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已退股,以公司偷税为理由敲诈其他股东?如何应付?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股东退股后以公司税务问题相要挟索财的纠纷展开,结合实务案例分析了此类行为的法律定性、证据效力及应对策略。文章指出,退股股东已出具收条和股份转回字据,若再以举报偷税为条件索要额外款项,可能构成敲诈勒索,而非单纯税务争议。同时,手写草稿作为孤证难以直接证明逃税事实,公司应主动整理账目应对税务核查。本文对类似股权退出纠纷中的风险防范与维权路径具有实务参考价值,强调理性应对、保留证据及合法解决争议的重要性。

法律桥网友51wy咨询:朋友A开了一家广告公司,然后有个人B在创业初期给了一定的帮助,无非给了几个单子。后来B被原公司请走之后,A就收留了他。并看在原来的帮助的情况下,而且考虑可能B手上还有的客户资源,就同意给他一半的股份,当然也是在B的一再要求下。不过只是出据了一份协议,其中A和B签字了,法人签字是A代签的,没有法人授权函。B开始在A的公司主要负责销售工作,A负责一些运作的工作。没想到合作了一年,B没有做几个单子,A自己做的单子倒是占了公司的75%。而且B好象还有要搞花头的意思,经常拿公司做洗钱用。所以,鉴于这样的情况,A提出和B终止合作关系。并根据当年的销售情况,很合理地(据朋友A和我说的)给了B一笔钱。B写了收条,并写了字据将股份转回给A(因为原来的确认转让股份的字据丢了,B说的)。没想到刚拿了钱没几天,B竟然电话威胁A,让A再给他10多万,否则就到税务局告发有关税务方面的漏洞。小公司难免税务方面乱一点,而且有些单子是B弄的,什么开票之类的,A也不是太清楚。被A拒绝之后,B又打电话来威胁说“要派人来拿钱”。最新更新,居然B发律师信了。说什么公司帐目混乱,A有严重偷税漏税问题。需要调解,否则就上诉,让法院来查帐,如果有偷税漏税问题,就直接向税务局举报,还可能追究A和法人的法律责任。还是投奔到这里来了,听听专业人士的分析。该怎么办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以上并非法律问题了,具有一定的敲诈的嫌疑!首先,可以非常肯定该仁兄应当不会将该案件递交法院,法院也不会来查帐,既然已有该仁兄之收条,白字黑字,对簿公堂乃好事一件,对方不至于愚蠢到那个地步!另外,公司是否帐目混乱是否严重偷税漏税这是税局的事情,该律师在函中陈述该事情而未提供任何证据,目的乃敲诈勒索,有悖职业道德,可回信呲之!最后,对方可能会举报,你们现在需要注意整理一下公司的账目,另一方面,一旦税局前来调查,也应将本案的来龙去脉陈述之,并称此为该恶人先告状,乃恶作剧,希望税局体谅,对税局客气些,在税局无法查到严重偷税漏税的情况下,就会相信你所言,从而息事宁人!

51wy再咨询:但是朋友A说B手上的证据就是一张纸,是A手写的,算钱给B时写的,当中的税点可能写少了,所以B就以此为证据,说是A逃税漏税,其实A就是和B协商钱的时候打的草稿。没小心收着。结果B却暗中带走了。真是可怕!这个算证据么?有个搞法律的人说,问题比较复杂,可能涉及到刑事问题,是么?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是否属于证据要看到该才草稿的具体内容并且看其持该草稿用在何处才能定断,一般来说这草稿不能反映出什么问题,是一个孤证,基本上不起什么作用;不涉及到刑事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才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股东已退股,以公司偷税为理由敲诈其他股东?如何应付?”,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最后编辑于:2024-05-12 22:43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退股后以偷税为由索要财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股东B已收受退股款项并书面确认股份转回,其与公司之间已无股权关系。此后,B以举报公司偷税漏税为筹码,要求再支付十多万元,该行为在客观上使用了威胁、要挟的手段,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即使公司确实存在税务瑕疵,B也应当通过法定途径举报,而非借此索取个人利益。实务中,此类行为需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才构成刑事犯罪,但即便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仍可能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股东应保持冷静,切勿因恐惧而支付款项,否则不仅助长不法行为,还可能被认定为默认了对方的所谓“要求”。正确做法是明确拒绝,并保留通话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公司应主动梳理账目、补缴税款,减少行政处罚风险。若对方已发送律师函,可委托律师回函驳斥,说明款项已结清,并指出其行为涉嫌敲诈勒索,要求其停止骚扰。需要强调的是,敲诈勒索的认定不因被害方存在轻微违法而阻却,两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应分别处理。

手写草稿作为证据能否证明公司偷税漏税?

手写草稿能否作为有效证据,取决于其内容、来源及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在民事诉讼或税务稽查中,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案中的草稿系A在计算退股金额时临时书写的,并非正式的税务凭证或合同文件,其内容可能仅涉及双方协商过程中的金额、税点等估算数据,且只有A单方书写,没有公司盖章或税务机关认可,属于“孤证”。所谓孤证,即只有单一证据而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根据我国证据规则,孤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税务稽查程序中,税局认定偷税需依据账簿、记账凭证、申报表、纳税记录等法定资料综合判断,而非仅凭一张草稿。即便草稿上载有“税点”等字样,也不等同于实际逃税行为,不能直接证明应纳税额与实际缴纳税额存在差额。因此,该草稿的证明力极弱,基本无法在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中单独引发刑事追诉。但公司务必保管好该草稿的复印件或照片,并准备相关说明材料,以备税局问询时澄清来龙去脉。同时,提醒所有民营企业:日常经营中应规范财务制度,每一笔收入支出均应入账并依法申报纳税,否则一旦被举报,即使证据不充分,也可能触发税务检查程序,增加企业合规成本和经营风险。若税局立案调查,公司应积极提供真实账目,配合检查,若确有漏税行为,应主动补缴并接受相应处罚,避免因拒不配合而加重责任。

公司被以偷税举报相威胁,应当如何有效应对?

面对以举报偷税相威胁的行为,公司应当从法律、税务、证据三个维度综合应对。第一,法律层面:明确拒绝任何私下付款要求,告知对方其行为涉嫌敲诈勒索,并保留所有威胁性沟通记录(如电话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等),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可委托律师向对方或其代理律师发函,指出退股款已结清,股份已转回,双方无经济纠纷,对方的行为已构成权利滥用和违法胁迫,要求其立即停止。若对方已提起民事诉讼,公司应积极应诉,凭借收条和股份转回字据,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其无理诉求。第二,税务层面:立即开展内部税务自查,整理近三年账簿、凭证、发票、纳税申报表,核对收入与申报数据是否一致,如发现漏报、错报,应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以降低行政处罚风险。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偷税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但主动补缴可在处罚幅度上酌情从轻。如果税局因举报而实施检查,公司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财务资料,避免因隐匿、销毁账簿而引发更严重的法律责任。第三,证据层面:妥善保管双方签署的退股协议、收条、股份转回字据等原始文件,并制作复印件备用。对于B持有的所谓“草稿”,可要求其出示原件,若对方无法证明其来源及用途,可主张该证据系非法取得或与本案无关。实务中,此类敲诈类纠纷往往以调解或撤诉结案,但前提是公司自身账目经得起检查。因此,企业应以此为鉴,建立合规经营理念,杜绝侥幸心理,从源头减少被要挟的空间。最后,若对方果真向税务机关举报,公司不必过度恐慌,税务机关依法独立调查,不会仅凭举报材料作出认定,而是依据查证的事实处理,只要公司账目清晰、依法纳税,举报自然不攻自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