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们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目前企业的实收资本只有15%(第一期),各方已按比例出资。此时中方和外方股东之间要进行股权转让。请问:
1、中方要购买外方一部分的股权(目前外方占控股地位,超过50%),应该怎样做?
2、如在以后的出资过程中替代外方出资呢
3、转让价格如何计算?
答:
由于中外合资企业允许分期出资,在注册资本没有完全到位之前股权转让,如果并未涉及已出资部分,实质上是转让出资权利和义务,以及将来出资后的股东权益,并不涉及价格问题。程序上应当先通过董事会决议,修改合同、章程,报批,工商变更登记。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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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未缴足前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
中外合资企业依法允许分期缴纳出资,在注册资本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进行股权转让,其性质认定需区分是否涉及已出资部分。如果转让的股权并不涉及已经实际缴纳的出资,那么该转让在实质上并非转让既有资产权益,而是转让继续出资的权利和承担后续出资的义务,以及出资完成后才能享有的股东权益。由于受让方并未获得现实的财产价值,而只是承接了未来的出资义务,因此此类转让通常不涉及按净资产或评估值计算转让价格的问题,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象征性对价甚至无偿转让,但必须在转让协议中明确后续出资义务由谁承担。若转让涉及已实际缴纳出资所形成的股权部分,则应当参照公司净资产、评估价值或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对价,避免因价格显失公平引发纠纷。实务中还需注意,转让协议应详细约定出资义务的承接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审批风险的分配,以免因约定不明导致出资违约责任归属不清。
中方购买外方控股股权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中方股东购买外方股东持有的控股股权,属于合营企业内部的股权转让,需要履行法定的变更程序。首先应当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各方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达成一致,这是启动后续程序的前提。其次,由于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对股权结构有明确记载,股权转让后必须相应修改合资合同与章程中有关出资比例、董事会席位等内容。再次,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属于须经批准的事项,应当将修改后的合同、章程及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最后,持批准文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使股权变动对外产生公示效力。实务中需特别关注股权比例变化是否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是否影响企业继续享受的外商投资待遇,以及审批机关对转让安排的审查意见。若未履行报批手续即先行转让,可能导致转让行为不生效,各方应严格依序办理,避免程序瑕疵引发合同效力争议。
股权转让后能否由中方替代外方继续出资?
在分期出资安排下,中方受让外方股权后,后续出资义务原则上随股权一并转移,即由受让方承接原股东名下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替代外方继续缴纳剩余注册资本。这种安排必须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包括剩余出资金额、缴付期限、资金来源以及逾期缴付的违约责任。从法律性质看,未出资部分的转让实质是出资资格与义务的概括转移,受让方取得的是按期足额出资后对应的完整股东权利。实务操作中应当同步修改合资合同与章程中的出资条款,明确中方承担的出资金额与时限,并随股权转让一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需要提示的风险包括:其一,若受让方未按期缴付后续出资,可能构成出资违约,需向已按期出资的其他股东及合营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其二,股权比例变化可能引起企业控制权与决策机制的调整,应在章程修改时一并明确;其三,审批环节若对出资安排有异议,可能要求补充说明或调整方案,各方应预留时间并做好沟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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