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半年前,我与甲乙2个朋友共同开办了一家餐饮公司,注册资本共100万元,
其中甲出资60万元、乙出资30万元,我本人出资10万元。到现在由于经营
不善导致公司亏损,但是我们3人都认为公司还有发展前途决定把公司继续
办下去,可现在维持公司的运转需要再次注入资金10万元,甲乙二人认为再
次投入的资金应由我们3人按所占股份的比例来继续投入,也就是说我现在还
需要再向公司投入1万元,可是我现在拿不出这笔钱。甲乙二人便说:你可以
把你的百分之十股份对外转让,可是没有人愿意接受我的转让,甲乙二人也
不愿意接受我的转让,如果接受也只能用极低的价格接受(一股一千元)。
甲乙二人说如果你不能继续投入,就将被视同为自愿退出公司,自动放弃
自己原有的百分之十股份,我们甲乙二人会把你应当继续投入的资金补足,
我们也同时享受你原有的百分之十的股份,你和此公司再没有任何关系。
请问:1。甲乙二人说得对吗?
2。如果他们说得不对,为什么?这件事于法于理应当怎么办?
答:
应当说如果股东会作出增资决定,股东就有增资义务,不履行增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某一股东不增资,其他股东增资了,公司的股份将按照实际比例重新计算,未增资的股东的股份就会因此被稀释,而不是被侵夺。该股东仍享有相关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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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会决定增资后,股东不增资有何法律后果?
需要分两个层面理解。第一个层面是义务层面:当股东会依法作出增资决议后,股东即负有按照决议确定的金额和期限缴纳增资款的义务,这属于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承担的法定与约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构成违约,应当向公司或其他已履行增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等。第二个层面是权利层面:不增资并不导致股东资格丧失。股权是股东基于原始出资取得的财产性权利,任何其他股东或公司均无权以【视为自愿退出】【自动放弃股份】等理由强行剥夺。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其他股东补足增资后,按照各股东实际出资总额重新计算持股比例,未增资股东的股权比例相应被稀释。以本文案例为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某股东原出资10万元占10%,若新增10万元全部由另外两名股东缴纳,则该股东持股比例降为10万除以110万,约为9.09%,其分红权、表决权等股东权益仍按稀释后的比例继续享有。实务中建议股东在增资决议作出前充分协商,确有困难的可以主张引入外部投资者、转让部分股权或与大股东协商借款增资,避免因违约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警惕大股东利用增资恶意稀释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必要时可主张决议程序违法或滥用股东权利寻求救济。
其他股东能否以不增资为由强制股东退出公司?
不能。股东资格与股权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股东退出公司只有几种法定或约定路径:一是股东自愿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二是符合法定情形时请求公司回购股权;三是公司依法解散清算;四是章程另有合法约定且经该股东同意。仅以股东未按增资决议缴纳增资款为由,宣布其【视为自愿退出】【自动放弃股份】,既没有法律依据,也违背股权作为财产权不可任意侵夺的基本法理。即使该股东构成违约,其法律后果也只是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丧失股东身份。实务中,若大股东强行作出除名决议、变更工商登记、拒绝小股东行使知情权和分红权,小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并要求赔偿损失。需要提示的是,现行公司法确立了股东失权制度,但其适用前提是股东未按期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且须经过书面催缴、给予宽限期、董事会决议并发出书面失权通知等严格程序,针对的是认缴出资的催缴场景,不能简单套用于增资环节,更不能由其他股东口头宣布即生效。因此,面对大股东的除名威胁,小股东应当保留增资决议、出资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通过律师函、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股东无力增资时有哪些可行的应对方案?
股东无力按持股比例增资时,可以考虑以下几种路径。第一,接受股权稀释。这是法律上的默认结果:放弃优先认缴权,由其他股东或新投资者缴纳增资款,自己的持股比例按实际出资重新计算而被摊薄,但股东身份和相应权益不受影响,日后公司好转仍可分享收益。第二,协商转让股权。可以将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外部第三人,转让价格应当参照公司净资产、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公平协商确定,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强买股权的,可以拒绝并寻求评估、诉讼等救济。第三,引入外部投资者。若原股东均无力或不愿增资,可以寻找新股东注资,既解决公司资金需求,也避免内部矛盾激化。第四,变通融资方式。可以与大股东协商,由大股东以借款形式代垫增资款,或者将增资安排改为公司借款、股东借款,缓解当期资金压力。第五,完善事先安排。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预先约定增资时的认缴规则、无力增资时的处理机制、股权回购条款等,防患于未然。风险提示方面:一是切勿签署任何载明【自愿退出】【放弃股权】字样的文件,以免被认定为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对增资决议的程序合法性保持关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的决议可以请求撤销;三是保留好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决议文本等证据,为可能的争议解决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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