如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的,规定与法律抵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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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08 22:46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章程未规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时,应由哪个机构决议?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审批权限,则产生了公司治理结构的空白地带。由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而且该条文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公司资产安全与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理解为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更为稳妥。实务操作中,为避免争议,建议公司及时修改章程,明确对外担保的决议机构、限额以及具体程序。如果章程未作修改,那么由股东会决议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决议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同时需要特别注意,如果担保对象是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律强制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决议,章程不得将此项权限授予董事会。常见争议焦点在于章程未规定时董事会作出的担保决议是否有效,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董事会无权自行决定,除非章程明确授权。因此,债权人接受公司担保时,应当审查公司章程及决议文件,确保决议机构适格,避免因决议瑕疵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董事会能否决议?

不能。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议,该规定也因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而无效。因此,董事会无权就关联担保事项作出有效决议。实务操作中,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必须履行法定的通知程序,由全体股东中除被担保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表决,并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果仅由董事会决议,则该担保行为可能因欠缺合法决议而被认定无效,进而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债权人应当注意审查关联担保是否已经取得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否则可能无法主张担保权利。常见争议包括未经股东会决议的关联担保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债权人是否善意等。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决议形式、债权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等因素。因此,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严格遵循股东会决议程序,不得以董事会决议替代,否则将面临决议无效及担保责任不成立的风险。

关联担保中,被担保股东表决权如何排除?其他股东表决比例要求?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这里需要明确几个法律要点:第一,表决权排除是法定要求,公司章程不得另行约定排除或者放宽该限制。第二,计算表决比例时,基数仅限于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未出席会议的股东不计入分母,但股东大会本身仍需满足法定的召开条件。第三,通过比例是过半数,即超过二分之一,而不是简单多数或者三分之二。实务操作中,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集通知中明确议案性质,确保被排除表决权的股东不参与投票,同时做好会议记录和决议签署工作。风险提示:如果被排除的股东参加了表决,或者表决比例未达到过半数,那么该决议存在不成立或者无效的风险。债权人接受关联担保时,应当核验股东会决议是否由适格股东表决通过。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如何认定、表决权排除的适用范围、决议程序瑕疵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等。建议公司完善关联担保的决策流程,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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