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chambers,您好! 我想请教一个问题:公司法第二章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中的“变更公司形式”是什么概念,所有制形式的改变(如国有改变为私营或私营改变为国有控股)是否属于此列。 答: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有两种,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变更形式是指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相反。 你所指的所有制形式的变更通常是通过股权转让实现,一般不属此列。但如果在变更所有制形式的同时也变更了公司组织形式,则属此列。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
关键词:投资并购法律咨询
chambers,您好!
我想请教一个问题:公司法第二章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中的“变更公司形式”是什么概念,所有制形式的改变(如国有改变为私营或私营改变为国有控股)是否属于此列。
答: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有两种,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变更形式是指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相反。
你所指的所有制形式的变更通常是通过股权转让实现,一般不属此列。但如果在变更所有制形式的同时也变更了公司组织形式,则属此列。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变更公司形式是什么概念(2004)”,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最后更新:2024年4月22日
常见法律问题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相关法律服务



