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射手网”侵犯著作权案
2014年9月,根据美国电影协会投诉,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射手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射手网”由上海射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自2013年5月起,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他人电影作品于硬盘存储产品,并通过其互联网销售、发行,供用户购买和使用;此外,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自2013年开始在“射手网”登载《驯龙高手》等影视作品的字幕。经认证,上述电影作品中79部、影视作品字幕文件中4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
2014年12月15日,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
2.江苏“爱漫画”网侵犯著作权案
2014年11月,江苏省扬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爱漫画”网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叶某某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通过网络传播大量侵权盗版动漫作品,并通过广告获取利益,且部分漫画作品中含有低俗、淫秽和恐怖暴力内容。
2014年12月4日,江苏省扬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删除未经授权的漫画作品;罚款人民币10万元。
3.合肥安海电子科技公司销售盗版软件案
2013年12月,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合肥安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固镇县教育局教学电脑采购项目”中涉嫌安装侵权软件案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向固镇县76所中小学销售672台清华同方超越E500型计算机,所复制的计算机软件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
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为本案中所销售计算机重新安装合法软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4.湖南广大消防安全培训职业学校发行盗版教材教辅案
2014年6月,湖南省娄底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广大消防安全培训职业学校复制、发行侵权盗版培训资料案进行调查。经查,该校自2012年9月至2014年6月,先后从长沙等地购进《消防安全培训教材》3500册,其中2000册为侵权盗版出版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3000册,全部为侵权盗版出版物,用于培训卡拉OK、网吧、宾馆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员。所有培训教材都已发行完毕,涉案学校发行侵权盗版出版物的非法经营额为17万余元。
2014年9月1日,湖南省娄底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非法出版物;罚款人民币18万元。
5.安徽“DY161”电影网侵犯著作权案
2013年,根据有关权利人投诉,安徽省公安部门会同版权部门成立专案组,对“DY161电影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立案调查。经查,陈某同时拥有包括DY161在内的3个视频网站,共发布涉嫌侵权影视作品上万部,通过网站牟取利益超过100万元。2014年5月26日,专案组将陈某抓获,在其住处查获大量盗版光盘以及作案用的电脑2台,并同步在江苏省镇江市查扣作案用服务器1台。
2014年11月10日,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6.江苏“放放电影网”侵犯著作权案
2014年3月,江苏省徐州市公安部门会同版权部门对“放放电影”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立案调查。经查,谢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的“放放电影”网上传播其从其他网站采集的影视作品1万余部,并发布广告牟利。截至2014年3月案发,获得广告收入共计581万余元。2014年3月6日,徐州市公安机将谢某抓获归案。
2014年12月17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7.湖北“10·12”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
2011年,湖北省荆门市部门会同版权部门对群众举报的“10.12”诚信网络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2011年以来,罗某某等7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开设“诚信网络一条龙”网站,售卖“传奇”游戏私服版本、架设私服、为客户代理发布该游戏私服广告,非法接收资金共计202.3万元;李某某开办“至上科技”论坛,利用非法获得的“传奇”私服版本进行广告推广获利,非法接收资金175.4万元;何某某等3人利用QQ在网上联系发布“传奇”私服广告客户获利,非法接收资金共计1749.5万元。
2014年12月24日,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罗某某等11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缓刑不等,并处罚金合计人民币1240余万元。
8.黑龙江刘某等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
2014年1月,根据权利人投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部门会同版权部门对刘某等涉嫌侵犯“逐鹿中原”网络游戏著作权案展开调查。经查,刘某、李某、桑某通过VPN代理服务等方式运营侵权网络游戏,先后在境内外多地租用服务器,通过不断变更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流转,玩家数量达数十万人,规模接近该正版游戏,涉案金额近300万元。2014年7月和8月,专案组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技术总监)、李某和桑某(佳木斯某机房法人)。
2014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刘某等3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及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10万元和6万元。
9.青岛“6·25”销售盗版报刊案
2013年以来,山东省青岛市版权执法部门多次接到不同的权利人投诉,称在街边的书报摊发现有多种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报纸或期刊在售。公安部门会同版权执法部门先后查处了三处批发销售侵权报纸、期刊的窝点,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当场缴获报刊28种5500份。经查,自2010年至2013年6月,丛某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分别从山西等7个省市的多家报刊发行商购入非法报刊5380万份,并向山东及东三省发行,累计涉案金额5700万元。
2014年11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丛某某等2人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和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和5000元。
10.云南“3·28”销售盗版《新华字典》案
2013年,云南省临沧市公安部门会同版权部门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临沧希望图书城销售盗版《新华字典》案进行调查。经查,周某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在自己的地下印刷厂非法印制《新华字典》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销售给王某某,王某某又将该批《新华字典》销售给临沧希望图书城,由该图书城配发至指定学校,涉案侵权盗版《新华字典》共计26915本。
2014年7月7日,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原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撤销缓刑,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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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承担何种责任?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作者的复制权与发行权。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他人作品并向公众提供,包括将作品制作成存储设备销售、印刷盗版教材并发行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害。侵权人依法可能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时,行政机关可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和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定罪处刑。n在十大案件中,合肥安海电子科技公司向学校销售电脑时安装盗版软件,被责令为所售计算机重新安装合法软件并罚款十万元;湖南广大消防安全培训职业学校复制、发行盗版培训教材,非法经营额十七万余元,被没收非法出版物并罚款十八万元。这些案件显示,无论是商业软件预装还是教育培训领域,擅自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均会面临行政重罚。此外,上海射手网未经许可复制电影并销售,也被处以罚款。n实务中,经营者在批量采购电脑、安装软件或使用教材资料时,应严格审核授权链条并保留正版凭证。企业应建立正版软件资产管理制度,教育机构选购教材需通过正规出版发行渠道。一旦发生争议,积极配合执法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如删除侵权内容、更换正版)有利于减轻责任。同时,权利人可通过行政投诉或司法机关主张损失赔偿,实现及时维权。
通过网络传播盗版影视作品牟利如何处罚?
网络传播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未经许可将影视作品上传至网络平台,向不特定公众提供点播或下载,同时通过广告、会员费等方式获取直接经济利益,即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政机关可依职权查处并处罚款;侵权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时,司法机关可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违法所得金额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n在十大案件中,放放电影网运营者谢某传播影视作品一万余部,累计广告收入五百八十一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万元;DY161电影网运营者陈某发布侵权影视上万部,牟利超过一百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可见,传播数量多、广告收益高,刑期和罚金相应加重。上海射手网登载侵权字幕并销售影视存储设备,则被处以十万元行政罚款。n实务中,网络平台应建立完善的上传内容审核机制,对影视、音乐、文字等作品逐一确认授权。即便网站从其他渠道采集资源,只要未获授权,同样构成侵权。经营者不能以内容来源于第三方、未直接上传为由免责。权利人可对侵权网站进行公证取证并向平台发送下架通知,必要时联合版权执法部门开展专项打击。对经营者而言,广告收入不能成为侵权挡箭牌,合法购买版权或使用开放授权素材才是根本出路。
销售盗版出版物有哪些法律后果?
销售盗版出版物侵害发行权,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销售者明知是侵权复制品仍然经营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执法部门可责令停止侵权,没收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刑事责任方面,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n在十大案件中,青岛6·25案件销售非法报刊五千三百八十万份,累计涉案金额五千七百万元,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云南3·28案件中,周某某非法印制盗版新华字典并销售,因其在缓刑期间又犯罪,被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销售盗版字典的王某某也被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刑。这些案件表明,盗版出版物流通链条的各个环节都可能被追究。n实务中,图书报刊批发商、零售摊主、网络书店经营者应严格审查供货方资质、出版许可、进货凭证及版权页信息,切勿采购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无合法来源的出版物。校园教材和教辅采购应选择出版社指定渠道,并留存完整的购销合同。权利人发现市场上有盗版销售时,可向版权部门举报,执法机关既能处罚销售终端,也能顺藤摸瓜查处上游印刷和批发环节。经营者一旦收到侵权通知,应立即下架并配合调查,防止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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