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Lzcl咨询:我想入股朋友的公司,我们先草拟了一份协议,不知道有没有法律效力,除了上面写的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入股意向协议
甲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甲乙双方共同签订本合同
甲方有意愿在乙方正式运营后(正式运营的标准为: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公司为扩展业务开始招聘员工),以资金或其他形式入股(具体入股方式与比例在甲方正式入股时决定)。
二、入股前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甲方在入股前有权利享有30%的业务提成;
甲方在入股前有帮助推广本公司的义务;
甲方有权利查阅公司的相关资料以开展业务;
乙方有权利监督甲方的工作。
三、入股前股份比例约定
甲方计划入股的最低比例为20%,具体比例在甲方正式入股时由双方商议决定。
乙方在甲方入股的最低比例基础上将视甲方的业绩情况给予5%的奖励浮动。
四、分成与结算
入股前,甲方不享有股份分成,但享有30%的业务提成;
入股前,甲方产生的所有费用与乙方无关。
五、责任与风险
入股前,甲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及法律责任;
入股前,双方不得损害对方利益,否则本协议无效,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违约条款
甲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时,本协议无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到期视情况续签。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股东会解散,则本合同无效。
本合同一经非法涂改,不具备法律效力,视为无效合同。
补充协议:
未来议定的入股方式定义市场入股为甲方成单额业绩。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盖章: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上述合同存在以下问题:
1、需要理解:本协议乃“入股意向协议”,也就是说:入股与否均为“意向”而已,不存在合同义务,是否入股均不构成一方违反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我认为其实直接订立“入股协议书”未尝不可,只要在协议中约定实际履行时的具体条件即可!并且可以将具体的“入股份额”等到时候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来进行约定。
2、需要分清“业务提成”与“入股意向”,既然本协议乃“入股意向协议”,但是合同中约定了“业务提成条款”,这个条款不属于“入股意向”的范畴,“意向协议”一般不具有合同的约束力。因此,若乙方不支付提成款,则也不构成“违约责任”,因此,此条款放在此合同对甲方非常不利!解决办法:双方另行约定一个“业务提成协议书”。
3、合同约定“合同无效”的问题,合同中多处约定了“合同无效”的条款,这是对双方均非常不利的一个条款,既然多种情况都导致合同无效,那么约定该合同“何用之有”?合同之本意乃给双方“约束”且在一方违反合同之时另一方得到救济!
4、约定“合同期限”没有实际意义。
5、当然,合同还存在其它问题,不一一陈述。
以上仅供参考。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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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入股意向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入股意向协议通常属于预约合同或磋商性文件,其核心功能是记录双方就未来入股事项达成的初步意向,而非直接设定必须履行的入股义务。在法律实务中,意向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需根据具体条款内容判断:如果协议中明确表示“双方将在未来正式签订入股合同”,且未对入股金额、股权比例、出资时间等核心要素作终局性约定,则任何一方反悔不签署正式协议,一般不构成违约,对方难以强制要求其履行入股义务。然而,若意向协议中包含了明确的、确定的条款,例如已就股权比例和出资额达成一致,并约定双方必须据此签订正式合同,则该部分条款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此外,意向协议中若涉及保密、排他性谈判、费用承担等独立条款,这些条款通常具有约束力。对投资者而言,若希望对方履行入股承诺,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于×年×月×日前签订正式入股协议,否则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尽可能将入股核心要素具体化。否则,仅凭一份笼统的意向协议,无法保障投资者获得股权,只能视为双方合作的初步磋商记录。因此,在签署任何文件前,应准确识别其性质,必要时请律师起草或审查,以免误判法律后果。
入股前约定的业务提成条款有何法律风险?
在入股前的业务提成条款,如果被写入一份“入股意向协议”中,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因为意向协议通常被理解为双方仅就未来合作进行磋商,并不产生实质性给付义务。而业务提成属于劳动报酬或居间报酬性质,其支付义务具有独立性和确定性,应当以单独的业务提成协议或劳务合同来明确。若将业务提成条款混同在意向协议中,一旦对方以“该协议仅为意向,不具约束力”为由拒绝支付提成,主张权利的一方将面临极大困难。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会审查该条款是否具备合同的核心要素,包括提成计算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条件、违约责任等。若条款仅笼统约定“享有30%业务提成”,而未明确提成基数(以合同金额、回款金额或利润计算)、支付节点和逾期支付责任,则该条款可能因内容不明确而被认定为未成立或无法执行。实务中,建议将业务提成与入股事宜彻底分离,单独签订一份内容完备的业务提成协议,明确约定:客户来源认定标准、成单金额定义、提成比例、提成计算基数为实际到账款项、支付时间(如每月或每季度结算)、发票与税费处理、争议解决方式等。同时,应果断删除意向协议中“入股前产生的费用与乙方无关”等不利于甲方的条款,合理约定业务拓展费用的分担。否则,甲方可能辛苦促成业务却无法获得报酬,也无法以入股意向来限制乙方拒付行为。
投资入股协议中约定合同无效条款有何危害?如何正确约定违约责任?
投资入股协议中,大量约定“合同无效”的条款危害极大。首先,合同无效意味着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无需履行义务,也无法依据合同追究对方责任。若约定“甲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时,本协议无效”,这种条款逻辑混乱且对守约方极为不利:违约方可以通过自己违约来“激活”无效条款,从而摆脱合同束缚,守约方则丧失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救济途径。法律实务中,合同有效是追究违约责任的前提。应当将“违约”与“合同无效”严格区分,违约行为触发的是违约责任条款,而非合同效力消灭。正确的做法是:在协议中专门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明确列举何种行为构成严重违约,例如未按时出资、泄露商业秘密、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等;约定违约后果,如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赔偿实际损失、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部损失。同时,应约定“争议解决”条款,例如选择仲裁或诉讼,并明确管辖地。此外,关于合同期限,入股协议中应关注股东身份存续期间,而不是给整个协议设置一个短期有效期,否则可能在公司存续期间因协议到期而陷入权利义务真空。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法律不禁止合同中设定“解除条件”,但解除条件应当与违约情形挂钩,并赋予守约方选择权。因此,在投资入股时,务必删除一切“无效”的模糊表述,换之以清晰、可执行的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机制,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合同保障交易安全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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